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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评标时的澄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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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不要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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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24 17:34: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想问一下,澄清可以使用
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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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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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12-9-24 22:06:25 |只看该作者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所以澄清可以使用“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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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点子奖

板凳
发表于 2012-9-25 00:02:56 |只看该作者
可以的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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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9-25 09:26:32 |只看该作者
只要招标文件中没有特殊规定,以上形式都可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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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优秀新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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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08:01:4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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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金点子奖

6#
发表于 2013-3-12 11:00:34 |只看该作者
最终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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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7#
发表于 2013-3-12 11:40:59 |只看该作者
但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必须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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