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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安装企业与制造商能算是组成联合体投标吗?专家互动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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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15:30: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专家互动 7-2


二、请问安装企业与制造商能算是组成联合体投标吗?如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公告中要求联合体投标,即安装企业与制造商组成联合体投标,这种做法对吗?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作为招标人来说,确定招标项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资质是招标人的权利,国家尚且鼓励工程总承包,几个分包项目组合要求应不算违规之举,至于投标人为参加投标要组合不同资质的法人来联合投标也未见有禁止方面的规定,关键是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能否满足。
  
    也可能有人有不同意见,他们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从招标法的上述规定看,似乎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如此提问者的问题好像就出现了,但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不尽合理,试想,如果两个法人资质相同,联合的必要性就较小,正是因为不同互补性才大。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这个说法就与招标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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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9-25 15:31:32 |只看该作者
陈贝力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提问中第一问的做法可行,实践中也可看到。但第二问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因为有的制造企业本身具备安装能力和资质,硬性要求联合体投标就是在某种程度上排斥这些潜在投标人。正确的做法应为“允许” 联合体投标,而非“要求” 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在设定招标范围、发包模式(分开或者一并招标)和投标资质条件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违法肢解发包项目。联合投标和承包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优势和能力互补,应着眼于充分利用联合体各方的资源和优势。联合投标仅适用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招标项目,增加了协调和沟通的时间和成本,合同关系和项目管理模式比较复杂。关于联合投标的注意事项,在贵刊互动话题(五)第六问中各专家曾经做过解答,可以一并参考。


陈晓云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个人认为问题应稍作调整,将“这种做法对吗”改为“这种做法合法吗”可能更妥当些,因为法律评价结果是合法与否,而不是对错与否。
  
就联合体投标而言,首先,政府采购法第24条、招标投标法第31条均规定,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但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都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其次,招标投标法还规定,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此外,招标投标法第51条还明确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最后,依据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制定的部门规章也重申、补充联合体投标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都重申了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综上,现行法律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反对招标采购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反对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反对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反对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就招标公告统一要求联合体投标是否合法而言,可从统一要求联合体投标是否构成强制要求组建联合体,是否构成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是否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是否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等方面进行考虑。
  
题干所举的例子实为安装工程与设备采购招标。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
  
第一,工程与设备是否必须捆绑招标,是否必须由专门的空调制造企业与专门的空调安装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也就是说,要考虑是不是存在空调制造企业本身也具有空调安装资质的情形?
  
第二,如所有的空调制造企业本身没有安装资质,可不可以由具有空调安装资质的企业采购空调后再进行安装?
  
第三,可不可以将工程与设备采购单独招标?
  
如果能很好地将以上问题解决,我想问题的结果也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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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9-25 15:32:34 |只看该作者
陆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根据《招标投标法》“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规定,施工企业与制造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合体投标完全可以。建设工程招标的适用范围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环节。对以上各环节的招标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根据其内在的关联度合并进行。推行若干环节的组合招标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符合法律规定、国际惯例和国家鼓励项目总承包的政策导向,例如EPC总承包就是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一体化承包。不同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已经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还可以使得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获得一定的商业机会,更好地实现公平竞争。但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承包的各方应当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义务并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发包单位可以要求承包联合体选定一家作为联合体负责单位。
  
不过,是否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由有关参与单位自己决定,法律没有赋予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权利,《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因此,招标《公告》中“要求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有悖法律精神,与法无据,是不恰当的,可以改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王毅青   山东三和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制造商如果形成规模后,都会申报某个设备的安装资质,所以,好多空调厂家都有安装资质,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必须要联合体。
  
