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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两次购房三次被骗[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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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6 11:57: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编者按]为了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经历了长达十年的漫长维权历程,到处上访投诉,接连几场官司,心冷过绝望过,几乎妻离子散。如今官司虽然打赢了,但他的心里依旧没有丝毫喜悦。


    “奸商猖獗不可怕,可怕的是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以及社会的冷漠。”一个几十年来勤勤恳恳教书育人的老师讲出这番话时异常痛心疾首。陈老师一家三代五口人居住在一个53平米的狭小空间内,没有待客室,没有备课的场所,临近高考的儿子没有学习的地方,年迈的母亲身患残疾。讲起购房与维权路上的坎坷经历,陈老师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愤慨、无奈、绝望,种种神情溢于言表……


    首次被骗 一购抵押房
    1991年,陈妻陆女士的房子被征用,房产商却一直未予补偿,多次调解无效后,1992年陈老师一家把房产商告上了法庭。官司一打就是漫长的十年,历经曲折最终等到了翘首以盼的结果,获得了征地赔偿金。十年官司下来,一家人已经疲惫不堪。2002年4月,陈老师一家用十年官司换来的赔偿金与妻子陆女士的姐姐一道在西华路某楼盘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买下一套建筑面积91.22平方米的三房一厅价值49万的房产。本以为年迈的双亲有了安居之所,自己和儿子也有了相对宽敞的办公、学习环境。不料,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陈老师备感失望。

     因为房产证久久办不下来,陈老师四处打听,得知当时一起购买的两套房产只有一套获得确权。更让陈老师惊讶的是,2002年4月签定合同时,开发商以时间安排不确定为借口在时间处留下了空白。当陈老师设法拿到购房合同时却发现,合同日期栏上赫然写着“2001年7月”。百思不得其解之下,陈老师想到了查看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证。结果发现,该预售证在他买房时已经过期,而开发商之所以把合同签定的时间提前到预售证有效期内就是为了给不具有出售资格的房产披上合法出售的外衣,事实上该房产已经被抵押。陈老师对记者说,“明明是在预售证过期的情况下售出的房子,其中一套居然还获得确权,有关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不力的责任。”最后,经多方调解,迫使开发商解除合同。一家人只好依然挤在53平米的狭小空间内,艰难度日。


    再次被骗 二购抵押房
    “古语有‘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每每念及年迈的双亲常年居于斗室,我就心急如焚。儿子离高考也越来越近,却连个复习的地方都没有。”想到这里,陈老师鼓起勇气决心再次倾其所有购买荔湾区某花园的一套房产。陈老师的两个妹妹在早些年已经在此入住,所以陈老师对该楼盘比较信任。


    2003年1月中旬,陈老师看中了23栋一套110.51平米四房二厅价值48万余元的房产,并交了10000元定金。经过上次的经历,陈老师提高了警惕。他要求对方出示预售证,但对方给出的是一份字迹模糊的预售证复印件。陈老师不放心,决定到房管局查一查房子的抵押情况。“原先只要交50块钱就可以查的,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该服务已经被取消了。”后来,托熟人才查出这套房子果然已经被抵押了。“这让我很生气”陈老师说,“明明是已经被抵押的房子,还信誓旦旦地对我说房子绝对没有问题。”得知真相后,陈老师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并退回已付的10000元定金。但开发商只同意给他换一套22栋的房子,并再一次保证这套房子的产权绝对清晰。陈生再次托熟人查得该房于01年12月曾被抵押给海事法院,2002年12月解封,目前产权确实没有问题。于是,这次陈老师在没有和家人商量的情况下,放心地一次性把32万余元存入开发商提供的一个取款卡内。剩下的10万元购房款经与开发商协商于2月10日前付清。


    三次被骗 购房竟被抵押
    数日后,陈妻陆女士从外地赶回。由于多年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陆女士感觉其中可能还有猫腻。一家人再次到房管局托熟人查房子的情况。这一查之下,陈老师吃惊不小。电脑显示,该房产于03年1月24日被抵押给了中国建设银行荔湾区支行。抵押时间正好是买售双方签定买卖合同的第二天。“一时间,我感觉天昏地暗。向业主出售抵押房的情况我见过,但是像这样第一天向业主出售房产,第二天就拿去银行抵押的情况,我真是闻所未闻,真是防不胜防啊!”提到当时的情景,陈老师至今心有余悸。


    陈老师找到开发商要求给予答复,但对方不理不睬的态度让善良的老师心寒。“我哀告他们,再迟我那年逾八旬来日无多的父母恐怕就看不到这房子了,我那准备高考的儿子急需这房子,家里失去了平静,夫妻闹离婚……我恳求他们,再骗也不能骗老师,否则这世界难有净土,没有老师就没有你们的现在,没有老师就没有你们孩子的将来;我正告他们,你们这是无良,是毁誉,是犯罪……我忍让他们,一再妥协,甚至答应他们推迟交楼期的要求。”但是开发商一直避而不见。“我到他们公司找他们总经理,总经理要秘书让我等了一个小时,结果秘书跟我说,总经理刚从我身边经过,走了。”一年多来,陈老师奔走于房管局,省、市消协,市政府信访办,市直属机关作风整顿办公室等部门。但每一次都败兴而归。一个教人从善的老师第一次深刻地体味到了人情冷暖。“好几次我甚至想采取极端的方式,与对方同归于尽。”最后,理智战胜了情绪,但陈老师的精神已经备受摧残。


