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大力 于 2016-10-19 15:56 编辑
四川省川财采【2015】32号文件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第六条四款,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了的相同采购项目,不需要论证,那么问题来了,不同的采购人采购同一项目(注采购的货物一模一样),那么需要做需求论证吗?
以下为仅针对这份地方规定进行的分析:供参考:
依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
个人理解如下:
1、需求论证由各个采购人自己负责,其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机构都不对采购项目直接负责。
2、其他采购人已经论证的结论及结果,可以供现在的采购人参考、借鉴,但不能代替采购人自己组织的需求论证,即使是相同的采购项目。
3、第六条提出的是应当进行采购需求论证的规定,并未提到由于其他采购人已经组织过相关论证就就降低本次采购相应论证【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 (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不同的采购人,按照第七条规定进行需求论证时,即便是购买同样的货物或服务,相关的要求侧重点、出发点不一定完全一致,如供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方面。
综上所说,新采购人需要对新采购项目的需求进行论证;
如采购代理机构不变,可以借鉴其他项目的采购成果、经验教训,使得需求论证更有针对性、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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