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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次座谈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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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10:07: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次立法调研座谈会召开

  (全文月36000字,分段发出。供了解、学习和参考)
2006-5-15

                    
    受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召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次立法调研座谈会4月25日在长沙举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领导、协会领导、有关省市发展改革委等政府部门的代表及协会会员单位代表共40余人参加了座谈讨论。
                     
会上,各位代表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6年来的成就、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并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如何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现实问题、规范发展,提出了切合实际、富有创意的对策和建议。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袁乾培讲话: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长沙召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这是招标投标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给我们探讨招投标立法、交流招投标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的一次良好的机会。
                     
    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扩大招投标领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招投标行为,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湖南省认真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积极拓宽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招投标制度,着力规范招投标活动,努力实现招投标领域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先后出台了《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成立了湖南省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了跨行业、跨部门的“湖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开通了“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开展了招投标统计工作,强化了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进一步理顺招投标综合执法。目前,正在积极筹备湖南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改革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从招投标工作的具体情况看,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招标的范围和领域逐渐扩大。从单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扩展到机电设备进口、政府采购、土地拍卖、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招标、药品采购、矿产资源开发、特许权经营、科研课题等领域。二是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突出存在的问题是: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不顺,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一些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同体监督,极易滋生腐败。在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资质挂靠、地方保护等现象较为严重。三是改革和创新形式多样。针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和创新,比如,在招投标监督体制方面,我省的株洲市和长沙县,就采取了调整监管机构,实行招投标综合执法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评标办法方面,我省的岳阳市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效地防止了围标串标行为。
                     
对于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除了依靠加强招投标的行政监督外,也需要从法律制度上进行治理,从法律规则上进行防范。从《招标投标法》的内容和条款看,很多方面还比较原则,比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标准、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邀请招标的条件等方面不够具体,而这些往往是确保招投标能否有效、公正的关键所在。虽然国家发改委等各部委近年来陆续制定公布一些配套规章,但这些规章的效力层次不高,且有的存在重叠交叉,使招投标当事人不便遵照执行。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推广,招投标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迫切需要对《招标投标法》进行细化。近年来,各地在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创造和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提供借鉴。因此,制定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不仅有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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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10:08:00 |只看该作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副司长李亢谈立法背景和立法思路: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起草的想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决定起草招标投标的实施性的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监督和投诉方面。如何界定虚假招标、违法招标、规避招标的行为?如何制裁这些行为?如何更好的落实《招标投标法》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对《招标投标法》进行必要的完善和补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必将会促进国务院工作计划的实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要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思路,明确工作进度,要委托协会主持开展这项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的规模和范围
                     
    国务院3号令规定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要进行招标,但在一些地方20、30万元的项目都要招标。强制招标的范围、服务招标设定的条件、监管的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已经制定的一些规则存在一些问题,监理和勘察设计招标在这方面不尽人意。
               
   2.评标专家的问题
                     
    在部际协调机制会议上,反映很集中的问题就是评标专家缺乏规范,有些项目在程序上设置的很严密,但一评标就走样了,包括专家库的组建,在实践中需要大家多提一些意见,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制度,组建有利于打破地方和部门界限,能够整合专家资源、公正独立的评标专家库。
   
    3.邀请招标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刚刚颁布就有人说邀请招标的条件太宽泛了,特别是在邀请招标中,暗箱操作、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比较严重,必须通过条例的制定来研究解决,进一步规范。
      
    4.法律责任问题
                     
    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宣布中标无效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有些项目马上就要建成了,这个时候出现了问题怎么办?如何制裁?等等这些问题都迫切的需要完善和补充、细化法律责任。要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法可依、有法可循。
         
    三、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认识
                     
   《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招标投标行为不断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在社会经济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实施情况还是不错的。
                     
    但是在现有的体制下,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条例解决,很多问题确实存在,如何总结问题,上升到实施条例中去,怎么写?写到什么程度?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大家一起来探讨。
                  
    四、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几点初步考虑
                     
    (1)要严格的在《招标投标法》的框架下起草,不能逾越这个界限,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行政监督、法律责任、开标和评标的程序。
                     
    (2)招标的范围问题,哪些活动适用于必须招标的范围,项目法人的招标、代建制的招标、BOT项目的招标、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等规定以及民营企业的招标问题,法律中没有规定,条例要调整招标范围,要排除出去或者增加进来一些条款。
                     
