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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各位大师,我想问三个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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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5 11:45: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情况:某代理公司代理了一个2万元的房建监理邀标项目。
招标文件规定的是费率报价,投标文件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制作。由于代理公司疏忽,招标文件制作部严谨(注:某地市通长用的监理招标版本)导致费率报价没有计算基数,而导致废标。
这个情况是由当地的交易中心发现的,而后组织监督建构讨论,招标人和监督不么不想让废标。但中心主任必须叫废标,并恐吓招标人,不废标中标通知书上不给盖章。然后重新组织了专家,专家意见是费率报价虽然没有规定基数,按常理说都是费率*工程总投资(施工标的中标价)。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专家保持中立“无法评标,但也不能废标”,但又是在交易中心主人的恐吓下,专家鉴定重新组织开标。
问题:1、交易中心有权力废标么?
           2、招标文件中费率报价没有基数的话,有没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标金额怎么算?(代理公司和业主就是因为没有相关依据)
           3、专家重新鉴定的结果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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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1:49: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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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2:07:02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迷糊有情可原,人家不懂才请招标代理(咨询机构),结果招标代理也迷糊就说不过去了。
招标人和代理知道这个监理只有2万元监理费,投标人怎么知道?没有基数怎么算费率?毕竟基数不同,费率也不同,简单比方就像招标代理费,中标价不同收费肯定不同。
这里有几个问题:
1、这个“中心主任”是什么身份?是“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还是“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
如果是管理办公室主任,一般叫“招办主任”他还真能查处您。但是由他宣布废标还是有些越权。要是您所说的交易中心主任,那他是提供交易场所的人,谁也没有给他这样的权利。
2、没有基数的费率报价是不准确的,评标委员会又没有权利现场给个基数让他们再报个价,所以,类似这种情况废标重新招标是应该的。
3、这么小的一个小项目,重新招标确实有些不够经济。
2万元服务费应该都是可以不用招标的项目。我的建议是,请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能否给几天时间,让其将基数补上原招标文件就不再动了,由原投标人再开一回标、报一次价。越简单越好。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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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2:13:05 |只看该作者
监理报价,一个可以使用费率,按工程概算,其中设备占比例多的还需减一部分,国家有文件。二个可以以拟派人员工作量及监理机构费用算出总价,按总价报价。这两种方法都是允许的。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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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6:07:59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招标人迷糊有情可原,人家不懂才请招标代理(咨询机构),结果招标代理也迷糊就说不过去了。
招标人和代理知道这个监理只有2万元监理费,投标人怎么知道?没有基数怎么算费率?毕竟基数不同,费率也不同,简单比方就像招标代理费,中标价不同收费肯定不同。
这里有几个问题:
1、 .. (2012-07-05 12:07)
首先很感谢王老师的回答,
中心的主人正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人”不是招标办的主人
你回答的第三个问题提的意见很不错。但有个更好的办法是:邀请招标,发出邀请函5个工作日后,邀请单位都不响应的话,相当于“二次流标”。可以让业主直接申请相关部门指定监理公司。
不过,我最想问的就是前两个问题。
谢谢王老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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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7:00:14 |只看该作者
1、交易中心没有任何权力干涉开标、评标、定标程序,交易中心主任只有收取场地费的权利和提供场地和服务的义务。
   即使是监督部门也没有权力对评标定标进行干涉,国家计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四条规定”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六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就是说只能监督和查处,不能干涉评委评标。   
   2、费率评标没有基数也一样评的,5%、8%、10%,和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样,都可以计算分数的,结算的时候以施工结算价乘监理费率结算。
    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以标底衡量投标报价,而又没有规定标底,属于招标方责任,更不应以废标方式让投标方承担,这是以自己的错误惩罚别人,对投标人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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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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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7:03:32 |只看该作者
完全可以不走招标程序,鉴定完毕。
交易中心无权废标,废标的情形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情况的确特殊,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文件重新招标,而不是废标。
国家有监理取费标准的部门文件,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楼主的情况属于市场调节价。
请专家重新鉴定是一种踢皮球的做法。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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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8:06:49 |只看该作者
  答案前几楼都说的很详细了,不再重复。本人试着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该案案情。
  个人判断:这是一个虚假招标项目,由于代理公司的操作出现严重失误,本项目没有操作成功。

理由如下:
  1、监理项目采用费率招标方式不合理,而且在招标文件中还没给出计算基数,显示出代理公司在招标文件编制方面的严重缺陷;
  2、在招标文件有这么严重缺陷而直接导致无法报价的情况下,没有投标人提出异议且投标人都进行了报价,加上这个项目又属邀请招标项目,其中端倪可见一斑;
  3、开标现场交易中心主任发现问题,而招标人及监督人员表现异常,让人不得不怀疑这个一个虚假招标项目;
  4、或许出于正义之心,或许出于其他因素,交易中心主任不认同招标人和监督机构的做法;
  5、一些地方政府规定,进场交易项目,由交易中心加盖场内交易见证章。此案交易中心的处理建议占理不占势,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均不采纳,故交易中心主任只好拿出最后一招:你们爱咋办就咋办,如果明显是违法操作的程序,中心不加盖见证章,不承担见证违法事实和违法程序的责任;
  6、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都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此案招标文件缺陷明显,而招标人和监督机构在评标现场提出的处理方式又不占理,所以评标委员会只能声明保持中立,此项目因此处于僵持状态。
  7、小结一下:a.代理机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b.招标人、监督部门的做法不合理、不合法;c.交易中心主任的做法有一定合理之处,但处理方式不合法。

  鉴于如上分析:建议重新组织招标。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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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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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21:48:55 |只看该作者
1、交易中心有权力废标么?
答:无


2、招标文件中费率报价没有基数的话,有没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标金额怎么算?(代理公司和业主就是因为没有相关依据)
答:监理费收费文件中,无费率一说,计费额有了,就可以计算监理费了!


3、专家重新鉴定的结果合法么?答:没有依据,谈不上合法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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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23:44:19 |只看该作者
楼主在表达这个事情上,带有个人感情色彩,这对于工作是没有帮助的。
其实作为代理,忧虑的问题就是一个,重新组织招标,代理是要多出一次专家评审费用,项目本身太小,加上代理本身有过失,业主是不会多给钱的,这样的项目,可能会要亏本。
象这样的事情,项目又小,说说好话,也就过去了。你要是纠缠谁有没有权的问题,就是把事情搞大,一定要占理。谁有权,谁没有权,你以为现场的监督人员不知道?你向他们反映就是了,管理部门发现有问题不纠正就是不作为。
本身带问题的项目,谁也不会无缘无故去担这个担子,评委也不会,废标重来,谁都没责任,管理部门在现场是不是没有说话?现场就是代理和交易中心的在争?最后专家也烦了,是吧?请了两批专家,都要给评审费吧?
所以一开始,这个事情处理方式就错了。要承认招标文件存在问题,讲下客观不要重新招标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没基数是吧,请评委要求投标人澄清下,不就完了?这么小的项目,还会有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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