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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一级资质企业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工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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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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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09:0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单位的律师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标准中用的是可承担,不是必承担或者限承担。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8日期间,
一级资质企业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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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6-6-12 09:12:27 |只看该作者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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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09:45:39 |只看该作者
2015年10月9日以后,一级资质企业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是可以的。问题是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8日期间,一级资质企业是否可以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我认为单位律师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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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11:04:50 |只看该作者
我记得住建部有过文件,对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已经取消了6000千万的限制,理论上来讲,一块钱的施工合同也会允许有特级企业会和其他资质更低的施工企业来竞争,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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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12:07:41 |只看该作者
给中小企业留点活路,逐步发展。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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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13:28:59 |只看该作者
[s: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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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14:57:18 |只看该作者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承担范围: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并在注3中明确“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故在建市[2014]159号文件实施日期2015年1月1日起至建市[2015]154号文件发文2015年10月8日之间高度在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在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且单项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壹级资质不能承担。并不是所有3000万元以下的都不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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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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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18:31:29 |只看该作者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各等级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都是用“可承担。。。。。”这类句子表述的,由此应理解为“限于承担。。。。”。而且如果没有这样的意思,住建部也没有必要再发上述154号文了。所以律师的解释确实有点问题。 (2016-06-12 10:14)
对,那时候就是这样规定,那时候可还真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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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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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18:32:43 |只看该作者
律师的说法有些不合时宜,对于建筑市场法律法规没有一个清晰的总体认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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