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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关于分公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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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10:06: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上海三菱电梯具有特种设备电梯生产资质,在全国有三十多家分公司,每个分公司都有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资质,但是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上海三菱电梯对每家分公司都有授权书,授权在本地区范围内销售、安装上海三菱电梯,请问,是否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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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10:36:41 |只看该作者
不能!没有法律效力。危险系数增加。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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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11:01:08 |只看该作者
那以上海三菱名义投标的话,岂不是增加很多麻烦?
如果碰到其他地方开标,又需要带原件,这边不是没办法报名吗?
毕竟原件就那一份,而全国各地的电梯项目却很多!
厂家的授权书也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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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13:40:18 |只看该作者
分公司是非法人主体,不具备投标资格。
您说的报名指的是什么,资格预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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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10-14 14:13:03 |只看该作者

回 3楼(itswonder) 的帖子

是的!
法律中没有报名这一环节,但我们这边实际操作中有这一环节,也就是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先带着资料来报名,然后才会发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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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16:57:13 |只看该作者
如果非要原件的话,看来要么你们放弃上海三菱,要么上海三菱放弃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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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10-14 16:58:54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itswonder) 的帖子

现在的问题并非是否非要原件!而是经过上海三菱授权的分公司,一切资质均齐全,唯独不是独立法人,是否可以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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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10-14 17:26:47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分公司可以以上海三菱的名义投标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投标,资质也要使用上海三菱的资质而不是分公司的资质。因为27号令第32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然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那么就不具备单独投标的资格,只能以上海三菱的名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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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12-11 23:24:06 |只看该作者
   关于这个问题,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两种不同的分公司:一种分公司纯粹就是总公司下属的办事机构,不独立对外开展业务,也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分公司参加投标是无效的;另外一种是对外独立开展业务,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分公司,比如某省电信总公司某某市(县)电信分公司、某省供电总公司某某市(县)供电分公司等,它们在某一个地域内,是对外独立开展业务,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可以成为诉讼关系的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这一类分公司参加投标,是有效的。它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定义中,属于“其他组织”这一范畴。
   关于分公司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本人之前也曾存在理解错误。最近对这一问题有了新的认识,为避免引起误导,特把此帖顶上来,和大家一起分享一点新的见解。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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