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技术馆安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EITCL-BJ18-1705058-0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科学技术馆(以下简称科技馆)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5号 当事人2: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航天信息大厦7层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代理机构要求提供与安防无关的资质作为门槛条件,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竞争。2.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代理机构要求提供业绩案例作为门槛条件,限制了供应商参与投标。3.招标文件评分方法和标准中相关业绩的评分设置,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未要求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举报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2,经审查,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一份类似业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不应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举报事项2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方法和标准”中要求的相关业绩是科技馆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评分项,并未局限于科技馆的业绩。举报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包括以投标人报价算数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进行价格打分、将投标人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二是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设置为资格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科技馆废标。 针对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购买招标文件设置审核条件、将不合理的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将投标人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等问题,责令科技馆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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