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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审批专题【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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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8-28 17:51: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介审批专题  
  
王巍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8-15 16:25:01  

  山东省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共审批了政府采购乙级资质代理机构150多家,可是某些省份却已停止代理机构审批许久。赞成多审批的认为如果不审批就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赞成少审批的认为代理机构进入市场门槛低,会导致市场恶性竞争。

  面对各方对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多少的争执,监管部门应何去何从?

        
现状:审批数量大相径庭
  
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4家社会中介机构经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的审批或确认,取得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正在接受网上公示。这是自财政部第31号令颁布以来,重庆市第二次审批或确认政府采购乙级资质代理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遭遇审批“红灯”。 李华/漫画

王巍文章 社会中介机构遭遇审批“红灯” 李华/漫画.jpg (35 KB, 下载次数: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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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8-28 17:53:02 |只看该作者
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杜香序十分欢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出台。他认为,这一制度无疑为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带来了活跃的市场竞争机制。但是,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重庆市仅审批或确认了10家采购代理机构,可见他们对中介审批把关很严。“这项工作刚刚起步,一切还在探索之中,对代理机构的数量应该严加掌握。”杜香序说。

  那么,其他各地的代理机构审批情况是否与重庆类似呢?

甲级代理机构大量审批

  与重庆情况不同的,首先就是政府采购甲级资质代理机构的审批。8月6日,在财政部国库司的审批或确认之下,又有10家社会中介机构进入网上公示程序,即将加入政府采购大家庭。其中,3家中介机构经审批得到“货物和服务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政府采购咨询服务”资格;7家中介机构经确认得到“工程招标甲级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这是财政部在2007年里第6次对政府采购甲级资质代理机构的审批或确认。如果这10家社会中介机构全部顺利通过公示取得资质,我国经审批取得政府采购代理甲级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将增加到355家,经确认取得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将增加到326家。

  与甲级资质采购代理机构审批情况类似,山东省迄今为止共对5个批次的政府采购乙级资质代理机构进行了公示,通过审批数量达到150多家。“山东是个大省,且近些年财政状况良好,采购规模很大。多审批代理机构,也是为了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这并不奇怪。”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道。

个别地方“不敢”审批

  听到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质和山东省代理机构的审批情况,某省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不甚同意地摇了摇头。该省已经很久没有审批过政府采购乙级资质代理机构了,其中的原因并非无人申请,而是监管部门“不敢批”。“财政部第31号令设置的审批门槛比较低,许多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了审批却不懂业务,为争取业务而乱代理导致投诉大量增多,甚至把监管部门推上被告席。面对这种局面,我们实在不敢批。”该省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说:“一定要把握住采购代理机构的数量,否则监管部门只能独自收拾代理机构竞争之后留下的‘残局’。”

  无独有偶。另一个省份的采购监管部门对于采购代理机构的审批也有类似的感受。对于该省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来说,审批采购代理机构简直“如履薄冰”。“每年的采购规模就那么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按照法律的规定分配给了集中采购机构。剩下的一小块,甲级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还要拿走一部分,能够养活乙级资质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实在有限。因此,乙级资质的代理机构审批数量应该控制。过多的审批,我们担心‘吃不饱’的采购代理机构都来堵在监管部门的门前诉苦。”

  由上述两种情况可见,各地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审批数量的理解和把握各不相同。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各地采购代理机构审批数量的差异如此之大?多审批和少审批的理由都是什么呢?

 分析:多少之争 各有其理
  
  业内专家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对采购代理机构数量问题的争执,是因为财政部第31号令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门槛较低。这部业内惟一规范采购代理机构审批的法规,对前来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仅做出了最基本的要求,致使许多社会中介机构都能够满足条件成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第31号令颁布之后,面对大量前来申请而且又均有望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社会中介,面对人员剧增的政府采购“大家庭”,采购监管部门不得不以政府采购管理者的身份来认真审视这一新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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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8-28 17:53:47 |只看该作者
那么,采购代理机构究竟是多一点好还是少一点好?究竟哪种审批模式最有利于政府采购行为的健康规范,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发展?

多审批 法律要求

  自财政部第31号令颁布之后,就有一种观点开始在政府采购业内萌生、成长。这种观点认为,既然代理机构审批是把市场竞争的新鲜机制引入了行政色彩较浓的政府采购领域,就应该让这种竞争机制充分显现。只有竞争才会出效益,只有竞争才会有好的服务。监管部门应尽量多批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之后,让代理机构之间优胜劣汰,活下来的自然就是最好的、最符合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

  作为多审批代理机构的典型,山东省的监管部门也有自己的道理。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的一名工作人员认为,既然财政部第31号令赋予监管部门以审批代理机构的权力,监管部门就应该把这一权力行使好。法律并没有对代理机构审批数量作出要求,相反,只要有社会中介机构前来申请,监管部门就应该审批,各方面条件都符合了,监管部门就应该授予其资格,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采购监管部门审批代理机构,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监管部门更不应该对审批数量进行限制。”这位工作人员说。

少审批 为市场健康

  面对法律的要求,也有监管部门从政府采购市场全局的层面对此问题进行考虑。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王红旗就是代表之一。王红旗表示,目前,河南并没有对代理机构审批的数量进行控制,但是他从来没有停止过对代理机构数量剧增之后政府采购市场状况的担忧。“政府采购市场会否演变成河南的会计师事务所市场,人多且‘吃不饱’?”王红旗说。他担心,“吃不饱”的代理机构会掀起一番恶性竞争的浪潮,搅乱了政府采购这一池清水。

