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598|回复: 1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 关于评分标准的疑问,请高手指点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新手上路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9-6 15:5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现在在内蒙古从事招标业务,我发现在内蒙地区普遍存在一个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在评标办法那一部分,往往只说明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仅仅说明报价分,技术分及公司信誉等所占的比率,并不会详细说明评分细则。然后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再制定一个详细的评分细则,然后由评委签字,作为此次投标的评分细则。我想请教一下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是否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1 新人,提出问题,请教大家

总评分: 威望 + 1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698

积分

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2-9-7 12:18:42 |只看该作者
完全的暗箱操作,肯定违规
一介代理要两头讨好时常三餐不定只为四千工资弄得五脏俱伤虽已六神无主却还得七点起床八点上班再拟九份文件真是十分辛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995

积分

圣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12-9-7 12:36:50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好商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地板
发表于 2012-9-7 15:34:50 |只看该作者
[s:99]这样的做法明显是错误的,必须有人吃螃蟹,提出质疑,要求了解评分标准(细则),看看怎样回答?或者再投诉到招标办,要求一个说法。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5#
发表于 2012-9-7 16:02:23 |只看该作者

合理,但可能有点不合法。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3035

积分

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6#
发表于 2012-9-7 16:10:46 |只看该作者
必须确定评分标准,但有时可能不够细化,没有评分标准和不够细化是两回事!
例如,某公开招标的采购文件规定商务分权重为10%。商务分的第一项为企业规模、经营年限等各为10分,共计20分,其中,经营年限10年得5分,每增加1年加1分。这就属于有评分标准但不够细化。《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20页举了几个不够细化的例子(案例1-25——案例1-28)。该书20页-21页、107页提出了离散型的评分方法,供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新手上路

7#
发表于 2012-9-7 16:14:47 |只看该作者
我看是合法,但是可能不合理吧,呵呵
痛经怎么缓解    http://www.xinyao.com.cn/yaopin/6601526.ht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8#
发表于 2012-9-7 16:47:44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必须确定评分标准,但有时可能不够细化,没有评分标准和不够细化是两回事!
例如,某公开招标的采购文件规定商务分权重为10%。商务分的第一项为企业规模、经营年限等各为10分,共计20分,其中,经营年限10年得5分,每增加1年加1分。这就属于有评分标准但不够细化。《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20页举了几个不够细化的例子(案例1-25——案例1-28)。该书20页-21页、107页提出了离散型的评分方法,供参考。
评分标准细化不够与否?有一个明白的标准,就是提供给评委的评分标准细化是相同的,不用在所谓的细化过后再给评委。
楼主的问题是,简化的评分标准给投标商,再用细化过的评分标准给评委,就是说真正作为评标用的标准,投标人不很清楚。
这个问题如果是合理不合法也说不过去?!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39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友好讨论、责任回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9#
发表于 2012-9-8 08:27:52 |只看该作者
是有点说不过去。这样做完全是让评委会自行决定给多少分,但评委会一般都能给你说个123.存在操作嫌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3035

积分

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10#
发表于 2012-9-8 13:10:14 |只看该作者
若仅仅说明报价分,技术分及公司信誉等所占的比率,二没有具体讲明报价分如何计算,技术分设计哪些方面或如何计算,那么有违两部法律的三公原则,也不合理。投标人可以在开标前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6 15:24 , Processed in 0.07892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