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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中有多少潜规则 ?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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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8 21:12: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思考与困惑 百姓话语谈招标    招标投标中有多少潜规则 ?   

    (全文约有9000字,分段发出。此次略有删节。  gzztitc)   

筑龙网 招投标论坛 2005年12月1日起陆续发表

我写起“思考与困惑”系列文章,常常颇感费力。因为,一些问题,一些招标黑幕现象,很难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好好的解释。……好久,我终于认识到,中国招标之所以变味,很大程度上,是有一些“潜规则”在作怪。自从作家吴思写出了中国历史上的《潜规则》一书,很多文章也提到了招投标中,存在着大量的潜规则。然而,真正归纳成“潜规则”条条说法的,好像不多。

为了更清楚地看明白这里的黑幕,我试着总结了一下,希望大家展开讨论。
   
作为参考,首先转载 “我国官场20条潜规则” (网络下载)

  1、 办事得花钱。
  2、 办不了的退钱。
  3、 报喜不报忧。
  4、 出了问题内部消化。
  5、 捂不住了丢车保帅。
  6、 领导的意见不能提。
  7、 领导的看法是最大的法。
  8、 领导身边的人相当于领导。
  9、 个人风头出不得。
  10、 好处不能独吞。
  11、 棘手的事就拖。
  12、 前任的事不管。
  13、 少说话,多请示。
  14、 多开会,造声势。
  15、 违规的事集体拍板。
  16、 不要站错队。
  17、 宁可用庸才。
  18、 吃喝不犯法。
  19、 车子是身价。
  20、 运动来了要重视,风头过了没屁事。

结论:潜规则不废,老百姓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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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6-8 21:12:50 |只看该作者
仿照,我先搜集几个:

▲  一、学会必须难得糊涂的醉态
二、掌握艺术胜于技术的技巧
三、在现实和法规之间走钢丝

▲ 投标总的感觉不是法律说了算,不是政府部门说了算,也不是甲方说了算,还是人民币说了算好呀,只要有人敢要你的票票,他就有办法搞定。

  ▲ “听甲方话,跟法律走。”
    听甲方话:一切以甲方为中心,尽最大程度满足甲方要求,包括替甲方出主意合理规避法律禁区;
    跟法律走:时时刻刻不要触及和冲撞法律的底线,至少在形式上要如此。

别处收集的,和我自己编写的:

▲法律部门化,部门权利化,权利利益化,利益个人化。

▲要坚持法律原则;更要实践灵活变通。

▲招标的业主是爷爷辈;投标的企业是孙子辈;招标代理是婊子类;监督机关是孔子类。

▲阳光,但有乌云;公开,但不透明;招标,但先内定;串标,也论可行;
专家,但不权威;权威,但不公正;公告,但缺斤少两;标准,但八股流行;
效果,不知所云。

▲ 领导的话就是法律。

▲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款要多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条款少说或不说;

▲民不举,官不究。

▲处理难题的四不原则:不知道;不受理;不处理;不争论。

    ▲成绩是领导的,干活是大家的,错误是干活最多的人的。

▲对待各种领导的指示,分别三种情况对待:
    A、理解的要执行,暂时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B、理解的要执行,暂时不理解的不执行;
    C、理解的不执行,暂时不理解的更不执行。

▲ 对待成绩,要学会打橄榄球;
对待工作,要学当二传打排球;
对待难题,要学会踢足球;
对待处罚,要学打高尔夫球。

▲ 政策,无非是上级制定,向下级传达执行;对策,无非是下层“制造”,让下层同行效仿发扬。如此,对策的传达效率远高于政策。

请大家讨论,指正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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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6-6-8 21:13:31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中有多少潜规则  续1

   我接着试试发新的续1:

   潜规则: 决策人大多在幕后。

   说明: 尤其是实行了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招标,大家接触的往往是其授权代表。如何真正理解其决策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上级领导)的意图,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潜规则:招标公告体现的联系人,主要的具体工作人员可能是排在最后的。

    说明  :我们中国人是很讲究排名和坐次问题的。但那多半反映在社会政经领域;在学术技术领域,是另一种规则。学术论文的真正作者,往往是排名最后的那个人。可想而知,年轻的研究生写出论文,常常把指导老师放在自己的名字前,研究员写出报告,也极可能把研究室主任或者院长的名字放在自己的名字前。
    招标公告的写作,这两种情形都有。还有处长或者老同志培养年轻人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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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6-6-8 21:14:07 |只看该作者
▲  潜规则:在采购与招标中,“处长的作用比局长大”

     请看一篇文章的摘要:

   
                 瞭望东方周刊:谁来遏制处长的权力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郭高中/广西南宁、北京报道

                    人民网 2005年12月01日

  “我们每年节假日上北京送礼请客,主要是和各部委的处长们打交道”

  从10月10日在单位最后一次露面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综合处处长唐献文就神秘"失踪"。而有关他涉嫌经济问题被抓的消息也悄然传开。

  与唐献文同时"失踪"的还有广西招商局百企入桂处助理调研员黎俊兵,亚太处副处长宋翠珍等人。

  11月3日,《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在广西区纪委获得的材料显示:唐献文在2005年10月10日被南宁市检察院反贪局刑拘;黎俊兵10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刑拘;10月14日宋翠珍被南宁市检察院反贪局调查询问。三人可能涉嫌受贿、非法经营等问题。司法部门已经对他们的住宅和办公室进行了搜查。

  据透露,唐献文等人涉嫌倒卖进口汽车多达700多辆,非法获利可能达1000多万。

  是什么让一个处长能够和下属们私分千万?

  全处参与私分非法收入

  据了解,唐献文、宋翠珍和黎俊兵三人原来都是广西商务厅外资办的干部,唐献文任外资办综合管理处处长,宋翠珍任副处长,黎俊兵为主任科员,该处掌管广西全区三资企业包括汽车在内的自用设备及原材料进口许可证的审批权。2004年6月,机构改革,广西招商局成立时,三人进入招商局。

  广西自治区纪委驻广西商务厅纪检组长覃国宽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唐献文等人主要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在2000年到2003年期间,倒卖国家免税进口汽车和其他物资的批文,从中受益。

  由于免税进口汽车和一般贸易进口汽车之间有巨大的价格差,很多人打起这方面的主意。唐献文等人就是这样。

  国家对免税进口汽车的数量作了严格的规定,外方出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经营期限内可以累计不超过四辆,小汽车不超过两辆;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分别不超过六辆和三辆;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不超过八辆和四辆。

  由各省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每年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编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用汽车进口计划,报外经贸部审核汇总纳入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外经贸部下达给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执行。如果因特殊原因,数量超过标准的,应通过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

  但是,这些规定在这个处长面前似乎形同虚设。

  广西纪委驻广西商务厅纪检组副组长吴晋华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介绍,唐献文和处里其他人以做假企业资料、虚报指标的形式向国家外经贸部骗取了大量进口汽车指标,然后倒卖,从中获取巨额利益。

  唐献文的同事向《瞭望东方周刊》透露,唐献文等人涉嫌倒卖的进口汽车多达700多辆,非法获利可能达1000多万元。

  关于这个数字,吴晋华表示,由于目前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没有具体的结论,有关方面也没有正式通报,不好过早下结论。但他肯定地说,整个处的人全部参与私分非法收入了,主要是唐献文和黎俊兵等人。

  "光2003年一年,国家外经贸部批准给广西的汽车配额就多达400多辆。这里多少是企业真正需要的,多少被倒卖,目前还是一个谜。"对唐等人私分1000多万的说法,他认为,"随着调查的深入,金额可能还要更大。"
  吴晋华说:"2003年最好卖。一个汽车配额指标,普通车可以卖七八万,高档车可以卖到十五六万。"

  处长腐败成一道"风景"

  在汽车配额问题上倒台的,不仅仅唐献文一例。

  2004年9月10日,号称"河北第一贪"的原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兼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主任李友灿被河北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河北省纪委在调查中发现,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李友灿在担任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兼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汽车进出口配额审批的职务便利,将1249个配额倒卖,从中牟利高达4723万元。

  检察机关在侦查时还发现,李友灿曾向原国家商务部机电司进出口处处长贾小左行贿八万美元,检察机关遂展开对贾小左的侦查。

  经查实,行贿贾小左的不仅有李友灿,还有广东机电办的三名官员,分别是原广东省机电办工作人员吴祥(贿送130万元)、原广东省机电办工作人员梁某(贿送17万元)、原深圳市机电办工作人员张保列(贿送100万元)。

  2005年7月19日,原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工贸易处主任科员吴祥因受贿224万元、行贿130万元,一审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被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细心的人不难从中发现,除了李友灿属于副厅级以外,包括贾小左、唐献文、吴祥等都为处级干部。但是这些在行政序列中较低级别的官员手中掌握的权力却不能小看,一旦案发,动辄百万,甚至千万。

  2004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因为 "出售"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名单被捕,引起人们对部委要害部门主管干部的监管工作的关注。