    (3)关于招标投标程序的问题,要补充完善操作规则。比如:电子招标与传统的纸介文件招标有很大的差别,要考虑在条例中如何体现出来;两阶段招标的问题;总承包招标的问题;简易招标的程序是否需要调整?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过多的关注业主权利,忽视投标人权利,这个问题要补充到条例中去;信用体制的建设问题,可能是个热点,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监督的力量不足,比如说国务院各部门建立统一的信用指标,由地方各部门来具体组织评价,要在条例中界定下来;关于如何才能有效制止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问题,其中“虚假招标”要具体化,“假借他人名义投标”如何界定?中标侯选人的公示问题,湖南已经开始实行;合同的签定与履行的问题,要考虑在法律法规上如何衔接和表述;最后是法律责任的问题,实体上的规范很多,但相对应的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比较单薄,很多违法行为、规避招标的行为、弄虚作假的行为,无法处理,没有依据,不能依法行政,需要进一步做出补充。
                     
    条例的制定一定要真正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确实需要解决的,一定要体现出来;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解决的,也可通过制定细则或部门规章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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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10:08:52 |只看该作者
湖南省人大法制委主任钟实讲话: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主要的内容比较规范但法律本身有些不足,执法过程中操作有一些问题。制定条例有个定位的问题,要有中国特色,由谁来制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何行使?政府如何监督?一方面是行政监督,一方面是投标人的监督,要发挥好两个监督主体的积极性。
     
    二、制定条例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招标的范围要明确,比如湖南有些项目甚至十几万元就进行招标,也不能规定的太宽泛,要考虑到省、市一级的实际情况。
   
   (2)强制招标的范围、国有资产的范围如何界定?要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不能一个领导说了算。
   
    (3)政府采购的问题,《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者并不矛盾,要相互借鉴。
   
    (4)评标专家的选定,绝对不能让招标单位来选定。

   (5)转包和分包的问题,要在条例中严格规定。
                     
   (6)监督机制的建立,国家发改委要协调制定政策,各部门避免同体监督,不能既是监督主体,又是发包主体,发挥投标人监督的积极性,对投标人的投诉,国家发改委要有受理和处理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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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10:09:24 |只看该作者
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李毅军发言:

    条例的制定要解决“有据可依”的问题,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截止期问题。
                     
    操作中与《招标投标法》23条规定的“十五日”相冲突,实际上,对于一些项目技术要求不高、或采用标准化设计、或物资材料采购、通用机电设备采购的项目对时间的要求不是很强。建议将“十五日”修改为“十日”或确定一个弹性时间,比如“不少于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整个时限的1/3前”。
   
   二、对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处理问题。
                     
    这种情况在招标活动中经常碰上,很多时候从工程的进展时间上不允许重新招标,制定条例时能否考虑在这个问题上能有所调整。出现这种情况时,即使不够三家,投标报价本身也是具有竞争性的,能否改为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保证工程进度。
   
    三、评标专家委员会的组成问题。
                     
    1、“12号令”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补充、完善,制定条例时能否考虑设计单位的代表也可进入专家委员会,以及以什么角色进入专家委员会。
   
    2、明确评标专家委员会主任的权限是硬性规定还是弹性规定。
   
    3、《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专家人数“1/3”和“2/3”的问题,制定条例时要细化。
           
    四、《招标投标法》与后续颁布的规章、条例不一致的问题。

    1、招标文件发出后,关于召开标前会的相关规定,名称上不一致。

    2、投标保函有效期的问题,七部委27号令和30号令规定的不一致,如果规定有效期的时间长一些会比较好。
   
    五、投标担保的问题。
                     
    如何认定投标担保的合法性以及投标担保如有瑕疵该如何界定的问题。建议在条例中能够作出具体规定,而对于投标担保中的非实质性偏差或瑕疵能够给投标人一次澄清或补充提供的机会。
  
    六、关于澄清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39条对采取“书面或面议”的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对解决大的项目,需要项目经理面对面的进行澄清。希望在澄清方式的规定方面作出更合适的修改。
     
    七、低于成本的报价界定问题。
                     
    复杂的大型设备的成本很难把握,投标报价往往相差很大,建议不做硬性规定,采取“国家定额”的方式已与整个社会发展水平不相匹配。
   
    八、招标资料的归档问题。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打分表等,哪些是必须归档的,哪些是可归可不归的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在条例中加以明确。
      
