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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拒签中标合同 采购人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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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0 09:06: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经常处于一种强势地位,致使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无法监督、约束采购人。有时候,当中标结果已经公示,采购人依然要求更改采购结果,而政府采购法中的一些“死角”也给其开了绿灯。

  不签合同为哪般

  2006年7月18日,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湖北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湖北省电子政务一期工程主机服务器及集成”项目中所需设备进行省级采购。8月30日开标,在6家供应商中,A公司中标。

  本来是一个极其简单的标,在招标结束后却出现了大问题,采购人迟迟不肯签合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一个月之内签署合同,可是这个项目中采购人却怎么也不肯签这个合同。A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原因是采购人对于中标服务器中所装的操作系统不甚满意,要求将所采购服务器中的Linux操作系统更换成别的系统。

  那么,采购人有权力进行这种更换么?

  国产品难道是试验品

  据湖北省发改委的一位官员透露,采购人主要是对于Linux操作系统的性能不放心,一位湖北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高层也明确表态,湖北省的电子政务不应该成为试验品的测试基地。据另一服务器供应商透露,采购人方面还单独给他们开了一个会,要求他们在后面两个包的服务器招标中,保证投装有B公司的操作系统。

  湖北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说法能否成立?仔细考虑是值得怀疑的。

  负责这次采购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晏明辉表示,A公司装备的Linux服务器,在8月份的评标中是通过评标专家评审过的,满足采购人的要求,且性价比最高,所以最后中标。因此,这次招标在程序上没有问题。

  此外,从服务器厂商的角度来看,如果国产Linux真的不能用,A公司又怎么敢将此装入自己机器里,去冒风险呢?

  IT采购谁说了算

  按理说,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就应该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事情,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会涉及三个部门,信息产业厅(信息办)、发改委及电子政务领导小组。

  信息产业部门往往对于采购有决定的权力。北京怀柔区作为国产软件试用单位,曾直接由信息中心采购了3500套国产软件,区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办都不知道这回事。

  从湖北这个项目来看,如果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全部更换另一种系统的话,整个成交额就要比中标金额多80万。这么大的事情并没有通知采购中心,当采购中心询问时,采购人方面表示并无此事。

  据记者了解,10月12日,采购人方面还打电话给国内A厂商,表示愿意把合同中1/3的份额给他们,其他2/3则采购其他的操作系统。

  政府采购法存在“死角”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电脑和服务器采购的解继涛认为,严格上来说,采购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一方面,采购人无权擅自要求变更,否定采购中心的采购结果;另一方面,采购人也无权对招标采购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变更。

  如果招标程序结束后,允许采购人变更招标文件的内容,那么公开招标就徒于形式,这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就这个案例而言,更换国外操作系统后,产品的价格肯定要大幅度提升,而价格在综合评分法中占了30~60分,综合算起来以前的评标结果就要被推翻,这对其他参加的供应商来说都是非常不公平的。

解继涛告诉记者,在硬件的采购中,采购人是有权力要求安装特定的软件的。在评标工作完成以前,采购人可以在标书中标明需要什么产品,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就无权更改了,因为任何更改都会引起金额的变动。按照法律规定,采购中心有义务审核供应商和采购人之间的合同,如果真如上文所说,更改金额后的新合同是不应该被通过的。

  业内专家表示,从整个事件来看,《政府采购法》中还存在着一个死角,就是如何对附属供应商的利益进行保护。以本次采购为例,这次的采购主体是服务器,供应商是服务器供应商,采购人只有私自更换服务器供应商才算违法,而服务器的操作系统不是采购主体,更换操作系统不算更改采购结果。采购法没有规定不可以这样做,法无禁止则可。

  而且,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还没有处理好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之间的关系,而是简单地将政府采购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给实践带来很大的后遗症。因为民事合同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内容。因而,如果仅仅从《政府采购法》的条文来看,采购人也是“有法可依”,谈不上违法!

  对于软件供应商而言,现在主要看中标公告,如果公告中明确写明中标服务器的配置和型号的话,更换操作系统就等于更换了服务器产品,那是违法的,如果没有写就没有办法了。

  记者手记

  谁来限制采购人的权力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为对中标结果不满意而拒签合同的现象比较常见,即使签了合同而不履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无论是对哪方主体而言,不签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都是一种不诚信行为,这与《政府采购法》设置的初衷相悖,也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供应商也存在诸多违规行为,但与采购人的反复无常相比,供应商的利益更应受到关注,因为在政府采购的交易中,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是事实。而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的市场主体角色和行政主体角色容易混淆,供应商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在所难免。虽然《政府采购法》也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机制,但与行政主体的权力相比,供应商的救济途径略显单薄。

  需要注意的是,自《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将质疑设置成供应商维权必须走的程序,这无形中增加了投诉的时间周期与成本。此外,采购主体所控制的证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这些证据都在采购主体内部,不在第三者手中,这对于供应商或其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因此,凡是世界上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在立法方面都非常注意对供应商这些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在维护权益方面赋予供应商多元的救济途径,更为关键的是设立了完善的程序规则。程序规则过于粗糙和简陋或得不到采购官员的切实遵守,就等于将采购操作问题交由采购官员自由掌握,而往往正是这些操作性问题决定了供应商的命运。

  专家认为,对于供应商或者附属供应商的保护一直是法律的一个死角,但是解决的办法也不是没有。一种方法是细化采购,将采购分包进行,使附属供应商由幕后走到前台,公平地参与竞争,这样就拥有了供应商的合法身份,可以通过质疑和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力。另一种做法是,在中标公告中明确写明中标产品的型号和配置,使软件和硬件成为一个完整的个体,不能随便改变。

作者:朱毅
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失去了这个人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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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沙发
发表于 2006-10-25 11:23:57 |只看该作者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范本中写明:“评标委员会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任何技术参数的改变都将会使投标人的竞争不在同一起跑线上。中标后再变更主要技术条款,无论对中标人有利与否,这都会是一个很明显的排斥其它投标人的事件。做为政府的主管部门的采购中心如果批准的话,那肯定是违规操作了。
  我喜欢黑的夜,也喜欢白的天,黑的夜让我兴奋,白的天我又回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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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版主勋章

板凳
发表于 2006-10-25 14:22:29 |只看该作者
原文中"《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一个月之内签署合同,可是这个项目中采购人却怎么也不肯签这个合同。A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原因是采购人对于中标服务器中所装的操作系统不甚满意,要求将所采购服务器中的Linux操作系统更换成别的系统。 "
由于不能深入了解其招标文件中原有规定,如宣布A公司中标,则说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方法及原则确定A公司产品没有问题,如果采购人没有适当理由不签署合同,本人则支持A公司投诉到上级主管部门,不行再走行政诉讼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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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6-10-31 13:34:27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关注

稿件是我写的,那操作系统厂商是红旗LIN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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