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随机抽取中标人是机制进步or倒退?
8月上旬,四川省政府发文,“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试点在7市(州)开展,行业内似乎又要刮起一阵随机抽取中标人的风潮。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2017〕79号)中要求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招标投标执法监督。
其中,《通知》中规定,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试点市(州)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
其实,早在6年前,宁夏、安徽、福建等省市纷纷就加入“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这个行列。不少地区甚至将其作为先进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报道。随机抽取这种明显带有“凭运气”的确定中标人方式一时间吸引了众多业内人士的眼球。《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确定中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那么这种在行业内大行其道随机抽取方式究竟合不合理呢?
正反双方不同意见互搏击
在支持者中,有部分认为以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式,操作简便、效率高。相比原先一个小规模工程招投标过程长达一个多月的操作方式来说,随机抽取中标人方式将开标、资格审查、定标集中在一个时间段,同时,精简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提高了编制效率,大大缩短了招标时间。 其次,可以有效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有效遏制投标人恶意超低价抢标或抬价中标。随机抽取方式通常采用资格后审,这样就使得在开标前,合格的投标人不确定,有效地预防围标串标的发生。同时,随机抽取方式中随机性较大,对减少投标人拉拢招标人、贿赂评审专家等腐败行为有一定作用。
但反对随机抽取中标人方式者认为,随机抽取中标人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是没有法律支撑的。《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没有对随机抽取中标人方式有过相关规定,这种方式与现行的一些招标环节也存在一些不一致之处。其中,还有法规明令禁比博彩式的抽取办法,如《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媒体曾报道,福建对房建市政工程小额工程的定位从2007年的800万元跃到1500万元,采取随机抽取中标人方式,导致规避招标问题愈演愈烈。那么《通知》中规定四川试点市(州)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在其规定投资金额范围内,规避招标的情况也就有可能会发生。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秩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这一要求停止实施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也给四川省“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试点一些警示,例如:要进一步加强监督,促使招投标全程公开、公平、公正,预防规避招标问题的产生等。
开拓眼界迎未来 包容心态促发展
不同于上述正反观点的专家认为,各地针对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不能实行完全的“一刀切”形式。无论四川7州(市)“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试点是否成功,局部地区的先行尝试对我国招投标行业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应以包容的心态,开放眼界来对待此事。随机抽取中标人无关机制的进步或倒退,它是一种实践,一种尝试,一种寻求解决招投标行业问题的试行办法。
目前,四川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2017〕79号)中针对可能发生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问题,加强了各方面的责任与监督。例如:要求开标记录、被否决投标及原因、得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及时主动公开;严查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行为;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借牌挂靠行为,对挂靠人、出借人均予以严肃处理等。我们应以强大的耐心静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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