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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没有当众拆资格后审资料而造成资料异议受到投诉,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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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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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6-18 11:30: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font size="4">一个投资约7000万元的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方式,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资格后审申请书和资格后审需要核对的证书原件4部分组成。先开商务标,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方式而确定5名入围的潜在投标人,这时,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当众拆封,就把5名入围的潜在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书和资格后审需要核对的证书原件送进评标室进行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一家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书部分资料不全(缺少一些资料)而被评标委员会拒绝。评标结束后,结果在开标室却发现该投标人缺少的这部份资料。该投标人于是向有关部分投诉,声称资料不全是由于招标代理公司在送资料过程中做了手脚而不全,而招标代理公司认为评标结束后在开标室,投标人偷偷放进去的。由于该招投标中心没有监控系统,一时难以查清事实的真相。在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下,有关行政部门用现有的手段,是难以查清事实的真相。试问专家:公安、检察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是否有职责和有义务查处串标、围标、买标、卖标或其他扰乱招标市场?出现案例中的情况,正确的该处理如何处理?</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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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沙发
发表于 2008-6-18 14:24:53 |只看该作者
可能整个招标的程序设置上有不够严谨的地方。
1、招标文件有无要求对资格后审需要核对的原件进行密封,如有,那在拆封前有无对密封性进行检查?
2、如果没有要求密封,那就应该在送交评委之前(开标时)进行清点,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送交评委。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没有明确公安、检察部门的职责。按照公安经济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涉案金额(造成损失)在50万元以上才可以立案,如果达到这个标准立案后,公安可以介入调查。
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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