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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隧道工程招标陷入尴尬 行政强令另行一套为哪般【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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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21:36: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泉州隧道工程招标陷入尴尬 行政强令另行一套为哪般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9-10-19  网易-法制日报  

  泉州隧道工程招标陷入尴尬 行政强令另行一套为哪般



  本报泉州1018电记者郭宏鹏记者从福建省建设厅了解到,该厅已正式受理福建省榕圣市政公司(以下简称榕圣市政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公司申请撤销泉州市建设局重新组织招标的越权决定。


  据了解,东海社区即将成为泉州市新的城市中心,但老城区的市民进新城目前却仅有一条车流拥挤的近道可走。正因为此,原计划在2010年年底通车的东海隧道备受市民瞩目和期待,它将成为连接新老城区的一条交通要道。今年57日,泉州市东海隧道工程A标段开标,次日招标人即公示了评标结果:双阳建筑公司和中南市政公司的联合体成为第一中标人,榕圣市政公司名列其后。


  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榕圣市政公司发现中南市政公司在承包泉州西环路工程中被检察机关查处有行贿行为,被福州市建筑市场列入黑名单2008年度已被信用考核降格为“C,不具备中标条件,于是向泉州市建设局投诉。


  经泉州市建设局调查发现,中南市政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确实存在注明的法定代表人与事实不符、文件中使用的公章亦非法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行政公章等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922,泉州市建设局最终认定东海隧道工程A标段中标无效。


  但是,泉州市建设局在认定中标无效的同时,却撇开原招标文件规定的第二中标候选人自然升为第一中标人的规则,强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一旦重新进行招标,仅选择招标代理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编制工作时限就需30日,招投标的有效期又需90日,若再涉及投诉等,这个关系民生的省重点工程因招投标问题,工期又要推迟4个多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而东海隧道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若中标人被依法确定无效的,则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评标委员会不再递补中标候选人,也不对候选人重新进行排序。


  此间,福建省建设行业法制协会一位负责人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在招标文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已经明确排除重新招标,再以行政手段强迫进行重新招标是完全错误的。是否重新进行招标应根据招标人拟定的规则来办,不能强制越权干涉,否则,就会侵犯招、投标双方的民事权利。


保存时间:2009/10/19
原标题:资讯中心 泉州隧道工程招标陷入尴尬 行政强令另行一套为哪般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record_id=411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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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互通有无、互相交流、互相学习!

沙发
发表于 2009-10-19 23:52:04 |只看该作者
明显的违规,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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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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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0-20 08:54:48 |只看该作者
当官的“为民作主”作惯了!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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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一步行来错,回头已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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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0-20 14:25:34 |只看该作者
中国特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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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5#
发表于 2009-10-21 15:10:48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招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审查投标人资质,导致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废标也是合法合理的。。。。。如果有效投标人超过3家,具体是该废标还是选择第二候选人,应看当时的招标投标情况而定,是否存在必须废标的情况,不见得市建设局一定是错的。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心底无私天地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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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10-22 08:21:5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因此可以重新招标或不重新招标,这应该是招标人自己选择为好,强制重新招标似乎不妥。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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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
发表于 2009-11-19 15:40:22 |只看该作者
我来自施工单位,我个人认为: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若中标人被依法确定无效的,则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评标委员会不再递补中标候选人,也不对候选人重新进行排序。”既然如此,第一中标人被废标后,第二中标人自然递补为第一中标人,招标人重新招标将违背自己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承诺。即使是招标文件没有写明第一中标人废标后怎么办,原则上应该也是由第二中标人中标,否则设置中标候选人有什么意义呢?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没有明确重新招标的条件是一个漏洞,但如果招标人可以随便重新组织招标,那谁还会去投诉?施工单位毕竟是弱势群体,不会轻易去得罪招标人,投诉成功了还不让中标,明摆告诉你:“就是不让你中,看你以后还敢不敢告!”打击报复之心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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