设备采购和安装应该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中央空调一般制造厂商都有安装资质。但其他设备(尤其是工业用成套设备)安装就需由具有工业设备安装资质的企业来承担,可以与设备制造厂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如果为大型工业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都是招一个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按行业分)来负责全部工程设备的安装。设备的采购就只是购买设备,中标人只负责指导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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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15:33:20 |只看该作者
陈川生   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总工程师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所以安装企业和制造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正确理解“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项目的相应能力”,这种能力指执行项目时各自承担具体专业的能力,如,安装企业具备安装资质条件要求,制造企业具备制造企业的资质要求,而不是要求两家同时具备安装和制造资质,如同时具备还搞什么联合体。
  
二是注意在执行项目时,必须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执行合同,如安装企业有甲级安装资质,同时也有乙级制造资质;制造企业有甲级制造资质,同时也有乙级安装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中标后,合同一家一半既制造又安装,这时将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换句话说,这个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是乙级。

高子正   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我觉得,“联合体”投标,应该是针对特殊情况,特别是针对需要有不同“资质”和施工能力与经验的企业,方可顺利完成工程的情况。
  
以“空调”的采购招标为例,日常所见的“空调项目”的招标,实际可分为3种情况:
  
第一种,是采购招标家用的空调机,如分体式或者柜式空调机,还有简单的“户式空调”。这类设备的安装调试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是附加的“工程”;往往空调机的生产、供应商,都有自己的安装队伍。
        
第二种,是“中央空调”系统的关键设备,如:制冷机组。这类情况,是以设备为主(价格占比较大),安装调试是附加的服务,往往也是由制造供应厂商或者其指定的安装队伍来完成的。
        
第三种,是真正的“中央空调”系统。其中,又有2种分类:一种是“舒适性空调”,如宾馆、饭店、商场和办公楼等等所用;另一种是“工艺性”空调,如纺织厂需要严格控制温湿度;微电子行业、制药行业等,需要严格控制“洁净度”,“计量室”使用的空调,要求严格控制温湿度的波动范围,等等。
  
这类空调系统,可能包括:制冷机组;冷却水塔;通风机;加温加湿(或者除湿)装置;风道;回风道;各种阀门;各种自动控制装置;等等。
  
我所接触过的,基本上都是由最终用户分别进行采购招标,而由工程的施工单位统一来实施安装的,那样才好调节施工的进度。而制造厂商,则负责“安装调试的指导”。
  
我不理解,也看不出为何要求,必须由空调设备制造企业和安装单位组成“联合体”?

王蔚英   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工程师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且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例中,如果要组成联合体,那么制造商和安装单位的资质条件均应满足招标人提出的资质条件才可成立联合体。且应以资质等级低的为准,如果制造商只有制造资质,而安装单位只有安装资质,此情况则不能称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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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10-23 15:39:54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陈川生   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总工程师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所以安装企业和制造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要注意两个问题:
....... (2008-09-25 15:33) 
如果制造商只有制造资质,而安装单位只有安装资质,此情况则不能称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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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6#
发表于 2015-10-26 11:19:10 |只看该作者
对于法条精神,陈川生老师的解释已经很到位了,不存在疑问。
实操中,当一个项目需要两项或以上资质的时候,资质条件设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适用联合体条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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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7#
发表于 2015-10-28 10:22:4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共有两款: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所以说与《招标投标法》没有矛盾。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前两款如下: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在评审过程中,有的评委对“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的理解不准确,认为同一专业的就一定要按照较低等级确认资质,其实这样会导出一个逻辑悖论。其实是要根据他们协议书中的分工。
好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法规里直接明确: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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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8#
发表于 2015-10-28 10:28:22 |只看该作者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如果制造商只有制造资质,而安装单位只有安装资质,此情况则不能称为联合体。?? (2015-10-23 15:39) 
属于联合体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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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9#
发表于 2018-4-23 10:31:25 |只看该作者
gzztitc 发表于 2008-9-25 15:33
陈川生   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总工程师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 ...

此案例中,如果要组成联合体,那么制造商和安装单位的资质条件均应满足招标人提出的资质条件才可成立联合体。且应以资质等级低的为准,如果制造商只有制造资质,而安装单位只有安装资质,此情况则不能称为联合体。

此句不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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