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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复印件 现场出具原件可以么? 政府采购信息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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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09:23: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 | 未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复印件 现场出具原件可以么? 链接

未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复印件 现场出具原件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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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12:54:0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4 15:18 编辑

不可以,重大偏差,废标。

491  评标的十项原则是什么?

(5)对未提供证明资料的评审原则:凡投标人未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职业资格或证书等),若属于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的,评委均不予确认,应否决其投标,例如,案例5-25中部分投标人未提供社保或劳动合同而被废标,案例5-26中某投标人未提供劳动合同而被废标;若属于分值评审法或价分比法的评审因素,则不计分,投标人不得进行补正。若投标人对评委所提出的其投标文件表述不清、前后矛盾或明显错误的内容不进行书面澄清,评委将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结论。例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而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若投标人不能及时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并否决其投标。

上述评审原则显然与法律诉讼中允许用一般生活经验进行判断不同,也与法律诉讼中可以提交新证据以推翻原有的审理结果所不同。因而,上述评审原则是招投标领域中特有的评审原则。在案例5-31中,投标人在第二次投标中未提供技术负责人的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这一事实所导致的废标结论并不会因为该投标人在第一次投标中提供了该证书复印件而改变。

案例5-42:某次施工招标对质量要求很高。投标人的报价相差很大,其中大部分报价都远高于标底,但某投标人的报价远低于标底。在评审期间,评标委员会要求其就此进行澄清,但该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该投标人在投标被否决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其中标,但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投标人的要求。

案例5-43:某次政府采购中,评委发现一位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盖工商管理部门的公章,故要求让代理机构通知该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营业执照原件送至评标地点。经审核,该营业执照原件盖有工商管理部门的钢印。在本案例中,投标人提供的材料有瑕疵,若投标人不予澄清,其投标将被否决。

(6)做有利于投标人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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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12:55:3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4 15:00 编辑

原件都已经带原件了,标书里没装复印件就否决他的投标,是不是有点本末倒置了。个人觉得,如果非要死扣招标文件里要求标书中要有复印件,如果不是打星号的强制条款,可以在标书制作等方面扣分就行。

还有就是,出这么个事,我就不信就这一条观点,这个采购信息为啥只列这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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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15:10:2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如果投标人把资质证书原件也密封递交(就当做投标文件的补充),那还真不好说了。评标时估计也只能算有了。原件就算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就不退了。
如果只是出示一下,评委可以不认可(至少可以不接受其主动澄清为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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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15:23:06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6-8-4 15:10
我觉得如果投标人把资质证书原件也密封递交(就当做投标文件的补充),那还真不好说了。评标时估计也只能算 ...

如果,招标人要求 必须提供 xx 原件,否则,不认可。

那么,这许多原件,是能随随便便提供的吗 ?万一,有点闪失,怎么办 ?

我觉得,这种规定,也太不讲道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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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16:38:29 |只看该作者
这个贴让我想起来以前有人发帖说投标时间快到了,上楼是来不及了,一着急从窗户把投标文件扔上去是否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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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22:02:19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6-8-4 16:38
这个贴让我想起来以前有人发帖说投标时间快到了,上楼是来不及了,一着急从窗户把投标文件扔上去是否算数。

扔上去肯定不行,没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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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22:04:2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6-8-4 22:05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6-8-4 15:10
我觉得如果投标人把资质证书原件也密封递交(就当做投标文件的补充),那还真不好说了。评标时估计也只能算 ...

这个对,如果原件按要求密封就合规。否则如果就是拿在手里,肯定是废标。看题主的意思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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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5 00:26:07 |只看该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发表于 2016-8-4 12:55
原件都已经带原件了,标书里没装复印件就否决他的投标,是不是有点本末倒置了。个人觉得,如果非要死扣招标 ...

(1)投标人不得主动澄清,再者,增加这种没有的材料,已经不属于澄清的范畴
(2)至少投标文件的正本不退换,你交进来,是作为正本还是副本,正本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你的原件还能退回去?评委若帮你复印,那就是串标;若评委退还给你,一旦(业主或审计、纪检)审查,评委就是吃不了兜着走!
(3)招投标不是儿戏,此次废标,就只能当教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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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5 08:49:0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8-5 08:50 编辑

就还得看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且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依据是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不能进一步细化或修改,也不得将采购文件中未列明的标准作为评审依据。如供应商对于相应评审标准有异议或认为存在不合理条款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否则未提出又按时前来参与采购活动的,应当是接受了相应的评审标准。当然采购文件中有重大缺陷或歧义导致无法继续评审或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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