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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中标人提供免费培训,违规吗【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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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9 21:10: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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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中标人提供免费培训,违规吗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10-19 20:55:55 发布:管理员



【摘要】


编者按:“要求中标人提供免费培训”,这一条款是否该保留在招标文件中?在日前召开的某技术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讨论会上,与会人员产生意见分歧:一方认为,要求免费服务等于索要“赠品”,该条款涉嫌违法;另一方则认为,免费培训是项目服务内容之一,该条款可以保留。那么,要求供应商提供免费培训,违规吗?

要求中标人提供免费培训,违规吗

勿让“免费”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 臧鹏


判断“要求中标人提供免费培训”是否违规,笔者认为需明晰两个问题:培训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免费?展开探讨前,笔者先对前述两种观点进行总结:


观点一认为,此类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规定。持此观点的人指出,《条例》中该规定的初衷在于禁止采购人索要或者接受未纳入采购计划的商品和服务,根据财政部《条例》释义,此类索要或接受,既包括法律明文禁止的“暗扣”,亦涵盖法律允许的“明扣”,而此处要求免费赠送培训项目即属于“明扣”的范畴,破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属违规无疑。


观点二认为,培训服务系中标服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不属于赠品和回扣,二不属于“与采购无关”之范畴,要求培训免费与购买服务器要求免费送货道理一致,是中标人完成服务必不可缺的因素。因此,要求其提供免费培训并未有悖于《条例》之规定。


那么,究竟哪种观点更合理?不妨从以下角度去思考:


第一,培训内容是什么?培训内容是判定其是否“与采购无关”的重要依据。目前社会上各类培训名目繁杂,水平参差不齐,以“培训”之名大行吃喝游玩之实的乱象屡见不鲜。具体到政府采购活动中,为防止此类乱象衍生,采购人如要求中标人提供培训,须列明培训地点、培训课时、培训内容等信息,是否涉及餐饮、住宿、交通等费用,以便投标人评估培训成本。如在扫描仪采购中要求中标人承诺组织采购人外地考察培训等内容,属明显违反《条例》规定,此类培训服务一般未纳入采购人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极易衍生腐败。


第二,为什么要免费?采购人须明白一个道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标人的免费报价只是“看上去很美”,所谓赠送和免费的内容最终一定会反映在最终的投标总价中。因此,笔者建议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减少“赠送项目”“免费项目”等文字的出现;投标人亦应在采购人明确合理培训内容的基础上,认真核算各类培训成本,报价明细须严格按照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这样的做法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交易的原则。


(作者单位:新华通讯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

采购文件应避免出现“免费”字样



■ 沈德能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避免出现免费提供、免费培训、免费送货、免费安装等涉及“免费”和赠送服务、赠送配件等涉及“赠送”的字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规定已经明确把接受“赠送商品和服务”作为违规行为。在具体编制采购文件,确定采购需求和其他要求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不能再以“免费、赠送”等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品和服务。


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有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把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产品或者服务介绍作为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在这些供应商的产品或者服务介绍中,为了吸引眼球,往往出现一些免费项目和赠送项目,这对于供应商的营销是无可厚非的。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就不能再把供应商介绍内容当中的免费、赠送项目等直接写入采购文件当中。


当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己更加不能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免费或者赠送的商品和服务。如果这些商品或者服务是采购项目不可缺少的,是完成采购合同必须的,则直接作为采购需求的内容之一明确提出即可,而不是采取“免费或者赠送”字样来表达。


事实上,采购文件出现“免费或者赠送”字样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能要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某些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或者赠送”是有针对性,表面上是对项目的免费或者赠送,但在免费或者赠送内容不明确时,极易引发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利用免费或者赠送项目而捞取好处,或者供应商主动利用免费或者赠送项目对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贿赂或者提供其他好处。


综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免费或者赠送作为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甚至中标、成交的条件之一是违法违规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避免出现类似字样。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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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16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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