  小处长何以有大权力

  一个个处长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权力?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在分析此问题时认为,一般而言,处长作为部委和厅局一个低级别官员,并不具有决策权。他们只是决策后的具体执行者。国家部委的决策权一般由部长、副部长领导下的司局长行使。

  "处长的权力之所以‵变大‵,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手中的权力发生了变异。"

  国资委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卫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有一次开会,一位国务院领导开玩笑说,我们这里处长最有权力了。
  陈国卫认为有审批权力的地方就可能有腐败。处级作为部委最基本的工作单位,处长名义上没有实际的权力,签字决策权在司局长甚至副部长、部长手里。但处长作为具体负责执行的官员,拿出的意见常常最有分量。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大的问题,他们的意见就基本会被采纳。权力就在这个过程中体现出来了。 "

  他说,处长往往是行贿者要过的第一关。一般来说,处长负责审核材料真伪,是否要移送上级官员,由他们来定。

  广西招商局一位处长说:"处长的权力很大的,我们每年节假日上北京送礼请客,主要是和各部委的处长们打交道。"

  国家某部的一位处长证实了地方官员的话,"每年春节回家过年,前来拜年的地方领导极多,排场之大,令人震惊。"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深有感触地说:"一些关键部委要害部门的处长权力非常大,他们到了下边,对地方官员来说,是大事。"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处长也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一般情况下,我们基本可以下决定。"

  李成言说:"人们都说处长是可以当家的,当司局长的家,上边的人往往受制于下边。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打一个报告说执行困难,就有可能轻易改变决策。这个过程中权力如果产生变异就可怕了。"

  而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毛寿龙语出更惊人:【很多人都说处长在“统治中国”】

  如何监督处长

  覃国宽在总结唐献文案件的教训时说:"由于唐献文所在的广西外资办是属于广西商务厅的二级机构。一直以来,虽然在财务上归商务厅管,但在业务上,完全独立开展,在管理上存在严重脱节。"

  按照正当程序,广西所有免税进口汽车和其他物资的配额申请,应当由企业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向唐献文所在的外资办申请,由唐献文所在的综合处审核后,交主管厅领导签字批准,再上报国家原对外经贸部。

  吴晋华说,但在实际运行中,省去了由厅领导签字这一程序。唐献文作为处长签字就可以了。所以失去了上级的监督。"他们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了。"

  李成言认为,按照中国的行政体制,本来应该是决策和执行一体的,但现在却人为地被分离了,几乎所有的执行功能都下放给了处级。至于执行得怎么样,只听下级汇报。上级应该担当的决策、监督和执行一体的功能就这样分离,导致监督的弱化。

  毛寿龙则认为这种现象的存在是由于"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想法在作怪。现行政体系中,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鲜见事中监督。

  "这个处长的上级可能不知道,但下级肯定知道。这形成了有权者不知情、知情者没权监督的尴尬情形。关键问题是怎么建立公务员权利的保护机制,让下边知情的人敢于与上级违法行为做斗争,最起码敢于不参与上级的非法活动。"

  中央党校调研处处长辛鸣对于毛寿龙的观点深表赞同。但他同时认为,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对加强"一把手"的监督已经形成了共识,这是因为"一把手"的特殊地位决定的。而处长作为较低层次的政府官员,社会往往忽视对他们的监督。他认为加强对中低级别官员的监督同样值得重视。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责任编辑:刘锋)

   当然,“处长”在这里是一个比喻。北京的官大官多,处长,只是一个小小的官。而到了地方,处长是“县太爷”级别的大官。也许,相应的是“科长”比处长作用大了。总之,类似过去俗话说的“县官不如现管”;而现在叫做:上边的人往往受制于下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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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8 21:15:54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中有多少潜规则  续2

这一部分,主要是本人总结,如有偏颇和错误,请批评。

▲  潜规则:什么东西都可以招标
        什么金额都可以招标
        什么方式都可以叫做招标
        在有资质的招标机构内,什么人都可以主持招标
        在有权的监督管理部门内,什么人都可以管招标。

(说明:不仅仅设备、工程招标,而且药品,奥运会菜单,物业管理,广告,配额……诸多东西都在招标,甚至对选择招标代理,也在招标。我看到,有文件规定,5万元人民币的有关内容必须招标;最小的好像是某环保市容项目,1万元的,就要招标。而国家尚未实行招标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导致只要有单位资质就能招标,具体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潜规则 假招标 鱼目混珠 盘根错节 处处开花
真招标 依法规范 严谨科学 真的难寻。
  真招标假招标,统计的时候都算作招标。

▲    潜规则:中标,如果不是事先摆平关系做好内定,就是碰巧了撞上大运
落标,如果不是出了鸡毛蒜皮的纰漏,就是可能遇到了莫须有的罪名。
(备注:此条有些偏颇?)

