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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报价缘何中不了标【转贴;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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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3 16:44: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准确”报价缘何中不了标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11-05-13

   【】 “准确”报价缘何中不了标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11-05-13

   【转载者注:这应该是有争议的一个案例。以投诉人为一方和以评标委员会和监管部门为一方的争论,究竟哪个更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本意?希望大家展开讨论。Gzztitc
                                
一起因废标引发的投诉

某海上钢管材料项目招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将被废标单位、存在问题、废标依据以及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上网公示。公示期间,被认定为废标的A公司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起投诉,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自己不应该被废标,要求取消评标结果,并将其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从网上公示内容看,评标委员会认为A公司存在的问题是“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不一致”,废标依据是“擅自改变招标人提供的采购清单中的数量,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

A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改变招标人提供的供货数量,相反,评标委员会认为准确的数量其实是错误的。主要理由是:招标文件中给出的钢管型号(指直径)已经被补充文件所变更取代,根据变更后的直径计算,其钢管总重量必然是A公司所报的数量,评标委员会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进行评审是常识性的错误。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但价格因素所占比重很大。由于A公司所报价格是投标单位中报价最低的,中标希望很大,而今却被废标,A公司感到很冤枉。他们一再强调,依常识可知,在长度与壁厚不变的情况下,同一材料的钢管直径发生变化,其重量必然发生相应变化,原来的重量已经不能用了。为什么“准确”报价被废标,反而“错误”报价能中标呢?A公司百思不解。

    评标结果看起来似乎违反了常识,A公司的观点一开始得到了部分人的支持。

“出人意外”被驳回

招投标监管部门对A公司投诉反映的情况很重视。经查证,本次招标内容为N根海底管道,在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招标人提供了一份表格形式的《采购清单》,对钢管制作和钢管防腐等采购内容明确了规格型号、材料、单位以及数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填报《采购清单》中各项采购内容的单价和合价,已标价的《采购清单》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答疑阶段,招标人通过补充文件,将《采购清单》中所涉及的钢管型号进行了修改,同时说明其它不变。该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发给了所有潜在投标人。

A公司收到补充文件后,根据招标文件工程概况中介绍的钢管长度,结合补充文件修改的型号,经过科学、严密的运算,求出了钢管制作和防腐面积的精确工程量,并据此修改了《采购清单》中招标人标明的相应工程量。A公司的计算步骤无懈可击,报价非常“准确”。

    那么,为什么评标委员会不接受A公司给出的“准确”报价呢?

评委认为,A公司应该按照招标人规定的《采购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报价,不管招标人标明的工程量准确与否,投标人只能遵守,不能更改,擅自修改《采购清单》中的内容是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允许的,这种情况下,不管A公司所报工程量多么准确,都已经触犯了实质性条款这条高压线,只能废标。而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符合性审查条款中,有这么一条:“如果存在改变招标人提供的《采购清单》中的供货范围、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单位的,符合性审查将不予通过。”

    招投标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分析,弄清事实真相后,认定评标委员会未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A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持,投诉被驳回。

不遵守基本规则的后果

看似有理有据的投诉被驳回,原因何在?我们先来看A公司提到的补充文件。

招标人在补充文件中对钢管型号进行修改,这是法律允许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出于任何理由,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主动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本案例中,招标人并未对《采购清单》中除型号外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授权投标人进行修改。A公司想当然地认为钢管型号的变化必然导致钢管数量的变化,并自作主张对《采购清单》中的内容进行修改。在投诉中,A公司认为这种修改是为了纠错,是实事求是。由此可见,A公司对招投标规则不够熟悉,也不够重视。

    招标文件中有关符合性审查等关系到废标的实质性条款,可以说比天还大,投标人必须重点研究和关注,无条件遵守,这是投标的基本规则。只有通过废标条款检验的投标文件,才是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才有可能在下一轮的技术和商务评比中胜出。A公司在本次投标中的失利,归根结底缘于未能遵守这一基本规则。