    九、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行政监督问题。
                     
    《招标投标法》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执行起来没有依据,出了问题,投标人不知道该找那一个部门投诉,建议在条例中对招标监督的具体实施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并可规定招评标过程中应有招标人的行政监督或纪检人员或招标管理部门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十、招标范围界定的问题
  
    建议按照项目的类别和性质分别设置必须招标的最低下限金额,对最低下限以下的项目应允许企业不招标或自愿招标。
  
    十一、对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可以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特别是企业投资项目应给予企业一定的管理和处置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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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10:10:09 |只看该作者
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副处长樊思临发言:
                     
    条例应对招标范围、招标规模、招标方式、投标资格的确定、招标组织、招标程序、评标标准及办法和专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及可操作性的规定。
   
    一、招标范围的问题
  
    由于公开招标持续时间长,准备工作量大,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应急项目或防汛项目的实施时间要求。
   
    二、投标人数的问题。
   
    部分施工项目和采购项目由于专业性强,能够投标的单位相对有限,加上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对投标单位资质要求高,限制了投标单位的数量,可能导致招标的竞争性不足或招标因投标单位数量不足而失败。
  
    三、专家的问题。
  
    抽取的专家不到位,专业性不相符,专业划分上不够细化,专家的抽取与项目的规模要相适应。
    四、监督的问题。
  
    我们内部成立了专门的监督部门,从提出方案到开、评标、中标结果的公布、签订合同全过程都有监督,并公布监督电话。

    五、招标过程中的时间问题,要明确,涉及大项目的时间规定还可以,但一些小项目时间有点长。
      
    六、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的规定,要细致、明确,考虑一些行业背景。
                     
    七、低于成本价的问题,通过公开招标,大多数投标价偏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以标价过低,产生亏损,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加大了管理的难度。要避免低于成本价的盲目竞争,首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要有低标价不等于最好标的观念;二是要加强对投标人施工方案及标价组成的审查;三是严格资质审查;四是加强设计深度,减少变更及索赔的可能性;五是建立制度,对于通过低于成本价盲目竞争,致使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方给予必要的处罚。
      
    八、关于电子招标的问题。
      
    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是可行的,但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保密问题;二是要完善相关的程序,规范有关的管理制度,确保不因程序问题影响招投标结果;三是要制定满足电子化要求的招投标文件的格式、标准;四是加强宣传,同时对从业人员电子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培训;最后,是要加强网络化的建设,形成全国或国际性的招标投标中心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电子招标投标。
      
    九、关于合同履行的问题,
   
    要保证中标人严格履行中标合同,一是要在法规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不履行合同的要提出处罚措施;二是要建议相应的黑名单或准入机制,对未履行中标合同的中标人,取消其继续投标的权利;三是推广和发展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特别是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采用经济手段预防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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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10:11:21 |只看该作者
湖南省建设厅招标办主任徐德智发言:
                     
一、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非常必要和及时,《招标投标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假招标”,表现为“围标”、“串标”。主要是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制度不健全,《招标投标法》最大限度维护了招标人的利益,要对所有的招标投标企业一视同仁,外商投资项目的招标相对做的比较规范(一下有部分乱码)

二、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
  
  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有些也起到了不好的作用,甚至有的中介机构既是招标人又是投标人,中介机构的选择,也可以通过抽签选择,要研究如何选择以及怎样规范。
   
    三、关于投标人的问题。

    1、投标人在市场竞争中要生存,就要满足市场的需要,不规范的竞争导致一些投标人参与和配合假招标。
   
    2、投标人在整个招标投标活动中处于劣势地位,比如投标人一般都不清楚在资格预审中没有入围或最终落标的原因,这也就导致投标人的项目经理不得不把精力放在满世界拉关系上。
  
     四、监管的问题。
      
   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管不能扯皮,要各司其职。不能是“谁管谁腐败”,要让制度、机制来管事,要研究如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构四个主体的行为,很多领导干部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发生了问题,不是监督的问题而是机制的问题。所以既要从宏观上研究也要在具体问题上研究,把问题提出来,真正解决问题,每一个过程都要做到有法可依。
   
    湖南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钟传平发言:
   
    有些项目纪委要参与现场监督,但有时候更多的是摆设,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法律要完善就要从机制和体制上做文章,一要淡化业主、评审专家、标底、技术标的作用。二要改革评标办法,综合评价法有很多局限性,难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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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10:12:08 |只看该作者
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祥华处长发言:

