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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A财政部判罚了B 闹了啥“乌龙”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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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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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3 21:42: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供应商质疑A财政部判罚了B 闹了啥“乌龙”




本网讯  昨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七十七号),该公告是对于“北京邮电大学图书馆沙河新馆钢制家具采购项目”进行的答疑、判例。


举报人认为,招标公告将“投标人须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7-2018年底家具定点采购目录中钢质企业”设置为资格条件,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但最终财政部给出的处理结果却出人意料的与举报人提出问题不符,因办公家具在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该项目理应交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却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该案例充分表明,项目实施采购活动需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流程等要求进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七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邮电大学图书馆沙河新馆钢制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EIECZB01-17XJ087)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北京邮电大学(以下简称邮电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
当事人2: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招标)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北一巷一号304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招标公告将“投标人须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7-2018年底家具定点采购目录中钢质企业”设置为资格条件,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三、处理结果
   
经查,本项目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内,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本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针对本项目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邮电大学和中教仪招标限期改正。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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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8-24 08:27: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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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4 09:01:30 |只看该作者
1.6.23发的招标公告,6.30,发了更正公告,删除了 此条款,所以财政部没有认定投诉点,当然他应该说明一下?
投诉人也不是政府采购的“行家里手”啊


2.后面废标,则属于顺带检查文件,发现的问题,依据如下:
按投诉处理办法 19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过程影响或者.......   (1)合同尚未签订的,判定废标。


3.此案例的实质:鼓励未中标供应商拿任何理由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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