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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标与无效标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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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5 12:46: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发现单位做招标几年的前辈还对废标和无效标的概念有所混淆,可能是习惯所谓,下面对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别,不成熟之处还望指教。


首先说废标的概念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上所谓“废标”实际上是指宣告招标程序终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第二种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习惯。


无效标的概念

而实际上无效标的概念与上述第二种情形废标的概念一致。

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特别说明的是:
第一,招标项目不同,“废标”与“无效标”具体含义也不同。 (见16楼更新)
第二,无效标的规定不仅仅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一项入围审查权利,有时也可能是投标人的维权工具。下面结合案例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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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5 12:49:03 |只看该作者

Re:利用无效标维权案例

自《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不少供应商都拿起了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在本案例中,申诉人正确理解和运用了《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使其投诉成功,切实地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政府采购正常的市场秩序。

  投诉案例

  投诉供应商A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7日参加某家医院电梯更新改造工程的招标投标,并以人民币71.4万元中标,中标金额包含电梯的采购价和安装设备价。但A公司认为其所含内容仅为电梯设备报价,于是便在次日向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采购代理机构于1月18日发函拒绝其请求,同时告知A公司在接到函的14天内双方须签订合同,逾期则认为自动放弃中标权,其投标押金也将不予退回。A公司不服上述异议处理结果,遂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招标争议处理。

  分歧焦点

  不难看出,在本案例中,A公司与招标机构在押金是否该退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A公司所投递标书是否包含招标文件中所要求报价的安装设备部分,依招标文件规定,是否应该视为“无效标”。

  针对在招标过程中的一些情况,A公司提出以下几条不同的意见,具体如下:首先,在关于招标文件是否包含设备安装清单方面,A公司认为所领的投标文件中无设备安装工程清单及说明,况且总表中也没有明确标示每一项目文件有几张,故无法准确清点所领文件有无遗漏。在开标前,A公司不知该次招标中含有设备安装工程。其次,在关于履行合同方面,由于投标文件欠缺设备安装标单,开标后,如招标机构宣布由A公司中标,那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的投标应属新要约,双方应依据合同(即不含设备安装工程)履行合同责任。第三,在关于押金方面,A公司的投标文件欠缺设备安装标单,即使在开标时及时发现,也应认为投标人的标书无效,招标机构应退还其押金。

  针对A公司提出的申诉,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自己不同的意见,具体如下:首先,在关于招标文件是否包括设备安装清单方面,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文件共制作12份,无论是厂商亲自索取的6份,邮寄的4份或是剩下的2份,均含有设备安装工程清单及说明。此外,还有三家投标文件,均含有设备安装标单。A公司称其未领有设备安装清单及说明,采购代理机构无法接受此种说法。其次,在关于履行合同方面,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主持人曾问四家投标厂商有无意见及疑问,四家厂商均表示没有异议,才当场开标。A公司投标文件中确实没有设备安装工程标单,但主持人认为本次招标是总价决标,故当场判定A公司投标有效,且因金额最低,由其中标。尔后,主持人曾问A公司在场人员,中标金额那么低,是否设备安装项目未包含在内,可A公司人员表示不清楚。第三,在关于押金方面,A公司逾期未签约,因而没收其押金。

  案情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四款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此外,本次招标文件要求“各参加厂家应将本次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的标函、标单、证明文件及所需的各种表格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项填写清楚,并签名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经查实,A公司所投标书仅含设备采购标单,并无设备安装标单。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次A公司所投标书应视为无效标,且自始至终应确定为无效标,然而采购代理机构在审标过程中没有将其标书宣布无效,反而以最低标而宣告中标,此种做法欠妥。本案例中,A公司既为无效标,其所缴押金,按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无息退还。

案例启示

 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往往会由于某些工作人员的粗心大意,漏掉一些关键的资料,知道时已经为时已晚,一切都已经在进行中了。在本案例中,招投标双方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本次招标中,一开始A公司由于自己疏忽,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然而,随后的事件进展却是耐人寻味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明知A公司所投标不含设备安装费用时,仍然视为合格并使其中标,抱着一丝侥幸心理,认为A公司会赔本来完成合同,这个错就在采购代理机构了。但是,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这个标从一开始就应该是属于一个无效标。所以,最终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转自: 政府采购信息 作者: 徐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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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5 16:39:34 |只看该作者
无论是说废标还是无效标问题都不大。这里面有个需要澄清的问题就是项目废标还是单个投标认废标,项目废标则需要重新招标,单个投标人废标则不影响其他投标人。
另外工程招标如果分技术标和经济标则可能有单独废标的,即技术标或经济标单独废标,尤其技术标单独废标,报价还有可能参加合成。

案例明显是采购代理机构评标操作问题。像是新手经验不足,公司管理也有问题。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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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5 22:33:4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s:2]
[fly][glow=298,black,39]說到吥如做到,要做就做更好,祝大家步步高![/glow][/fly] Mobile:1315952214X Progress 1%/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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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09:23:09 |只看该作者
严格来说单个投标人废标应该叫投标无效,或无效标!
废标特指整个投标过程,现在招标机构动不动就说把某某投标商废了,实际上是概念混淆!
当然放在平时,这个问题不大,关键时刻概念混淆会出岔子。
长翅膀的不一定都是天使,也可能是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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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09:36:44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二者如何评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由于目前很多法律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界定,导致很多招标采购人和评标专家在实践中也将二者等同起来,混为一谈。
无效标和废标是二个不同层次的二个方面,不能把他们等同起来,从概念范围上、法定情形上和后期处理上都不同。
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失去了这个人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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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10:12:17 |只看该作者
不能说无论是说废标还是无效标问题都不大,实际上“废标”和“无效标”是两个涵义完全不同的术语。但由于“废”和“无效”这两个词在汉语,或者说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交集,所以常被人们所混淆,出现“内行人”说“外行话”的现象。这给政府采购造成了本不应该出现的失误,无形中也增加了供应商投诉和人们对政府采购科学性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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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2-7 10:20:57 |只看该作者
<p /><p><font color=\"#3300ff\">我的理解:</font></p><p><font color=\"#3300ff\">一、凡是被拆封、被唱了的投标都是“有效标”。凡是未被拆封、未被唱的投标都是“无效标”。</font></p><p><font color=\"#3300ff\">二、“废标”有两种解释:   </font></p><p><font color=\"#3300ff\">      1&#46; “废”字为形容词,即,被废弃的投标”。   </font></p><p><font color=\"#3300ff\">      2&#46; “废”字为动词,即,将××标废弃。</font> </p>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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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7-2-7 14:39:56 |只看该作者
很想知道最后最终的结果 。招标公司有点过分了。[s:7]
一人之辩,重以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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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5:23:0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Laochan2007-02-07 10:20发表的:
我的理解:一、凡是被拆封、被唱了的投标都是“有效标”。凡是未被拆封、未被唱的投标都是“无效标”。



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不拆封投标文件就不能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因此不能说凡是被拆封、被唱了的投标都是“有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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