  王红旗的担忧引起了许多业内人士的共鸣。他们认为,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是一项不适宜过度竞争的行业。因为,它比拼的不是先进的技术以及精密的仪器,而更多地依靠代理机构人员的素质、经验、操作水平取胜。

  换句话说,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是一门法律和实践相结合的学问——代理的时间越久,经验越多,对法律的理解越透彻,对各种疑难问题的解决也就越规范、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代理机构过度竞争,公正的操作不会成为获胜的筹码,反而会变成获取业务的绊脚石。这样,采购代理机构就会为了生存而打乱仗,最后的乱摊子还得由监管部门来收拾。

  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方的考虑听起来还都有支撑的依据。无论观点如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大家都是为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着想,都是为了让政府采购制度能够更好地发展。可是,代理机构的审批数量真的那么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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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8-28 17:54:22 |只看该作者
解惑:依法监管是硬道理
  
  争论似乎越来越激烈。赞成多审批代理机构的监管部门多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考虑,由法律佐证的观点不能不谓理由充分;认为应该少审批的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管理的层面上作出结论,鲜明的角色定位使观点听起来也颇有道理。既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又不能让多审批之后发生扰乱市场的行为,采购监管部门究竟应该怎么做?

不应注重数量

  一位业内专家听过争论之后,坚定地给出了答案——监管部门不应注重代理机构的审批数量问题。此专家认为,既然法律赋予监管部门以行政审批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监管部门就应该打消一切疑虑,坚定执法。“数量问题不应是监管部门所关注的。”他说。


  但是,不关注数量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就应该放低审批的门槛。为了防止“批而不滥”,监管部门更应该从资质入手,严把审批关。“与其在数量问题上大伤脑筋,不如按照法律的要求严格审批,全方位考察申请者,使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代理机构个个都是精兵强将,严格依法操作,真正为采购人服务。”这位专家说。

抓住主要矛盾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范围、规模的扩大,监管部门面临着采购监管的全新考验。尤其是监管部门被推上被告席的状况屡次发生,这让监管者十分苦恼。其中,不乏有将此种状况归咎于代理机构审批过多的想法。文章开头所说的停批代理机构的省份,就遭遇了此种局面。该省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正是因为法律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准入“门槛”太低,致使大量不懂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涌入政府采购市场。“财政部第31号令对采购代理机构人员高级职称的类别、总人数、营业场所产权都没有规定,用什么来保证代理机构的实力?”这位负责人发问。他认为,正是由于代理机构的乱操作,才使监管部门走上了被告席。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不同意这种看法。前些日子,财政部会同政府采购专家召开研讨会,其中就对监管部门屡成被告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引发供应商状告监管部门的大多为高价中标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财政部第18号令对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范畴规定太宽。监管部门解决问题首先应抓住源头从抑制高价中标做起,而非简单地停批代理机构。

加强监管力度

  支持不宜多审批代理机构的观点表示,代理机构过多会形成过度竞争,最终将影响政府采购市场的秩序。河北省财政厅韩孟玉认为,这个问题的确给监管部门敲醒了警钟。  

韩孟玉说:“法律赋予监管部门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力,监管部门行使权力过后,也要思考如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问题。面对数量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代理机构,过去的监管手段是否就可以满足需要呢?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其实不应该简单地从数量上进行控制,源头问题还是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出现问题的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罚,业务好的代理机构,自然在政府采购市场中如鱼得水。这才是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者首先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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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7:55:27 |只看该作者
记者手记
  
  正确理解法律紧抓主要矛盾
  
  不知专家的一番讲解是否能够平息当前针对代理机构审批数量的争论。其实,这映射出了政府采购监管者对于政府采购领域新制度、新规范理解的不同。有人说,监管者的监管应该以对法律透彻、准确的理解为基础,否则,做出的监管行为一定是偏离法律轨道的。

  在针对代理机构审批数量的争论中,监管者显然没有正确理解法律,也没能抓住代理机构审批中最主要的工作,反而过分地强调代理机构的数量,并把它看成是当前影响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主要矛盾,殊不知监管者所想早已超越了法律为其设定的范围,而其手中最有力的武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恰恰被遗忘。

  其实,监管部门若想执行有力,规范秩序,依法监管,在新局面下不断充实监管手段才是解决问题的最有力保证。同理,任何一项法律的出台,监管部门都应首先正确理解法律再做出行动,同时,不要丢掉监管这项最本质的职能。


编辑 蒋莉蓉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070815162501_3.html

王巍文章 中介3.jpg (31 KB, 下载次数: 25)

王巍文章 中介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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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6#
发表于 2007-8-28 20:03:01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机构市场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吗?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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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7#
发表于 2007-8-29 15:16:12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
幸福活一天,胜过浮华过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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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基层招投标工作者

8#
发表于 2007-8-29 16:15:17 |只看该作者
这的确是个很现实的问题!
始终要让市场良性发展,但这却又是很难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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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9#
发表于 2007-8-29 16:57:33 |只看该作者
在山东乙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虽然这两年审批了很多,但是绝大部分的政府采购业务还是流入了部分高竞争力的甲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里,很多政府采购委托单位规定的资质最低门槛就是甲级.所以好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处在整年都不开张的状态.市场竞争太激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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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7:01:42 |只看该作者
是啊!甲级都一大把。要那么多乙级干什么啊!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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