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母公司作为政府采购招标人,下属子公司或者二级子公司如具备投标资格,是否可以参与投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利害关系规定并不明确,而根据第七条规定,则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到底现实中允不允许这种情形的投标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58号)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 。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