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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结束两《法》战争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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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0 08:31: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结束两《法》战争之提案



确切地说,这里的“提案”一词应该用“建议”。



一、提案题目

对《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款进行修改。

二、  提案中心内容

将《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的“工程”两字删除,修改为:“第四条  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  提案背景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有冲突。而且,这种冲突有越演越烈之势。

四、  提案目的

结束《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战,为中国境内的采购活动提供和谐的法规之路,促进中国境内的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五、  提案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这是两《法》双赢的修改。一方面,《招标投标法》得以恢复其本来的尊严,使得在中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都能遵守《招标投标法》。另一方面,又使《政府采购法》可以非常方便地借用《招标投标法》,可以比喻为“借腿走路”。(但两法依然不存在“母子关系。”)

2.通过这样的修改,两法不再是“连体儿”,都更加独立。两法适用的范围也更加明确。《招标投标法》可以调整中国境内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再受《政府采购法》的牵制;《政府采购法》可以专心致志地调整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既省心又省事,何乐而不为呢?

3.通过修改后,两法都可以起草《实施条例》。而且,两个《实施条例》不会再发生冲突。否则的话,两法的《实施条例》将继续发生冲突。

六、我们的口号

《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政府采购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的招标投标活动需要和谐统一的法规!

七、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本提案能得到方方面面的认可,建议有关部门启动法律修改程序。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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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1 09:47:31 |只看该作者
本贴首页推荐!

不过老禅前辈,我有个问题想说一下,《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应该属于部门规章,人大制定的属于法律。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都不能违反法律,因为法律的位阶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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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1 10:12:08 |只看该作者
首先说明,对于laochan的类似主张,本人一直表示理解和支持!如果组织投票,我也会投赞成票!

但是,对于此次楼主的提议,我觉得,只要是涉及到法律的修改,就不是一两个字的问题;就会涉及到方方面面,会有种种不同的意见,因而也不是短期能够解决的问题。

其实,可能从“两法”起草开始,有关问题讨论和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在2001年,西安,中德专家讨论政府采购法(草案)的时候,德国专家提出了如下建议:

  【《中德政府采购问题研讨会纪要》(笔者注:摘录)
              
西安,2001年7月17—22日

    同2001年在廊坊举行的上次研讨会纪要一样,本次研讨会纪要也是根据两套规则来评论政府采购法的。第一套规则是国际公认的政府采购规则,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欧共体政府采购指南》,《美国联邦采购条例》,《经合组织采购规则》,《贸易法委员会政府采购模范法》。
  
    第二套规则是各国的政府采购法,这次研讨会参考的是澳大利亚,德国和美国的立法。

    总的结论是,本次研讨会讨论的草案表明中国在制定一部现代的政府采购法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

【第二条

    鉴于政府采购的目的,除非通过法律限制特定服务的购买是为了公共利益,政府采购市场应该涵盖货物、服务和工程。
……

至于第二条第五款,强烈建议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范畴。工程并没有独特到不能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框架下规制(dealt  with)的地步。“工程”应该广义地定义为不动产的任何变化。这样,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招标投标法法的关系也就得以析清了

    析清这两部法律的关系最好的方式是将两部法律合并。另一个可供选择的方式是清楚地阐明:政府采购法适用于任何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social                   institution)和社会团体,而国家招标投标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有实体进行的工程建设。

    将对工程的采购纳入广泛适用的政府采购法律进行规制是十分普遍的做法。在许多国家中都有很多年的成功实践。
    这方面一个最近的实例是欧共体的立法活动。此项立法把此前互相分离的供应(supply)和服务(services)采购法令合并成了一个政府采购法令。我们觉得这是监管政府采购最简单的做法。另外,由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来监管政府采购活动是十分重要的。其他的政府机构只在他们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对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扮演从属性和合作者的角色。

而且,我们注意到,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澳大利亚政府保证与奥运会相关的建设活动都诉诸政府采购原则的决定。而在澳大利亚,政府采购法适用于所有的政府采购活动。这一实践证明,在中国,保证将工程建设视为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十分有价值的。

关于上述的替代建议,这样论证也可以获得其正当性:,就目前中国国有部门的规模而言,即使在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后,国家招标投标法仍然可以广泛地适用于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实体的工程建设。】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招标投标法的关系必须析清。析清两部法律的关系最好的方式是将两部法律合并。另一个可供选择的方式是清晰的阐明:政府采购法适用于任何靠财政支持的政府机关,社会机构和社会团体,而招标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不依靠政府财政的国有实体。】(引文完)

笔者在筑龙网上发表的文章【民间自发提出对《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建议】一文,引用了上述文章摘录。其中,下载文件《细则0009》,提供了本人自己在学习时,加描的彩色文本。这只是一种有代表性的意见。

各人、各部门有自己的意见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想,大家都不希望“内战”,不希望发生“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

所以,我希望多交流、协商;并且认为,那是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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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1 14:44:02 |只看该作者

两《法》都是人大通过的法律

最初由 标兵 发表
[B]本贴首页推荐!

不过老禅前辈,我有个问题想说一下,《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应该属于部门规章,人大制定的属于法律。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部门... [/B]

两《法》都是人大通过的法律。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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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1 18:32:05 |只看该作者
工程招标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这是没有疑问的。
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管理,因为工程的主管部门是建设部门(如北京是建委)。所以政府采购的工程还得让建委管,走建委的监管手续。
所以根源还是不同部门的权利之争。法能解决吗?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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