    一、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人方面

    1、滥用国家赋予项目法人的自主权,以自行独立承担项目成败的风险为由,违规操作。
    2、有的垄断行业实行“体内循环,同体监督”。
    3、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搞邀请招标。
    4、不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5、不严格按法定时间和程序招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
    1、有些代理机构内部无管理,无档案,后期服务没有保障。
    2、不按资质等级和资质类别开展代理业务,违规超范围承接代理业务。
    3、出借资格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4、以明显低于招标成本的代理收费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投标监督机构
    1、各行政监督部门相互制肘。行政越权和行政不作为都存在,有的带有部门色彩,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
    2、执法主体不明确,对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不够,甚至没有部门去执行处罚。
     
     二、立法建议
    (一)对招标执业者实行任职资格制度,持证上岗。
    (二)对业主自行招标除必须满足发改委5号令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一定数量和相应等级的招标执业资格人员。
     (三)实行行业业务管理和招标监督执法管理分离。
     (四)建立企业诚信系统并全国联网,信用记录纳入投标人资格审核之中。
                     
     (五)对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及生产经营中的采购招标的监督执法部门,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应的招标监督权。
     (六)明确可操作的执法程序及执法机构,对执法不力或执法不作为的给予处罚。
     (七)明确招标代理收费的最低标准,对明显对于招标成本的代理收费行为进行处罚。
   
      三、其他问题
                     
     1、业主自主权问题是突出的问题,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在执法上,监督方面由另外的部门来做。目前执行监督的部门较多,如何定位?
     2、投标保证金的问题谁来落实,怎么处理?
     3、排序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不签合同如何处理?
     4、有公证机关参与的招标,投标人进行投诉,如何处理?
                     
     5、业主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报价、收费占多大比例?如何选择?有没有界定标准;业主自行招标的,负责招标的人员其任职资格是否可通过考试取得?
     6、关于信用担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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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10:12:49 |只看该作者
西北(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凡发言:
                     
    一、《招标投标法》针对工程采购的规定较多,对设备招标规定的较少,建设部30号令、七部委27号令、商务部13号令、财政部18号令等部门规章,在操作起来有差异,在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时应能将这些实际中行之有效的规章协调和归纳起来,便于操作。比如评标委员会人数和组成的问题,规章中就有不一致的地方。
      
    二、行政监督问题
                     
    应该招标而没有招标的如何管理,如何约束?程序性的监督,如何监督?有些监督部门对行业招标并不太清楚,应由专业的机构进行专业的培训,再进行有效监督。招投标过程中真正有一些问题,是纪检部门的监督所不能达到的,应设行业的专门监督部门。
   
    三、强制招标和不招标的问题
    1、资金来源和金额,从采购的目标、过程、用途等方面来规定。
    2、没有国有资金但是上市公司的,应规定限额,采取强制招标。
    3、关系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项目,即使是私人资金也应该实行强制招标。
    4、要有相应的措施,设立专业的监督部门、把关部门,不招标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5、不在强制范围内但招标人自愿进行招标的,应在纳税等政策方面给予一些鼓励,更好的让招标投标市场规范运行。
    6、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问题、业主自行招标的条件应进一步规范。
                     
    7、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目前的招标代理市场是“良莠不齐、恶性竞争”,不能搞“零服务费”竞争,否则大家都无法生存,这种行为对招标投标市场也是一种不正当的伤害。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政策,合理进行规范,比如规定业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以及通过抽签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等。
                     
    8、总承包项目可通过双重招标的方式,先通过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再在该项目管理公司之外选择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以保证招标人真正利益。
                     
    9、“投标人不足三家”、“不少于20日”的问题。《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三家以上才能开标”主要是针对工程招标,但设备招标和服务招标不同,有些设备的供应商很少,不可能达到三家,这种情况可借鉴《政府采购法》中的一些做法,进行“谈判采购”等变通方式。
                     
    10、“有形市场”的问题。有形市场是服务场所,选择进入有形市场是企业自愿行为,不应强制进入进行招标,要以服务来争取客户,把监督和交易分离,往往有些监督部门就设在市场里,招标投标的灵魂就是竞争,制定政策不能脱离竞争,不能有垄断行为,不能强制业主的自主选择权,应鼓励竞争,让业主享受竞争的结果,给国家节约资金,促进社会发展,要用制度来进行管理。
   
