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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是制度规范迁就了不合理的“行规”,还是加快代理费支付进度的一大进步
中标服务费该不该收?怎么收?
■ 本报记者 戎素梅
S市一家招标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小崔最近非常郁闷:她手头的几个政府采购项目或是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或是引发质疑后被废标。“接连好几个项目的中标服务费都泡汤了。”小崔抱怨道。
中标服务费是不是招标代理服务费?难道不是向采购人(招标人)收取吗?面对记者的疑惑,小崔说,她干招标代理这行近10年来,早就“习惯”了由中标人代付服务费。那么,中标服务费是从何时取代了招标代理费?中标人代付招标代理费有何风险?这些问题,值得关注和思考。
如此“沿袭”
记者查阅了多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未发现“中标服务费”这一名称,也未找到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仅原则性规定,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期限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提及委托代理费用的收取。
对此,受访者普遍表示,中标服务费是业内对招标代理费的一种“俗称”。招标代理费可由中标方支付,肇始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下简称857号文)。
据了解,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先后颁发过多部用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文件,其中,《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857号文等基本构成了我国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制度体系。1980号文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度,并规定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其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而其后颁布的857号文,则将该条内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一修改,被部分业界专家质疑是“制度规范迁就了不合理的‘行规’”。此后,不少招标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在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时,“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2015年2月,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放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招标代理等5项建设项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1980号文、857号文就此废止。但是,在招标采购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多数代理机构仍沿袭了“另行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的做法。
中标服务费法律效力存争议
“将招标人本应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给中标人,不仅于法不合,还潜藏着极大风险。”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分析指出。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为其提供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评标及合同签订等服务之后,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代理服务费应由委托人支付。
张志军认为,将原本由招标人支付的代理服务费转由中标人支付,这一行为表面上看来类似于《合同法》中的债务转移或代为履行,但实际上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债务转移或代为履行的立法本意。因为无论是债务转移制度还是代为履行制度,其制度设置的初衷,都是为了有利于合同的全面履行。然而,由不确定的第三方“中标人”支付代理费,招标代理合同的履约风险大于由招标人自己履行,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债务转让和代为履行制度设置的初衷,其法律效力值得质疑。实践中,在招标代理机构已按照委托协议提供了部分或全部服务的前提下,一旦项目采购失败,无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费由谁支付就容易成为一桩“悬案”。
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时明则认为,中标服务费并非不可行。他告诉记者,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服务费往往是某一确定的比例,以预算为基数,核算在工程前期费用中,由招标人支付。但招标人一般随工程进度支付代理费,一个项目拖上三五年不完工是常有的事。而在中标结果公布后,代理机构已经履行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等待招标人根据工程进度付款显然不合适,于是出现了由中标企业代结、先行支付的做法。政府采购项目中收取中标服务费,便参照了这一做法。
彭时明进一步指出,招标代理费不应计次核算,多次废标重新采购,是代理机构不谙项目特点或专业能力欠缺使然,其亏损与付费制度无关。此外,中标服务费的法律效力问题属于民事范畴,法无禁止即可为,建议由相关当事人自行选择如何收取。“国库支付制度改革后,许多预算单位已经没有直接结算的功能,由其支付代理费进度慢、手续繁琐,中标人代结代付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所以,中标服务费是市场化机制生成的,有其存在的道理,‘潜规则’也可化为‘显规则’,关键在于如何完善相关制度。”
实践倒逼代理收费制度完善
采访中,多位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完善招标代理费的收取办法。一方面,这是规范招标采购代理市场、提高代理服务水平、促进代理机构做大做强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是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必然要求。
彭时明表示,长期以来,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标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解释都非常模糊,关于服务内容的规定几乎没有,关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的规定,也仅见于1980号文、857号文等被废止的文件。人们普遍认为,代理服务费与代理机构的专业化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没有任何关联,只跟中标金额有关,这也是导致招标代理行业专业化水平低下、恶性竞争频发、乱象丛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浙江省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提醒,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应分为集采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类。其中,集采机构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免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费用收取,基本参照1980号文、857号文执行,也即上文所讨论的情形。当前,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势在必行,若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又该如何规范收取代理服务费?理论上讲,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系非营利性机构。发改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近期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也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然而,部分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乱收费行为屡被曝光,不得不令人担忧,良好的立法意图在执行中会不会走偏?
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柳艳铂则给出了具体建议:按成本标准出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优化收费项目;同时,进一步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收费标准、招标文件的收费标准,确保招标代理收费中的清单造价收费标准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收费标准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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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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