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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装问题”不应导致被“废标”
最近,有两个案例,使人们对于“封装”导致投标文件被“废标”的问题,引起关注,讨论和争议。
第一个案例是,在国际招标网社区论坛上,网友wangkoko发了一个“关于投标文件的困惑”的忒字,他说道:
【“本人某次开标亲身体验过某一事件:
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家投标人因证书原件封装中未放入原件复印件,取回投标文件,代理公司允许了,
投标人 拆封后装入复印件再次提交时,已过截止时间,代理公司仍然接受。当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制止了开标,上报评标委员会,三家投标人做废标处理。
请问,大家对此事件如何看待?怎么处理为好?】
另一个是在某“低保项目”的政府采购软件的招标投标中,落标的厂商质疑中标的“太极”厂家,说其“封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据报道《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参与投标的(11家),都不符合封装要求。因为,招标文件要求,“必须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据政府采购处调查得知,当时开投现场,没有一家投标人把投标文件装在一个信封里。“此次标的为国家大型系统项目,标书体量相当大,装在一个信封里不符合现实,哪里找那么大的信封去。”李亘表示。
另据报道:
昨日中技的项目主管经理熊青对此事表示,密封是必要的,但封装并不是财政部门规定的必要条件。因此,太极计算机并没有违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中技公司给3家上诉公司的回应中看到,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其中并未对封装有统一的刚性规定,也并没有说对不统一封装将会有怎样的处罚。”熊青表示。
且招标文件第25条规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就密封问题拒绝投标人的投标。
笔者以为,这两起案例,是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封装和密封”问题看法分歧,而导致的矛盾发展的必然引起的争论的结果。
以笔者从客观的角度看,负责此次招标工作的中技公司有关经理和财政部有关处长的解释,是完全正确的。
概括的讲,“封装”要求,属于投标的次要条件,不是实质性的,不应该成为任何人拒绝投标的实质条件。
笔者曾经写过一篇学习体会文章:《法定的拒绝投标文件只有一种情况》,也就是”迟到的投标文件”可以拒收。
“封装”要求是必要的,统一的规范的封装要求,是便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顺利地完成“开标”,“唱标”的有力保证。
上述两个案例,一个是三家投标人均被“废标”;另一案例引起争议,记者不得不采访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以寻求答案。
长期以来,由于大量不正常的“废标”引发的问题,终于提到管理高层来了!
笔者以为,“封装”与“密封”的要求接近,但是,概念和用意却不一样,常见的封装要求,基本上是这几种情形:
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密封,然后再打成一个“大包”;
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但是,由于具体的投标文件数量多,体积大,投标人找不到合适的外包装,也是可能的。在国外的投标人,可能比较容易取得“纸箱”甚至“皮箱”作为外包装;而在国内,如果不是邮寄,或者事先留意保留废纸箱,则临时寻找不容易。
这种要求,应该是为了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在接受投标文件后,便于保管;在开标时,便于顺利地和正确的找到相应的投标文件,以及正确的“唱标”,不至于花费更多的时间。
它是一种正常的要求;但不是决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的因素。
2)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包括内容,应该如何如何放置在一起。
比如上述wangkoko网友举例提到的证书原件,被要求放到投标文件包装之内。
再比如,有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应该包括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凭证原件。
再比如,有的招标文件要求必须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正本”……
类似的要求,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但是,肯定不能成为拒收投标文件的理由。
再进一步分析:
对于投标人的各种证件,包括单位的证件和个人的证件(身份证或者项目经理证,造价师证等等),都是政府主管部门发给投标人单位或者个人的证件。招标人无权以种种理由扣留之;必要时,检查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那也是属于”资格审查“的内容,不应该作为接受投标文件的条件。
对于目前普便要求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更应该是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绝不可以简单地没有看到该授权书,就拒绝投标。因为,如果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或者前来参加投标,那么不需要“授权”;法律对此情况也是允许的。
进一步分析,本人以为,目前采用的“授权书格式”还不完善:从法律的关系上讲,这其中涉及到三方面: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其中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是主体,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是有关联的“第三人”。而授权书只一份,一但交给招标人(招标代理),那么,在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之间就无任何凭证。两者之间产生矛盾的可能,不能说没有。
3)特殊情况下,“封装”会影响到开标的实质性问题
在特殊情况下,封装问题,也会影响开标的实质性问题。这主要是指若干个“标包”(标段)同时一并开标的情形。
比如说,有甲乙丙丁四个投标人参加一项有A,B, C三个包的投标开标活动。咋一看,符合要求。仔细分析,其中的C包,只有两家投标。按照规定,这个标包是不够三家,不能开标的。
假如,投标人B,三个包全部参与,但是,除了外封包装以外,其余都是散装的,没有按照标包封装,那么,只要打开外部密封,其他几个包的内容就全都暴露。
这时,显然B的封装就影响了开标工作;应该采取措施纠正之;即便未能纠正,也不是招标代理的责任,而是投标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过失。
笔者因此认为,对于“封装”不合格,不可简单地拒绝,而要做分析;大多数情况下,不属于实质性的条款,不影响“开标”,更不应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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