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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中是否需公开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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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5-5 16:1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中是否需公开成交金额?
竞争性谈判方式因有别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谈判的信息、内容有一定的保密性,因考虑到会涉及一些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而现在操作过程中也的确有供应商提出此点,所以一般我们在成交公告中未提及成交金额,而是公布了除此以外的其他内容。
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中(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但根据该办法的上下文来看,第十二条应该是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标后公布的中标公告内容,该办法并未提及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成交后所需公布的成交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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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08-5-7 09:39:07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一直都公布成交金额的。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不公布成交金额如何让其它参谈供应商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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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5-7 11:25:00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北京市政府采购成交结果公告基本内容,请参考。

采购人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方式(单选):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选择该政府采购方式的原因:
确定成交的方法和标准:
确定成交的日期: 年 月 日
成交金额:人民币 元整
成交供应商名称:
成交供应商地址: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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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08-5-7 11:51:57 |只看该作者
我们也是一直以来都公布的,但看了楼主的疑问感觉也有些道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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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5#
发表于 2008-5-7 17:41:0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重新学采购2008-05-07 09:39发表的:
我们这里一直都公布成交金额的。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不公布成交金额如何让其它参谈供应商信服。
财库[2007]2号文中第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关键是这后面一句)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由此可见,这里并不是说绝对的最低价成交,同样产品但可能由于品牌不同,质量上有差别,甚至服务上也有差别,在这个前提未达到的情况下,又何以以最低价作为成交的关键?而且也不排除有的供应商的产品可能会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所以我认为这里所说的“比照最低评标价法”还是应认真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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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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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08:48:29 |只看该作者
当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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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5-19 15:02:26 |只看该作者
"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我们这里的财政部门说这个尺度不好掌握,要他们看就是最低价中标。如果不是最低价中标,一旦投诉,他们没有参照不好处理,质量和服务到底值多少钱不好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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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6-3 15:11:13 |只看该作者
“最低评标价”与“最低价”不是一回事,在质量、服务不相等的条件下,可以通过招标文件规定“将与价格有关的因素按照一定的方法转化为实际可量化的价格”,再将此价格与标书投标价格相加就是评标价,最终成交的价格仍为标书的投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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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9#
发表于 2008-6-13 11:32:25 |只看该作者
7楼说的“最低评标价”可能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概念。
在政府采购中,很少使用这一概念,只是在评标方法中,有一个“最低评标价法”的说法。
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第19号令是要求公布中标金额的: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各地的规定可能有差异,比如在北京,京财采购[2004]668号文件的附件四中,就要求公布“成交金额:人民币元整”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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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0#
发表于 2008-7-9 16:07:26 |只看该作者
非招标采购可参照招标采购的操作办法执行
幸福活一天,胜过浮华过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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