    上书市长 维权路终现曙光
    多方求救无效,2003年6月13日,陈老师在家伏案急书,写就一封情辞恳切的信件寄往市政府市长办公室。在信中,陈老师恳请市长将问题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同时希望市长能够像打击街头小贩和非法传销人员一样打击无良房地产商,以避免更多的人蒙受损失。陈老师在给市长的信中写道:“事件本身并不奇怪,奇怪的是我们这个社会对它的纵容”;“为了解决问题,我已向多个有关部门投诉过,结果不是不见回音,就是虽表义愤但说自己不是执法部门,最后无奈他何”。


    信发出后几天,陈老师没有等到回音。2003年7月7日,陈老师再次上书市长:“我当时是心存一点信念一点侥幸,希望有一点意外出现。”同日,陈生正式向荔湾区法院递交了诉状,正式起诉开发商。这一次,给市长的信好象发挥了作用。7月13日,房管局给陈老师打来电话,要他到房管局解决问题。在房管局的会议上,陈老师与开发商并坐一堂。陈老师告诉记者,开发商在我发言结束后也干脆地说:“他说的都是事实,我没什么好补充的。”在房管局的干预下,开发商在7月28日开庭前的26日将陈老师抵押在银行的房子赎出。


    赢得官司 心还是那么痛
    尽管开发商拒不接收法院发出的传票,法院依然在7月28日如期开庭审理此案。陈老师认为,房子虽然已经被解押,但是该房产并没有通过综合验收,产品质量不可信,且开发商在交易过程中已经完全丧失了商业信用,要求法院支持他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10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不支持陈老师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只判处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滞纳金、诉讼费等费用4万余元。


    10月13日,陈老师不服一审,要求荔湾区法院重审此案,但法院迟迟没有给予答复。“我找到审监庭,他们让我找立案庭,后者又让我找前者。甚至有人对我说‘谁叫你找我的,你以后不要找我,我不管这事’。”


    更让陈老师不解的是,同一楼盘有一位与他有相同遭遇的业主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开发商说,“我承认不对,你说怎么办就怎么办”。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一种案件,两种审判结果其实也不难理解”,陈老师说,“因为我们买了房子还没有入住,哪怕开发商无法退款,还可以拍卖房产。但是另一户人家已经入住,合同虽然解除了,如果退不了钱,业主也无可奈何。”



延展阅读  我被骗惨了!我该怎么办!    初入商海防骗完全指南


    维权感言 既喜又悲
    由于市长的批示,陈老师的事情得到了相对快速的解决。“虽然最后在法庭上解除合同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但是房子至少已经保住了,”陈老师欣慰地对记者说。“问题基本解决后,市直属机关作风整顿办公室对我作了一个电话采访,最后他们问我这次维权成功有什么感受。我说感觉就四个字:‘既喜又悲’,喜在因为市长的介入,我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这让我对这个社会看到了希望;悲的是一些职能部门解决的不是我这个百姓的问题而是市长的批示。”说到这里,陈老师悲从心来,感叹:“呜呼哀哉!我,一个从事教书育人多年的老教师,为纾室陋,竭尽囊中,购房两年,历经种种阴暗。看来,我在教书育人、领人从善的同时还要提醒我的学生:书本归书本,现实归现实。”


    记者手记


    维权运动 全民总动员
    陈老师维权成功,既喜且悲,喜的是自己的问题得以解决,悲的是运用了非常规的手段。我们接触过许多心力交瘁的维权者,尤其是那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市民,也许他们本来法制意识很淡薄,但在维权过程中大多逐步掌握了法律知识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有些甚至成了这方面的专家,但即使如此,结果却未必尽如人意,赢得官司仍蒙受损失的情况比比皆是。


    我们必须正视的事实是,虽然法规建设已取得长足进步,但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让问题不再发生,把问题消弥于无形,才是根本,而这就要求职能部门加强有效管理,加大监督力度,对有问题的楼盘在苗头初现时就采取得力措施防止问题的进一步扩大。比如说,凡有欺诈等行为的楼盘,一经投诉并调查核实即予以吊销其预售资格等,相信就不会再有那么多的市民抱怨某些职能部门对开发商姑息养奸。


    维权终究不是被骗业主个人的事,而是我们整个社会的事,只有当社会上每个人、每个相关部门都足够重视并行动起来,诚信才有可能成为常规,居住的美好才不会像梦一样容易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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