▲    潜规则:欲知道招标信息,不交钱人家可能不告诉你;
欲参加招标投标培训,不够级别人家可能不接待你;
欲搞关系请客送礼,不够交情人家可能不理你;
          欲打抱不平告状,缺乏证据人家可能不受理你。
……不光莫斯科不相信眼泪,哪儿都不相信。眼泪只能咽到肚子里。

▲潜规则:招标文件 好比学伯乐撰写相马告示 照驴画马 量体裁衣 心中有所指
投标文件 恰似让学生编造高考作文 默套范文 拼凑八股 讨老师欢心

▲  潜规则:  集体双重人格:
阳光采购 公开招标 科学规范 怎么好听怎么说  怎么为国为民怎么讲
私下交流 提前内定 请客送礼 怎么现实怎么做  怎么利己利友怎么办。

   最后一条,我反复考虑,写上了,又删去;删去了,再写上…… 。笑骂任人笑骂,反正这是普遍不争的现实,令人痛心的现实!         

真不知,何时能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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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8 21:16:32 |只看该作者
潜规则 续3

    政府采购中的采购环节和我们所说的招标投标环节,只是投资项目中的一个环节,是我们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部分。

    从广义的角度来说,社会中流行的各种各样的“潜规则”,都不可避免地在招标投标中有所反映。

    比如,最近的哈尔滨天价医疗费事件,主治医生王雪原所说“领导干部帝王化,普通医护人员奴隶化”就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或者说“潜规则”。

我担心,目前招投标中实行的:业主法定代表人授权制度,业主组建评标委员会制度,以及业主确认评标结果制度……等等,如果没有对“一把手”相应的制约制度,就极容易演变成按照上述“潜规则”办事的制度。那就会改变招标投标法的初衷。

    我也担心,我写出此文,原本有揭露“潜规则”的含意。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会不会变成某些人学习“潜规则”的资料呢?

我犹豫,我彷徨。

今天,再发一篇讲述招标“潜规则”的文章以后,暂停。随后补充一些分析批判“潜规则”的小短文。请大家理解。

招标采购潜规则 (指的是:度身定做,量体裁衣-笔者)
网易科技报道 http://tech.163.com
2004-08-02  来源: 中国计算机用户     作者:田野   

不久前采访一家经销商的张总,他告诉记者,最近他们代理的某品牌投影机中了个大标。值得玩味的是中标的过程。由于历史积累和前期努力,招标方对他们已经心有所属,但是参选的群芳实在是“姿色相当”,给出一个什么理由,让招标方费尽了心思。结局也许让你想不到:招标方做了一个盒子,说以后机器将放在里面,并给出了盒子的尺寸。现场拿尺子就量长宽高,一番折腾下来,只有张总的机器合适。

张总说这些话时,口气并不轻松。首先,他们前期的付出很多,其二 ,他们不会永远是胜利者。当时的情境,仿佛是个老江湖在说游戏规则,“人在江湖漂,谁能不挨刀”,而我脑海里面不禁浮起另一重意象,一些招标公告在各种媒体上登出来,就仿佛是江湖大佬现身,挥舞着冷兵器,嘴里喊着“着镖、着镖”。

招标采购的“利”与“弊”

回想起来,IT设备采购的招标热真正兴起,是从1999年我国首部招投标法规的出台开始的。自那之后,公共事业建设、行业设备采购、乃至中小企业的IT设备采购都开始广泛采取这种方式,后来更兴旺于网络热和信息化热。现在用户的招标意识强到,早两年根本就拿不出手的小单子,如今敢在专业媒体上打招标广告。

那么,招投标带来了什么呢?应该说,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IT设备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得竞争更加有效、有序,保障了采购人合法的权益,规范了采购行为、促进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廉政建设,招投标倍受采购单位的欢迎。

但是,招投标也使得本来就竞争激烈的IT市场更加刺刀见红;再加上“潜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让招标成了许多IT供应商们“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

“明镖”易躲,“暗镖”难防

据了解,现在大型的IT设备招标通常都是通过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来进行的,而这些机构收取的招标服务费近年来逐步攀高,有时甚至占到厂商中标总额的2%~3%,而许多硬件厂商平均利润率不足8%,利润何在?再比如,IT设备招标中,几千元买一份标书的项目比比皆是,卖标书甚至已经被一些招标方视为一条增收捷径,对厂商而言,不买不行,可如果参加多个项目,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这些成本应该算做显性成本,也就是“明镖”,不管你武艺高不高,都得躲着,你要是躲不了被扎上,前期比武的报名费和人工费就算白交了。但是,别以为躲过了明镖就没事了,好多“暗镖”还在飕飕飞来。

