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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人名称变更,未提供变更核准证明,会被取消投标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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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6-7 18:22: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6-8 08:17 编辑

案例:某项目投标人在开标前,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假设主体没有变更,仅仅是某某监理公司改为某某咨询公司),但投标文件里并未附上工商局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这时评委评审可否要求其澄清还是如何处理为妥,如果目前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发现,招标人应该怎么办?

      希望各位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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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19:58:5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6-8 08:17 编辑

如果仅是名称变更,不涉及承担项目能力,可不作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相关其它了解询问是应当的。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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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21:10:2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6-8 08:18 编辑

评委当然是直接判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委实在封闭的环境独立评审,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至于你实际情况是无需进行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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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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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8 06:35:5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6-8 08:18 编辑

这是一个细节问题,招标人可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对他的履约能力进行核查,确认后,再发出中标通知书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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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07:59:46 |只看该作者
专家评审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当然评委会也可以采取询标的程序,直接认定格审查不合格似乎有些草率。(个人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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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1:06:56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了,进行澄清并附上工商局的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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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6-9 20:12:59 |只看该作者
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澄清只能限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公司名称不一致,评标时甚至发中标通知前如果还能补充工商局证明来证明是一家公司,那是不是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装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还要问他有不有资质,有的话,让他拿来放进去就合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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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6-12 10:25:54 |只看该作者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6-9 20:12
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澄清只能限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公司 ...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可以澄清的范围还包括“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像是楼主提供的情况,可以明显的判断公司名称不一致是由更名造成,对于名称的澄清也不改变实质性内容,为什么不能澄清?您举得例子与这种情况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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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1:18:1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6-12 11:21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6-12 10:25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 ...

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不应该分开理解,法条明确了含义不明确、明显的文字计算错误时才属于可以澄清的情形,同时将澄清的启动程序交给评委会,由其决定是否发起程序,这也就是后面紧跟着的一句“评委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的”,也就是前款所述情形评委会认为需要的可以发起澄清,认为不需要时可以不进行澄清。是否澄清不是必须的,即使存在明确的文字计算错误。
同时明确评委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实际上印证了启动澄清的程序在于评委会,重点是即使进行澄清,也不得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实际上澄清的用途、能解决的问题也仅仅是含义不清、明显的文字计算错误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还多了前后内容不一致)且不能改变实质性内容,更不能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投标文件中没有的证明材料也不可通过澄清进行补充,如果都可以进行补充,那么资格审查意义就不大了。
具体哪些可以由评委会进行澄清程序,可以查阅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关于第五十二条的解释,尤其是释义132页的(2)、(3)等内容,可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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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1:55:52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6-12 11:18
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不应该分开理解,法条明确了含义不明确、明显的文字计算错误时才属于可以澄清的情 ...

      对,条例的五十二条我的理解有问题。
      不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中对于澄清的范围“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中是包含不一致的情况的。回到楼主的案例,对于更名导致的不一致有何不可以澄清?即使是补充了证明材料也不改变实质性内容。
       那么,换一种情形,资质证书更名完,资格条件审查通过,但是业绩合同中还是老的名字,此时也不能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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