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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来解读一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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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11:24: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问题:
那么(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是指直接对象是已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还是说要重新发布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公告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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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29 16:22:1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也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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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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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9:36:39 |只看该作者
重新发布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公告或者发出单一来源邀请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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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11-12-29 20:45:55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如果招标程序本身没问题的话,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可以转用其他采购方式继续进行,有两家投标可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有一家就单一来源。只要招标程序本身没问题就要认可投标结果,没必要重新发布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公告进行采购,当然要到采购部门履行方式更改审批。如果程序出了问题导致招标失败的自然要废了重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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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2-29 21:02:34 |只看该作者
但是竞争性谈判也要求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啊,所以这个问题很让人迷惑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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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2-29 21:12:02 |只看该作者

回 3楼(diwei2011) 的帖子

但是竞争性谈判也要求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啊,所以这个问题很让人迷惑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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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2-30 12:14:42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晴朗的天空1于2011-12-29 11:24发表的 请大家来解读一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十三条 :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问题:
.......

由于目前竞争性谈判全国各地没有统一的程序,因此各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求也不一样,请具体咨询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北京竞争性谈判有比较固定的程序,要求按照竞争性谈判程序重新进行(即按照一个新的竞争性谈判项目来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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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12-30 14:40:30 |只看该作者
  个人揣摩:
  立法的本意应该是指当招标失败时,报告现场监督人员,由监督人员批准,现场直接改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
  如果供应商只有两家,则在这两家之间进行竞谈或询价(只适用于货物采购);如果只有一家,则改为单一来源采购。
  理由:
  1、如果是直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根据规定应当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发生这种情形后更改采购方式的,应该不适用“邀请三家以上”的规定。
  2、有利于采购活动的连续性和节省时间,不致于产生不必要的时间、人力、财力等方面的浪费。

  当然,如所在地区有明确规定,从其相关规定。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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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12-2-8 08:49:39 |只看该作者
基本上,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需要请专家进行论证,如果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向采购办申请特殊方式采购,即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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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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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21:51:55 |只看该作者
很简单 不管采取什么方式 首先让参加公开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参加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 如果供应商不够三家 再发公告或邀请其他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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