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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以谁为准?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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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2-14 16:26: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以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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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2-14 16:40:55 |只看该作者
依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恩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首先,合同的条款就不能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人中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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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7-12-14 16:46:38 |只看该作者
恩 !就是楼上的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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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地板
发表于 2007-12-16 00:42:50 |只看该作者
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合同为准。

根据“要约——承诺,合同成立”原则,对于合同条款未涉内容,而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为准,因为投标文件是“要约”,而《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中的邀请函和“投标人须知”等)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图纸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如招标人接受了中标人的“技术偏离表”,则意味着修改了“技术规范”。

此外,投标文件中的“实施方案”(例如运输方案、安装方案等)也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人变更其“实施方案”(即使经过招标人批准)并没有变更合同,无论中标人采用什么“实施方案”都必须达到合同要求,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的要求,并且不能增加费用和工期。

对于工程采购,我国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一般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但按国际惯例,图纸的优先次序应低于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工程量清单的优先次序低于“技术规范”,这意味着:中标人在报价单中所列工程或货物的“技术规格”必须满足招标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出入,中标人必须自费改正并达到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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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5#
发表于 2007-12-17 10:29:31 |只看该作者
我不知道不一致的地方是哪些,我认为如果涉及到招标内容中实质性方面的问题不一致的话,那么招标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我们在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首先依据招标文件,再依据投标文件,最后才是合同条款。我认为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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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6#
发表于 2007-12-17 11:48:41 |只看该作者
首先是合同文件最为重要
合同签订了,肯定以合同文件为准
其次以接受了的投标文件为准
如果和招标文件有偏差,但是没有提出而且接受了
也是以投标文件为准
对于合同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没有的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
浮萍随水,逝水随风 ————     个人见解,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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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12-17 15:15:41 |只看该作者
粥粥,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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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12-18 12:55:15 |只看该作者
当然是以合同为准了。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是单方面的,而合同是双方都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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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9#
发表于 2007-12-26 14:39:4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ioudanlan2007-12-17 11:48发表的:
首先是合同文件最为重要
合同签订了,肯定以合同文件为准
其次以接受了的投标文件为准
如果和招标文件有偏差,但是没有提出而且接受了
也是以投标文件为准
.......


同意!!

如果业主在合同谈判时不按照投标文件进行签订合同,那就应该是业主的责任。。。
不知道针对业主违约如何解决!!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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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0#
发表于 2008-1-8 15:55:20 |只看该作者
“当然是以合同为准了。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是单方面的,而合同是双方都认可的。”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招标过程中投标商作出的承诺都应该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都具有法律效应。要是招完标再用另外的条件签合同,招标有什么意义呢?那还不是招标方想用哪家投标商都可以吗?事前把要求提的高高的,先让这家投标商报个低价,哪怕低于成本价呢,中标之后再把条件降下来不就有利润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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