关于清单计价方式

一个上亿元的大项目,眼看已经到手,结果却像煮熟的鸭子飞了。A公司的教训,不能说不深刻。

其实,通过仔细阅读本案例的招标文件,我们还可以发现这些规定:“本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供货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本招标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因工程变更可能造成管材数量的变化时,不调整单价。”……  

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出,本项目招标人在确定招标原则时引入了类似于建设工程招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概念,即由招标人给出标明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则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有如此描述: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为防止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变更,有的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变更的幅度,在此范围内的变更将被接受,而超出此范围的变更,将被拒绝。有的招标人相对严厉,要求投标人务必按清单进行报价,不允许有任何内容的变更,一旦出现变更,投标立即被拒绝。

本次招标中,由于采购的工作项目不多,但每一项的工程量绝对值都比较大,为了方便对价格的评审,招标人给出了明确的工程量。对于变更,招标人采取相对严厉的做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相应的废标条款,以警醒投标人。由此分析,本项目招标人对《采购清单》的一系列规定,正是参考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一些基本做法。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正大力被推广。这种方式,招标人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带来的风险,而投标人承担的是所报成本、综合单价等带来的风险,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共担、平等互利的原则,从目前招投标市场实际情况看,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

遵守规则,还是追求“准确”?

我国招投标活动有一项基本制度,即评标委员会评审制。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技术标和商务标的优劣,以及中标候选人的确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基于招投标交易活动的上述特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遵守招标文件制定的规则尤显重要。投标人应认真、仔细地阅读招标文件,分析、研究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特别是有关废标等实质性条款的规定,把握这些内容的内在意义和要求。要知道,任何一个环节违背招标文件的约定,都有可能面临废标的严重后果。有经验的投标人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绳,响应必须响应的内容,绝不依赖经验,或者所谓的常识。

招投标不同于解方程或做复杂的几何题,关键不是看求解的本领,而是看有没有遵守游戏规则。否则,连符合性审查这第一道门槛都进不去,还谈什么中标?

(作者: 方团团   单位: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

保存时间:2011/5/13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5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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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5-13 16:56:35 |只看该作者
1、招标投标缺乏灵活性的具体体现案例。
2、维护规则的正义重要还是维护真理的正义重要?我选择维护规则。规则应该是刚性的,真理总是相对的。
3、不要为别人的错误承担责任。该投标人就为招标人的错误承担了被废标的后果。
4、再遇此等事例,应知会招标人的失误,寻求再次澄清。切不可自作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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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5-13 17:55:01 |只看该作者
A公司收到补充文件后,求出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不符,为什么不要求招标人给予澄清呢?
自作主张,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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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5-14 08:21:37 |只看该作者
应该提出质疑,要求招标人给予澄清,擅自修改,缺乏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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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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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10:20:30 |只看该作者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四统一:项目编码、名称(含特征及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不得有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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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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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14:31:04 |只看该作者
对此文疑问:本次招标到底是工程招标还是货物招标?
一、属于货物招标,原因如下:
文章第一段的内容为:
某海上钢管材料项目招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将被废标单位、存在问题、废标依据以及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上网公示。公示期间,被认定为废标的A公司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起投诉,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自己不应该被废标,要求取消评标结果,并将其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从这段介绍分析,此次招标的标的物应该为“钢管材料”,属于货物招标。另外从下面一段话也支持做出这种推断:

招投标监管部门对A公司投诉反映的情况很重视。经查证,本次招标内容为N根海底管道,在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招标人提供了一份表格形式的《采购清单》,对钢管制作和钢管防腐等采购内容明确了规格型号、材料、单位以及数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填报《采购清单》中各项采购内容的单价和合价,已标价的《采购清单》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 属于工程招标:
从作者文章中“关于清单计价方式 ......”以及后面事件的分析,主要的意思就是要执行清单计价。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中的相关规定:各种管道材料的规格型号、材料都属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其内容出现调整后,必须要重新调整项目特种描述内容。举例来说:以执行《GB/T17395-2008-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为例,同样一种公称直径的无缝钢管,执行不同的选用系列的时候,外径和壁厚都有可能是不一样的(此外对于执行国外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检验的管道材料来说,要求更加具体,再此不予展开说明)。