11、国家对招标从业人员进行认定和管理,不要放到地区,这样会有区域性的差别,要由国家统一进行考试和管理。
     
    12、进行职业水平考试,应考虑从业经验,要认定一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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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10:13:28 |只看该作者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维健发言:
  
     一、专家的问题
                     
    由政府组织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避免资源浪费和多重管理,建立全国性的评标专家平台,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信用体系和制度,对不合格的专家进行公示,清除专家队伍,对专家也要优胜劣汰,要有制约,要有管理,不能一劳永逸,对专家的失误,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质疑和投诉问题
    既要保护正当投诉,维护合法权益,又要制约不良投诉人。
   
    三、对国际采购的小项目,能否从制度上降低开标成本,简化程序。
                     
    四、代理市场混乱,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太低,政府部门应该规范治理,在资质的认定上更严格,抬高门槛,保证传统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常运行。
   
    五、推广电子招标投标的可行性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1、可行性
   (1)政府管理和服务信息化得到了全面展开;
   (2)社会公共领域的信息化应用也取得了突破;
(3)电子支付手段的发展和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提供了必要保证;
   (4)企业信息化应用目前在全面升温;
   (5)电子招标投标可以解决目前传统招投标手段的一些弊端。

     2、需要解决的问题
                     
   (1)首先在政策上要解决推广电子招标投标的管理问题,政府目前对电子招标投标没有统一发展规划,相关行业和主管部门目前只是针对行业内部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开发和搭建工作,希望电子招投标不要走原来招标投标那种多头管理,相互制约的局面,以电子招标投标为发展契机,统一招标投标发展事业。
                     
    (2)组织专业队伍积极探索电子招标投标的操作平台,积极关注第二代互联网的发展和优势,要全面整合电子招标平台资源,借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平台和政府采购平台所取得的经验,针对在电子招标投标中所涉及的安全、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认证、投标加密解密、专家评委的管理等诸多问题。同时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电子招投标经验加以利用,比如韩国、德国等国家。
                     
   3、要充分考虑阻碍和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因素,如资金投入不足、资源共享环境不完备、专业人士匮乏、安全设施的缺乏等中小企业在实施电子商务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问题与面临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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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10:14:04 |只看该作者
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朗昕林处长发言:
                     
    一、“打破部门、行业界限,促进招标市场的统一”,在实际执行中很困难,婆婆太多,包括资质管理,评标办法等不规范,如果没有谁说了算这么一个部门,招标市场就很难规范。
   
    二、条例制定以后,谁来“依法行政,依法行事”
                     
    违规违纪行为,到底谁来监管?要有具体的部门,否则条例的制定就会流于形式。协会对各省的招标投标建设是否有具体要求?协会对违法违纪的行为,可以设定专门的部门来处理。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秦正富发言:
     
    一、专家的问题
    1、专家的产生
    2、专家库的建设,目前已经建立的专家库资源是没有共享的。
    3、专家行为的管理,存在抽签抽到的专家不到位、专家要价太高的问题。

    二、招标程序的简易化问题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二十日”是个高压线,少一天就是违反法律,谁都不敢触及。实践中,对一些原材料的招标,就是国家标准,没有什么技术问题,时间上连一周都用不着,没必要非得“二十日”。
  
    三、强化自行招标的问题
    条例对自行招标要有法律的约束和制约。
  
    四、部门之间的矛盾,要在法律上统一起来。

    五、投诉的受理问题
                     
    投标人有问题应该找谁投诉,在条例中要明确,出现什么问题,要找谁投诉,避免相互扯皮。有些项目要牵扯到几个部门,如财政部和发改委。
     
    六、投标担保的问题,涉及信用证、支票、汇票,能否增加企业担保的方式。
   七、资料归档问题
   尤其是国家重点项目,国家审计署审查时,资料要齐备。

   八、有形市场的问题

   是个利益驱动问题,如果选择了招标机构,就没必要再进有形市场,二者是可以选择其一的,没有必要都采用,增加企业负担。
   
   九、投标人没有购买招标文件,就直接参加投标的问题,在法律上如何处理?能否废标?
   
   十、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如何密封?密封到什么程度?有没有具体的要求,密封不好就可能导致废标,这对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条例中要加以明确,法律应重视对投标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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