首先是关系镖,张老板就是用数万银子和老关系换了副好盔甲,挡了这一镖。还有一种镖叫连环镖,先是选型入围,选出优选品牌,然后从入围品牌中选出若干家厂商作为主要供应商,最后在幸存者之间进行以价格为主的竞标,每一镖都风诡波谲,气象暗藏。还有先发后至镖,货到付款最多就是影响资金流通,要是碰上10个月、1年的回款期,甚至3年的回款期,5、6个点的利润,扣除投标费用、后续的服务支持费用,中标商真是如鱼饮水,甘苦自知了。

对于这种现象,IT厂商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比如买方信贷、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等方式避免长帐期,还有一些卡位法,垄断法等地方招投的方法。其实,政府和采购方也在不断加强力度,解决目前出现的“过度招标”等负面问题,并且出手就是切中资金、程序等重要神经,各地也在不断加强管理规范运做。毕竟,法律的完善和执行需要时间,也需要代价。

    作者:田野  来源:赛迪网-中国计算机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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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8 21:17:38 |只看该作者
▲招标中的“潜规则”:   “扳道叉”。

    目前的招投标比较混乱,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断出台完善措施。但是,中国特色的招投标,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革发展起来的。计划经济时期的“条条块块”体制,仍然影响着招投标的体制。

     我们目前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大国家级的同等效力的法律;有几十条各地制定的招标投标条例(法规);有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财政部、交通部、水利部、卫生部、教育部、体育总局……等等部委制定的几百个政令。作为基层的招标人员,那个法律、法规、政令都得遵守、执行。然而现实是,许多问题,在上述法律和文件中找不到明确的规定;一些文件的规定或者执行程序“矛盾”(大家常说的“文件打架”)。怎么办?

     比如,大家正在讨论的“中央空调如何招标?”的问题。仔细研究,根据文件规定,讨论出解决办法,这是办法之一。

还有人不这样做。他们会研究钻空子,怎么对自己有利怎么办。如果,采购资金来源于财政,当然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最好交由集中采购机构办理。但是,如果,财政资金是部分,有没有灵活性呢?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规定,工程招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如何理解“选择招标代理可以自由委托”?好像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说法。此外,空调是按照设备招标,还是按照工程招标?程序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都有区别。

好比说,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是两条大轨道;地方法规和部委的政令,是若干小轨道。有人相当于扳道工,看准了那条轨道对自己最有利,届时一扳,火车就朝着理想地方向开过去了。……

    这方面的几个例子,请见:

    谷辽海律师的文章“政府采购价格目标的冲突“
    http://bbs2.sinoaec.com/forum/detail2381970_3.html

    汉瓦的”冷眼看招标:共军也打共军”?
    http://bbs2.sinoaec.com/forum/detail2486660_1.html
   
dong_m的文章,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
   http://bbs2.sinoaec.com/forum/detail2598526_1.html

我衷心地希望,筑龙网招标投标板块的网友,特别是那些关心并积极思考的网友和那些不轻易露面的高手们,有条件时,也看看除了建设部以外的其他招投标法规政令;还可以关注一下中国国际招标网的论坛,最近,其建筑招标板块有了新版主(小隐于网,广东地区的人士),开始活跃起来。
其网址:http://bbs.chinabidding.com/forum/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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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9 15:18:13 |只看该作者
说实在的我个人认为招标不是解决政府投资管理的好办法。
而且就目前中国的状况招标反而起了负面作用,让很多事情被掩盖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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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与明规则

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来看,明规则与潜规则是一对孪生兄弟。
有明规则就有潜规则;有潜规则就有明规则。
没有潜规则就没有明规则;没有明规则就没有潜规则。
这是矛盾的对立统一。
正是因为这对矛盾的对立统一,才使得我们的招标投标活动如此丰富多彩!
到底是明规则战胜潜规则,还是潜规则战胜明规则?
这就要看立明规则的先生们的水平啦!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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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0#
发表于 2006-6-21 09:28:05 |只看该作者

呵呵

昨天发现这个地方感觉很不错  立马注了册
嗯 毕业不久入了与专业全不对口的招标行业 用你的话说是婊子类的  文章描述的各类情况睁眼毕眼间看到了些尖尖
想请问下  如有请教  是不是版主回应解答
嗯 好像 应该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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