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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副司长李亢谈立法背景和立法思路: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起草的想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决定起草招标投标的实施性的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监督和投诉方面。如何界定虚假招标、违法招标、规避招标的行为?如何制裁这些行为?如何更好的落实《招标投标法》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对《招标投标法》进行必要的完善和补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必将会促进国务院工作计划的实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要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思路,明确工作进度,要委托协会主持开展这项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的规模和范围
国务院3号令规定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要进行招标,但在一些地方20、30万元的项目都要招标。强制招标的范围、服务招标设定的条件、监管的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已经制定的一些规则存在一些问题,监理和勘察设计招标在这方面不尽人意。
2.评标专家的问题
在部际协调机制会议上,反映很集中的问题就是评标专家缺乏规范,有些项目在程序上设置的很严密,但一评标就走样了,包括专家库的组建,在实践中需要大家多提一些意见,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制度,组建有利于打破地方和部门界限,能够整合专家资源、公正独立的评标专家库。
3.邀请招标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刚刚颁布就有人说邀请招标的条件太宽泛了,特别是在邀请招标中,暗箱操作、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比较严重,必须通过条例的制定来研究解决,进一步规范。
4.法律责任问题
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宣布中标无效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有些项目马上就要建成了,这个时候出现了问题怎么办?如何制裁?等等这些问题都迫切的需要完善和补充、细化法律责任。要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法可依、有法可循。
三、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认识
《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招标投标行为不断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在社会经济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实施情况还是不错的。
但是在现有的体制下,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条例解决,很多问题确实存在,如何总结问题,上升到实施条例中去,怎么写?写到什么程度?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大家一起来探讨。
四、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几点初步考虑
(1)要严格的在《招标投标法》的框架下起草,不能逾越这个界限,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行政监督、法律责任、开标和评标的程序。
(2)招标的范围问题,哪些活动适用于必须招标的范围,项目法人的招标、代建制的招标、BOT项目的招标、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等规定以及民营企业的招标问题,法律中没有规定,条例要调整招标范围,要排除出去或者增加进来一些条款。
(3)关于招标投标程序的问题,要补充完善操作规则。比如:电子招标与传统的纸介文件招标有很大的差别,要考虑在条例中如何体现出来;两阶段招标的问题;总承包招标的问题;简易招标的程序是否需要调整?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过多的关注业主权利,忽视投标人权利,这个问题要补充到条例中去;信用体制的建设问题,可能是个热点,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监督的力量不足,比如说国务院各部门建立统一的信用指标,由地方各部门来具体组织评价,要在条例中界定下来;关于如何才能有效制止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问题,其中“虚假招标”要具体化,“假借他人名义投标”如何界定?中标侯选人的公示问题,湖南已经开始实行;合同的签定与履行的问题,要考虑在法律法规上如何衔接和表述;最后是法律责任的问题,实体上的规范很多,但相对应的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比较单薄,很多违法行为、规避招标的行为、弄虚作假的行为,无法处理,没有依据,不能依法行政,需要进一步做出补充。
条例的制定一定要真正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确实需要解决的,一定要体现出来;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解决的,也可通过制定细则或部门规章等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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