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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出投标保证金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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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0:28: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可 可
  
  "为了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以前在公开招标采购的唱标环节,我们还特意把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也给唱出,但自从去年发生了那件事之后,我们再也不唱投标保证金这项内容了。"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向笔者透露说。
  
  据这位项目负责人介绍,这件事发生在一个办公用品项目的采购过程中,因为唱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导致他们后来不知如何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评标环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也是按照上述原则来处理供应商报价不一致问题的。但因为唱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该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这个原则处理就引出了新的问题。
  
  "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考虑到供应商的报价不一,让他们缴纳一样的投标保证金不公平,因此我们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根据自己的投标报价缴纳投标保证金,一般我们都让投标人递交其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介绍说,在2011年这个办公用品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投标人G公司的投标总价为27万元,投标保证金为2700元。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发现该供应商的投标总价和单价不一致,于是就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确定G公司的投标总价为27.31万元。
  
  没想到G公司中标后,未中标的供应商V公司提出质疑称:"唱标时,G公司的投标总价为27万元,为什么中标的价格却变成了27.31万元。"
  
  当采购代理机构作出"其投标总价和投标单价不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重新认定了其报价"的解释后,V公司又提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为其投标总价的1%。如果认定G公司的投标报价为27.31万元,那么该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就不足,怎么能确定他们是此次采购的中标人呢?
  
  一时间,采购代理机构不知如何是好。
  
  "这件事虽然没有引起投诉,但还是反映到了监管部门那里。该项目虽然没有因此而废标,但监管部门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完全没有必要唱投标保证金,这样做无异于自己给自己戴紧箍咒。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方来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即可。"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透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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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30 12:03:42 |只看该作者
这不是保证金问题了,这个代理机构需要好好学习一下财政部18号令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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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20:16:00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应该是预算金额1%而不是投标保价的1%  应该事先规定一个整数 比如说:100万左右的预算金额 保证金是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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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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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22:20:08 |只看该作者
直接统一一个投标保证金金额就可以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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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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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8:53:54 |只看该作者
[s:119]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根据自己的投标报价缴纳投标保证金,一般我们都让投标人递交其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投标人G公司的投标总价为27万元,投标保证金为2700元。这是自报总价27万,就是投标人根据自己的投标报价。没问题!质疑就这么答!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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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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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9:44:47 |只看该作者
就这个案例,我有其他想法。
一、G公司27万报价是公开唱标时公布的,而27.31万是评标时由评委计算出来的并未公开公布,这就违反了公开原则,其他投标人并不知道27.31万这个价格,他们知道的是G公司报价27万。
18号令:第四十条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也就是说唱标时公布的价格就算是错的,也必须以这个价格为准,因为这个价格是公开的。

二、代理机构用18号令第四十一条来回答质疑,明显不对。第四十一条 开头第一段“开标时”就明确说明此规定适用于开标阶段出现的问题,而案例中的27.31万是评标时发现的,不适用第四十一条。

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招标人应该明确“数额”而不是 比例
,第三十六条也写得很清楚,案例中的招标人是做的有问题的。而且现在政府采购项目大多都是公布预算的,那么保证金也就确定了最高额,又何必让供应商自己决定交多少保证金,岂不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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