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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与中标人商务谈判失败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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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3-26 14:02: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评标结果已在招标网上公示结束,进入商务合同的谈判阶段,此时中标商提出增加合同金额、延长交货期等不合理要求,而机电办已发中标结果备案通知。请教各位大虾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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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14:19:33 |只看该作者
你的程序有问题!
应该在合同的所有细节都谈妥后才公示。
中标就是授予合同,合同没谈妥,怎么可以公示发中标通知书呢?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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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15:41:13 |只看该作者
可是按照13号令的规定,在评标结果生效之前不能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又怎么能将合同的所有细节都谈妥再公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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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16:48:41 |只看该作者
理解二楼的处境,如果此时招标人要求更改中标人则更让招标公司变得被动。如果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合同未签,是否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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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10:26:5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Laochan2007-03-26 14:19发表的:
你的程序有问题!
应该在合同的所有细节都谈妥后才公示。
中标就是授予合同,合同没谈妥,怎么可以公示发中标通知书呢?

您说的方法是严重违规的!
合同应该是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从原则上,中标通知书之前是不应该签订合同的。当然,现在有些采购方会在公示期内与预中标人进行合同的洽谈,我认为这是可以的,但合同的生效必须是在中标通知书之后!

楼主遇到的情况如果确实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不符,而且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又没有超过,总而言之,问题完全出在投标人,则应该扣其投标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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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10:40:43 |只看该作者
请注意,是“谈妥合同”,不是“签合同”。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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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 13:15:5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Laochan2007-03-29 10:40发表的:
请注意,是“谈妥合同”,不是“签合同”。

好吧,算我没看明白!

但您这么做是经验老道的做法!并不是招标程序的硬性规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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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4-1 15:18:14 |只看该作者
<p><font color=\"#ff0000\" size=\"3\">把所谓的“商务合同的谈判阶段”放在评标结果公示之后,是错误的操作,也是愚蠢的操作。</font></p><p><font color=\"#ff0000\" size=\"3\">什么叫“中标”?中标就是“授予合同”。</font></p><p><font color=\"#ff0000\" size=\"3\">招标的过程就是形成合同的过程。</font></p><p><font color=\"#ff0000\" size=\"3\">合同还没有形成,怎么可以授予合同呢?怎么可以公示评标结果呢?</font></p><p><font color=\"#ff0000\" size=\"3\"></font></p>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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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7-4-5 01:51:43 |只看该作者
Laochan确实是正确的。

价格的变化估计是供货范围不清晰引起的。光靠招标机构组织的单方评估是不能确定价格的。何况,评标价格不等于开标价格,也不等于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与各种商务条款有关。如果没有完全确认,必然导致价格调整。不能说投标商不按规定办事而强行上调价格。通常而言,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对买方有利,卖方通常会有商务偏离。是否已经达成商务条款共识也是能否确定合同价格的主要因素之一。
一人之辩,重以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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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19:41:34 |只看该作者
合同都是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投标人如果有偏离在投标文件中就应该明确提出偏离。在中标后,提出合同条款实质性的更改,应该废除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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