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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多长时间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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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8 09:15: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有效期规定成60天和120天,中标(成交)价可能就不一样。”中国国际招标公司的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如是说。而关于“投标有效期”如何规定,目前在政府采购领域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代理机构未经过全面考量随意确定;而一些新成立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则由于缺乏经验,“忘记”了这项规定。事实上,投标有效期绝非“无足轻重”!

  不可或缺却被小觑

  投标人的投标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胡杰介绍,投标有效期的规定,一方面可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随意更改和撤回投标,另一方面也促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加快评标、定标和签约过程,保证投标人的投标不至于由于招标方无限期拖下去而增加投标人的风险,因为投标人的报价是在考虑一定时期内的物价波动风险后作出的,超过投标人考虑的时间段,风险系数将增大,风险一旦加大,投标人就会把加大的风险转移到投标报价上。

  毫无疑问,投标有效期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某招投标中心老总指出,招标文件不规定投标有效期是对权力的放弃;规定得不合理又可能带来麻烦,造成损失;出现的形式不统一,不便于传递信息。但由于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做相关规定,因此,实践中,形式和内容都存在很大差别,而长短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从形式上来说,有些地方在招标公告中就出现,如吉林省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6月份的“长春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项目”,辽宁省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投标有效期”则大多出现在招标文件的“前附表”中,也有的地方是在“投标人须知”里予以强调的。就内容来讲,不仅时间长短有别,而且如何计算也不一样,一些地方的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而有些地方则把投标有效期规定为“开标后×天”。

  业内专家指出,投标有效期不仅应以相对固定的形式出现,更该认真确定其长短。而在确定投标有效期的长短上,胡杰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考虑到完成评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最终签订合同等方方面面。另一位招标公司的老总提醒,还应考虑到万一有质疑和投诉可能需要的时间。如果要确定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的投标有效期,就要对完成上述每一步工作所需时间做出比较确切的估计。

  太短 中标价会增高

  如果投标有效期规定太短,上述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时完成,采购代理机构就不得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个时候,主动权就会落在投标人手中,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在这个时刻的形势判断来决定是否同意延长。如果投标人选择拒绝延长,采购代理机构无权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果原定投标有效期结束时已经初步选定了中标人,而该中标人又选择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则招标方不得不重新推荐中标人,而且往往还会使中标价格增高。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原材料价格波动比较大的货物类招标过程中。

  某采购代理机构就曾遭遇过这样的“尴尬”:一次设备采购中,在评标报告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投标有效期已经结束。这时,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能够正常签订供货合同。但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以种种理由拒签合同。多次协商无果后,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不放弃该投标人,选择次低标。结果,既耽误了供货,又因为选择了次低标,采购人不得不支付更高的采购价格,而且由于已经超过了投标有效期,无法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业内专家指出,如果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投标有效期时,一定要保证项目完成所需的时间,特别是投标人数比较少的情况下,那些有实力和有能力报价较低的投标人,此时很易退出投标,从而减少了选择余地。”

  太长 竞争性会降低

  如果投标有效期规定过长,投标人的风险系数会增大,物价也可能会上涨,这就可能使投标价格增高。某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老总举例说,现在铜、油的价格上涨很快,如现在采购铜、油,投标有效期规定得越长采购价格可能就越高。因为投标人在投标时,会以现在每天上涨的比例乘以投标有效期的天数。“如果50天就可以完成的项目,你把投标有效期规定为一两百天,可能会导致100万就可以采购到的项目,要110万才能买到。”另外,还可能出现一种弊端——有些投标人会由于风险过大而不参加投标,投标的竞争性会有所降低。

  业内专家提醒:“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在国内采购,特别是政府采购领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就难免给招标采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关各方应该引起必要的重视,财政部门应及早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更该认真研究,在组织每一次采购时,都应该考虑到整个采购过程的各个环节,尽可能估算出最合理、最有利的投标有效期。”

  “避免随意性规定其实也不难,对开标后的每一个环节所需时间进行细致估算,就可以得出一个长度合适的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怎么确定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该市公务用车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投标有效期做出了“开标后5天”的规定,采购人一看就懵了:“5天能搞定吗?有没有经验啊!”  

