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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使用政府预算资金,需要节能环境和中小企业条款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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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18:38: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优先采购节能环境产品,以及对中小企业给予价格优惠,是政府采购的规定。但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可以采购进口产品,还需要这几样吗?似乎也不矛盾。[/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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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07:21:35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得分情况,首先要明确该项目是否是中国境内进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其次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中经审批允许采购的进口机电产品。
如果该机电产品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满足采购主体、财政资金、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或以外项目但达到当地采购限额标准),并且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允许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从而需要进行国际招标的,也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商务部1号令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也包括政府采购中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有明确规定和要求。
非政府采购的其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如企业项目、非财政性资金国外政府或组织贷款或援助项目)则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如果是中国境外进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则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体系(包括商务部1号令)以及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另外探讨一个题外话,个人认为政府采购中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也可以划分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政府采购工程(与工程建设密不可分,为保障工程基本功能的工程货物类),就目前有关规定来说,财政部18号令规定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该办法是2004年出台的,标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11年出台的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政府采购中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货物类,同时适用于标法体系(包括商务部1号令)以及政府采购法及其行政法规(15年出台的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像财政部18号令那样规定机电产品政府采购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仅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包括工程货物)招标适用于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因此个人认为对于政府采购机电产品货物类国际招标两法不一致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准,而政府采购中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程货物类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以及标法第二条,主要以标法体系为准执行。毕竟财政部18号令为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及法规,而且最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较之18号令也将机电产品政府采购的那条规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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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09:24:32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个人认为得分情况,首先要明确该项目是否是中国境内进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其次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中经审批允许采购的进口机电产品。
如果该机电产品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满足采购主体、财政资金、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或以外项目但达到当地采购限额标 .. (2016-06-30 07:21) 
该机电产品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满足采购主体、财政资金、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或以外项目但达到当地采购限额标准),并且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允许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从而需要进行国际招标的。

就是这样的啊,那还要不要加:节能环境条款和中小企业优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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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09:36:21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应该是不分适用什么招投标法律体系的。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都应该适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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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09:59:57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应该是不分适用什么招投标法律体系的。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都应该适用。 (2016-06-30 09:36) 
中小企业优惠只针对中国企业吧,要是国外也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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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0:27:06 |只看该作者
[paragraph]我个人理解是不需要,理由是


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楼主情况介绍,采购的货物不再受“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限定。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是符合对应“(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的情况。
对应的规定条文为: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1、招标投标的标的物范围缩小,即面对的是机电产品,比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已经缩小了,呵呵。
2、各潜在的投标人提供的“机电产品”,是通过全球范围竞争。有可能国内的供应商提供的进口设备、国外的供应商提供的国产货物或国外生产制造的设备。
3、各个投标人竞争的主要是不同产品之间的竞争,当然其他因素也不能排除。
4、采购人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已经通过政府采购监管的审批并同意。
5、全球范围内招标,有利于采购高于国内节能环保政策的机电产品,招标人需考虑的是设定不低于国内的相应标准或要求。
6、投标人当中可以有国内中小企业,同样国外也有中小企业,但国外的中小企业不是中国的政府采购法需要扶持的对象。
7、商务部一号令“第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未明示包括落实保护中小企业保护政策
8、落实国内中小企业保护政策,可以通过中标前、后由财政部门、税收部门配套的政策加以落实,并不一定非要在招标投标环节过程中解决,有起色价格方面。
9、绝对的公平并不存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国际招标就“够用”了,呵呵。
10、如国内中小企业的机电产品已经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标准,建议通过政府采购的非招标方式加以解决,不要再招标投标了,哈哈。


纯属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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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0:44:22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个人理解是不需要,理由是


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十条
....... (2016-06-30 10:27)
如果是政府采购货物类(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或工程货物类项目,经审批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代表该项目不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相反仍然属于政府采购货物或工程范围。同时国际招标不代表投标人仅限于外国企业,只是招标人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国际招标,国内供应商仍然可以参加。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代表限制国内产品投标,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中明确规定‘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
政府采购不仅仅是一种采购交易活动,也是政策导向国家调控手段之一,因此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包括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都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这也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而政府采购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当然不能例外,国外中小企业并非我国促进发展对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政府采购政策中促进的中小企业是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
国家扶持的是民族企业,节能环保收益也是我国,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对参与投标的国内供应商进行扶持,并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不能因为是国际招标就认为只能在国外选择供应商而不允许国内企业参与。

商务部1号令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中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活动)首先适用于本国法律法规,楼主这个项目既然是财政资金,并非国外政府或组织贷款援助项目,也无需适用于资金方对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和要求。
还有一点,商务部1号令为部门规章,非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效力有限。即使该规章中并未明确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但根据其上位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以及工程均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商务部1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那么商务部1号令有关规定甚至是其同一体系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采购货物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标法体系并未规定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事项,应当根据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原则按照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处理。更不要说两法体系对于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一致性要求。
如果楼主这个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机电产品货物类,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有明确规定。
如果楼主这个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类(工程货物)。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进行监督管理,同样也许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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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1:07: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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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中小企业优惠只针对中国企业吧,要是国外也有呢? (2016-06-30 09:59)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政府采购政策中促进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
境外设立的企业无论是否属于当地规定的中小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惠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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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1:09:57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中小企业优惠只针对中国企业吧,要是国外也有呢? (2016-06-30 09:5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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