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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造商授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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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1-30 17:22: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最近操作的一国际招标项目遇到这样一个情况。参加投标的其中两家公司,一家是C公司(香港),一家是D公司(香港),均为代理商。在开标前,C公司告之其代理的是一家B公司(德国)的产品;D公司告之其代理的是一家A公司(德国)的产品。开标后我们竟然发现,C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具的制造商授权函其实是A公司(德国)对B公司的授权,授权其可以销售A公司的产品;同时还有一份B公司对C公司的授权,授权可以向其提供A公司的产品。同时,而D公司的投标文件也有一份A公司直接对D公司开具授权函。像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C公司和D公司提供的授权函是否有效。(是不是有点乱,但情况确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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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2-1 00:21: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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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

制造商   投标商   实际提供的授权书内容
   A           D            A对D的直接授权
   B           C       A对B的授权,B再对C的授权

B公司本身是不是制造商,如果是贸易厂商出具的授权书是否有效,招标文件中应该有规定:投标厂商必须提供制造厂商的直接授权文件。   你看看有没有直接二字,如果没有,我认为也是不可行的(希望有专家提供专业资料)


思考了一下,简介授权应该不可以。
理由:如果我是一家贸易公司,如果我得到授权后再授权给其他贸易公司,那不就可以围标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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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7-12-2 00:13:48 |只看该作者
这是违法的!明显是串标!应当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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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12-2 16:51:22 |只看该作者
这个项目实际上的制造商只有一家(或者说两家代理的是同一家公司产品)。根据13号令应该是算一家投标人计算。因此只能申请直接采购或重新招标。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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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07-12-3 11:20:38 |只看该作者
如果整个招标文件中除了A公司的产品外,还有其他制造商的产品,就不能算做一家投标人,我人为授权有效
平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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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12-3 23:26:50 |只看该作者
这必须要废标的,我们公司就因为这样的事情差点丢掉国际招标的资质,幸亏我们大点,背景硬点,处理措施也得当,才幸免于难!
E-mail:cntcitc@163.com MSN:cntcitc@msn.cn QQ群:51578503 QQ:17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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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12-5 22:41:12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发布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文     号:财办库[2003]38号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14日
生效日期:2003年04月14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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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8#
发表于 2007-12-5 22:50:52 |只看该作者
根据“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的规定,我们这里的招标文件一般规定: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以最低报价的授权函为有效,其余授权函无效。如果有效标不足三个,则宣布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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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08-3-6 16:58:07 |只看该作者
如一个项目中有计算机和UPS两类产品,(举例)计算机有IBM和HP,UPS有A和B厂商,
贸易商甲有IBM和A授权,贸易商乙有IBM和B授权,贸易商丙有HP和A授权,贸易商丁有HP和B授权,
如何处理?有效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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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0#
发表于 2008-3-17 13:58:35 |只看该作者
我想《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批文是不适合国际招标的。
应该按照商务部13号令第三十一条: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所以LZ这种情况,只能按照一家投标人计算,不能全部废标。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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