业内专家指出,规定“5天”显然欠考虑。一般国际货物采购招标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天以上,国内招标为60天以上。投标有效期应保障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全过程时效要求,是招标、投标体现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投标有效期后,则不能再对投标文件及相关投标条件进行询标、答疑、考察和评定,招标活动已经结束。因此“5天”的投标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无法满足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的时间要求,招标文件一定要避免这种随意性的规定。

  70天以上较合适

  “避免随意性其实也并不难,对开标后的每一个环节所需时间进行细致估算,就可以得出一个合适长度的投标有效期。而开标后的环节主要有评标、定标、签合同。而这些环节的长度又都受法定招标时限、招标文件约定时限所限制,因而,每一个具体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是既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能随意确定。”

  某招标代理机构的老总如是说。有经验的招投标公司一般都能合理估算出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质疑、投诉处理所需时间。

  开标时间 一般情况是开标后马上进行评标。因此,通常情况下,开标时间可忽略计算。

  评标时间 不同的项目所需要的评标时间有很大的差异。长的有评几个月的,短的则在开标当天评完。考虑到完成评标报告,一般项目评标时间可按10天来算。

  定标时间 2003年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因此定标时间通常情况下可考虑用10天时间。

  签订合同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这就是说,签订合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通常情况下,可考虑使用20天左右时间签订合同。

  质疑和投诉时间 《招标投标法》及其有配套法规没有对质疑和投诉作出规定。但《政府采购法》对此作了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上所述,这位老总说:“一般情况下投标有效期定在70天以上比较合适。” 在他看来,实践中常见的30天左右的规定是不科学的,“即使不算错误,也比较危险。”

  不过,同时他也指出:“当然,招标代理机构也不能为了有利自己,任意制定过长的投标有效期,过长的投标有效期会增加投标人的风险,投标人当然不会独自承担这个风险,风险转移是必然的,采购结果自然就会受到影响。”

  视项目而定更合理

  据了解,《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投标有效期的天数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身能力和评标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投标有效期。   

  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介绍,投标有效期是按“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到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计算,而开标、定标所需时间基本相同,评标时间就需要相对精确的计算:“评标时间的确定需要考虑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评标难易程度等诸多因素,重要的设备和材料评标的时间约15天~30天;中小型工程评标时间约15天~30天;大中型工程评标时间约20天~60天。”

  然而,也有专家在认可此工作人员“评标时间估算”的同时指出:“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作为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合适。因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还需要签订货物、服务或工程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之后这段时间内,发生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没有签约的情况,而投标有效期已经结束,投标保证金也返还给各参加投标单位了,招标代理机构就无计可施了。”因此,在这位专家看来,签合同的时间是一定不能忽略不计的。

  业内专家总结说:“每个行业领域的投标有效期都不一样,而且和地域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投标有效期到底怎么确定,要根据具体的项目特点、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以及地域认真分析,全面权衡,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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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8 10:00:36 |只看该作者
对于一般政府采购项目60-90天基本就足够了。
但是对于国际招标或者贷款项目可能由于环节多可能不够,可能适当长些。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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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8 13:43:26 |只看该作者
  投标有效期一般不以“天”为单位,按照国际惯例,一般规定为“×日历日”。如果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是90日历日,投标人做出的承诺是30日历日,那就只有废标,其投标无效。

  如果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不足以完成采购项目,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征得投标人的同意。投标人如果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应以书面形式给招标代理机构以回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原投标文件不能更改;不同意延长的,不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只是与这次采购没了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内容都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事先予以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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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8 13:45:46 |只看该作者
相关政策:

  2001年七部委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2003年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003年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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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0 14:13: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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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10:50:06 |只看该作者
90天投标有效期,然后加30天就是投标保函有效期,国际工程招标一般都这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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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6 09:45:13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这个“应该”表述具有强制性吗,还是说只是建议,实际操作可以根据需要而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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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3-16 13:57:39 |只看该作者
刚刚看到是06年的帖子啊?![s:47]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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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6-3-17 09:05:58 |只看该作者

回 Iyouzi 的帖子

Iyouzi:  投标有效期一般不以“天”为单位,按照国际惯例,一般规定为“×日历日”。如果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是90日历日,投标人做出的承诺是30日历日,那就只有废标,其投标无效。

  如果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不足以完成采购项目,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征 .. (2006-07-18 13:43)
投标有效期多长时间,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但,“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需书面征得投标人同意;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同意延长的,投标文件不能修改;不同意延长的,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这些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规定,无需一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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