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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标和预述标的要求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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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11:00: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法律没有禁止述标,采购人会要求在评标时进行述标,或者在投标文件里要求录制预述标视频,目的就是对投标人的能力进行直观判断。
但是,这样的判断很主观,评标时无法量化。
有什么明确的理由避免采购人这样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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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7-18 11:22:06 |只看该作者
提交预述标视频还是可以的,如果现场述标目前还有些问题,不建议采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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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11:52:30 |只看该作者
单项信息传递,不得面对面,避免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泄露,并影响评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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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7-18 12:50:34 |只看该作者
以书面形式或光盘形式可以,但不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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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5#
发表于 2016-7-18 13:01:19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提交预述标视频还是可以的,如果现场述标目前还有些问题,不建议采用。 (2016-07-18 11:22) 
关键是什么理由不采用,问题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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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13:57:12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关键是什么理由不采用,问题在哪里? (2016-07-18 13:01)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财政部18号令也有同样规定。
面对面叙述容易导致评委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曝光(尤其是某些行业,专家数量较少)。评标必须是在必要的措施建立的严格保密状况下进行,个人认为评标期间评委会是不得离开评标场所的。且面对面沟通,脱离纸质投标文件容易对评标工作造成某种程度上的干扰或影响,加上因为仅仅口头沟通,缺乏相应的存档证明材料,一旦涉及评分对于采购项目档案的完整是不利的,如有针对此项的质疑投诉也缺乏相应证明材料。
其次财政部2012 69号文件规定与评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场地,因此投标人(供应商)也是不得进入评审场地进行所谓面对面沟通。而法定的澄清程序
也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且供应商的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实质性内容,评审的重点应当是投标文件,依据是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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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16:18:14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关键是什么理由不采用,问题在哪里? (2016-07-18 13:01) 
见5楼的回答!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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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18:47:27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关键是什么理由不采用,问题在哪里? (2016-07-18 13:01) 
还有什么内容是不能写在投标文件里,而需要当面说出来的?评标委员会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总之,没有任何需要述标的必要。这是有百害无一利的做法,应严加禁止。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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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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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20:51:33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还有什么内容是不能写在投标文件里,而需要当面说出来的?评标委员会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总之,没有任何需要述标的必要。这是有百害无一利的做法,应严加禁止。 (2016-07-18 18:47) 
设计投标,尤其是景观类设计投标,述标(语音或PPT或动漫)还是有用的,因为:
(1)评审时间短;
(2)评委参差不齐;
(3)像电子招标投标,问题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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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20:58:15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2016-07-18 13:57) 
视频预述标就没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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