三、 为什么要求属于工程招标还是货物招标的疑问:

对于分数两种类别的招标来说,评审委员会和监管部门的权限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个是影响投标人是否被废标的重要因素。

作为货物招标,清单计价的相关规定与此案例就完全没有关系。

即使是作为工程招标投标来说:
对于A公司来说,如果是这个项目属于工程招标的话,他们的主要失误或者说是非自身责任造成的失误是:招标答疑后,没有要求对方及时调整工程量清单,也没有及时按GB50500-2008中的4.2.9条就此次调整造成的工程量清单相应调整及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GB50500-2008相关规定: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引文完

另外按GB50500-20084.9.1规定:“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大力的理解是:本次的争议的核心是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对应的投标报价,争议的协调、解决需要通过当地或上一级的工程造价的监管部门,不是“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也不是“评审委员会”,应该是当地有权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此次几家相关单位争议的焦点是:由于招标人方面的原因没有及时调整的工程量清单是否还能作为招标的依据?
从对招标投标双方公正的角度出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确认此次招标的开标、评标无效,并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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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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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16:02:30 |只看该作者

(字体大小不能控制,莫名其妙)
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内容,加黑字体为强制性条文


(字体大小不能控制,莫名其妙)
附 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内容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以下略)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以下略)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标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范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引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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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16:39:02 |只看该作者
评委认为,A公司应该按照招标人规定的《采购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报价,不管招标人标明的工程量准确与否,投标人只能遵守,不能更改,擅自修改《采购清单》中的内容是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允许的,这种情况下,不管A公司所报工程量多么准确,都已经触犯了实质性条款这条高压线,只能废标。而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符合性审查条款中,有这么一条:“如果存在改变招标人提供的《采购清单》中的供货范围、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单位的,符合性审查将不予通过。”

从上面这段话分析:不管是作为货物招标还是工程招标,从技术角度分析:管件通用的计量单位就是“个”,一般来说不会有争议;管道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长度单位“米”,也可以是重量单位“吨”或“千克”。由于文章介绍中没有明确,如果是招标文件中要求不同规格的管道都是以重量计算,按照招标中质量规范要求的规定或是进行理论计算是很容易计算出需要的供应长度。对于不同的管道系列的外径和壁厚存在差异,重量调整后必然要对提供的管道长度造成较大的影响,会有一部分规格的管道总长度不足,也会有一部分管道的总长度数量过多。作为有经验的供应商或承包单位都要关注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执行标准、规格型号、材质、长度等)并对此进行实质性响应;从案例介绍的情况分析,有可能就是这种情况。

评审委员会也要识别什么才是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不能一味的死板教条,尤其是错误的评标依据!中标人按照招标的要求供应的材料多了是否要全额退款?材料少了是否要给材料加价?不能让招标、投标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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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17:11:35 |只看该作者
从文中看好象是招标人变更了钢管型号但未对工程量清单变更,投标人自己做了变更但未要求招标人澄清,最好能把清单和变更贴出来看看。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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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08:52:45 |只看该作者
本人也经历过这种情况,当时由于造价机构把单价弄错(小数点位置点错),造成此项单价远远高于实际单价,也就是说招标人发的招标控制价本身是错误的且远远高于实际价格,但是投标人在投标时把此单价改正过来(此前投标人没有向招标人提出质疑),造成其投标报价远远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评标委员会原以为其是低于成本报价,后发现是招标控制价问题,竞然也是按案例这种方式处理,这也如大力老师所说“评审委员会也要识别什么才是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不能一味的死板教条,尤其是错误的评标依据!”,本人建议此类问题应重新招标,否则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误解,这也是造成招标投标流于形式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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