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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首次进入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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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6-26 11:30: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当公众对垄断行为反映十分强烈之际,反垄断法草案在经历12年的砥砺之后,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因此,这部法律草案一经提请审议,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出台背景
    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许多人突然发现,由于缺少防止和打击垄断行为的法律,经济领域处于一种“无宪”状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行业垄断的苗头开始显现;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些跨国公司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打压国内企业……
    2004年2月,商务部与工商总局共同起草的反垄断法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鉴于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国务院的多个相关部门,成立反垄断法审查修改领导小组,并邀请高校和研究机构的10名专家组成了专家小组。 经过一年多的反复修改,草案于2006年6月24日摆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桌面上。
主要内容
    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垄断协议是较为常见的垄断行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也时有发生。”有关专家介绍说,前些年部分家电生产企业搞价格联盟就属于明显的垄断协议。鉴于垄断协议对竞争具有直接危害,反垄断法草案按照“原则上禁止、有条件豁免”的思路,一方面明确禁止各种垄断协议,另一方面又对某些虽具有限制竞争的结果但在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给予“豁免权”。
    此外,草案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实施垄断价格、拒绝交易、搭售等。“在个别城市,曾有煤气公司强迫居民安装某一品牌的煤气表,价格高得离谱。”有法律专家举例指出,“这就属于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草案还确立了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防止经营者通过合并、并购、联营等方式增强市场控制力并最终排除、限制竞争。“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曹康泰说,“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对经营者实行事先或者事后申报制度,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允许。” 草案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其中一般行业和领域的申报标准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
行政垄断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的举措让公众议论纷纷—— 某地政府出台红头文件,要求下属机关只能购买某某品牌的白酒,并定下了具体的指标,一时舆论哗然;某地政府将辖区内的公路客运经营权转让给一家公司,票价全由这家公司“自主确定”,日渐走高的出行成本让沿途百姓苦不堪言。“仅从经济层面来看,这是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扭曲了竞争机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有关专家分析说。
    “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必须切实解决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的突出问题。”许多专家建议反垄断法草案应当对行政性限制竞争明确说“不”。曹康泰解释说:“尽管从理论上和国际通行做法来看,行政性限制竞争主要不是由反垄断法来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但草案这样规定,既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持反对的态度,又能够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但他同时也有所保留:“行政性垄断问题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展密切相关。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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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6-26 11:43:02 |只看该作者

行政垄断不破,反垄断难立

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行政垄断的条款可谓一波三折,几易其稿,既显示了行政垄断改革的难度,也表明了反行政垄断在整个反垄断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作用。我国现存三种垄断形式: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在这三种垄断行为当中,以行政垄断最为普遍,同时它又是中国所特有的一种垄断行为。草案中大多数条款都是针对行业垄断和经济垄断的界定和约束,而对行政垄断行为却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那么即便反垄断法最终审议通过,恐怕也只是具有重大的“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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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06-6-26 11:51:52 |只看该作者
我昨天看了则新闻又说延期,到底有没有个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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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审视自我,穿透灵魂。

地板
发表于 2006-6-29 13:04:35 |只看该作者
中国立法向来就是这样,利益集团作祟,就算三审四审了一样可以撤下来,人大都是些老头,精力有限。
最初由 lihuipeng 发表
[B]我昨天看了则新闻又说延期,到底有没有个准信? [/B]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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