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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onghw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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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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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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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4:26:33 |只看该作者
办理施工许可证不需要中标通知书!

李克强提醒大家,改革目前已进入攻坚区、深水区,下一步的改革,不仅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更多方面的改革是要打破固有利益格局,调整利益预期。这既需要政治勇气和胆识,同时还需要智慧和系统的知识。

  在谈到下一步的改革步骤时,李克强重点强调:“改革要既有顶层设计,又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

李克强说,经济体制改革走到今天,碰到的问题千头万绪,眉毛胡子一把抓,有可能事倍功半,但如果抓住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突破口,不仅可能事半功倍,甚至可能是十倍、二十倍。

  他指出,中国当前的问题首先是发展不平衡,城乡不平衡,收入分配体制也与之密切相关。这里既涉及到户籍制度改革,又涉及到土地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改革等一系列问题。眼下中国又碰到各种瓶颈制约,能源、资源、环境等瓶颈制约,抓住什么才能破解这种制约,实现可持续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抓住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突破口。而这种突破口其实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就是像十八大报告中所讲的那样: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济领域要更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社会领域要更好地利用社会的力量,包括社会组织的力量,把应该由市场和社会发挥作用的交给市场和社会。这也是改革的方向。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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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4:31:31 |只看该作者
 据合肥日报报道,今后,基本建设项目缴费不用再一个个部门跑,涉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只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窗口便可集中办理。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上获悉的。

  据了解,合肥市基建项目费(税)主要有73项,分别发生在办理土地使用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其中仅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就涉及10个政府部门或内设机构。长期以来,由于基建项目收费涉及部门多、项目多、缴费环节多等问题,给建设主体单位带来了诸多不便。对此,合肥市决定出台《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费(税)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基建项目实行统一收费,缩短缴费、办证和建设周期。

  《办法》规定,将对基建项目费(税)收取实行“统一收费目录、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受理、统一收费缴纳、统一限时办结”管理办法。基建项目费(税)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变更,定期更新。这也意味着,相关费(税)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一并公布于众。凡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费(税)一律不予收取,否则视为违规收费。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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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4:34:25 |只看该作者
新制定的《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费(税)收取管理办法》出台的同时,推出基本建设税费项目的标准目录,公开基本建设项目费(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明确凡没纳入“目录”管理的费(税)一概不予收取。任何单位不得在发布的项目和标准之外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否则视为违规收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会进行修改更新,在年初发布。

合肥市多个部门将联合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窗口,除了招投标费用等一些暂未纳入联合窗口统一收取的费用外,其他费用都可以在联合窗口一站式搞定。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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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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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4:40:49 |只看该作者
收费的问题是发改委管的事情
“逐步建立”是常规用词
部门一多,权力就分不均啦
所以有关部门、有关规定的出现就不足为怪啦
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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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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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5:03:42 |只看该作者

回 gonghw1978 的帖子

gonghw1978:总版主,这个好像是新增的。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或者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这条好像对招标师有帮助。 (2012-11-23 12:54)
没有任何帮助,建设部编写的,;围绕建设部门为老大规定的
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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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6:03:04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违法违规情况等予以采集和记录,逐步建立统一的诚信记录查询系统。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诚信记录应当作为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的依据。
——————————————————————————————————————————

    这一条的第二款,大有文章!严重违法!
   
    诚信记录,谁来记录?建委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记录。

    诚信记录应当作为选择依据,换言之,意思是通过招投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运用诚信记录。这将直接导致建委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记录打分情况直接介入评标评分,直接影响中标结果产生,直接导致是建委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在评标,而不是评标委员会评标。

    上述恶果,已经在我们重庆市发生,争议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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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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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21:51:53 |只看该作者
一定要加入个人执业资格的强制性和独立性,这样才能体现价值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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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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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20:59:29 |只看该作者
估计,这些年来,行政法规立法最简单的,应该就是这个了,都有啥意义呢![s:69]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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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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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21:20:29 |只看该作者
很久以前,曾经有过内部征求意见稿,建设部搞这个,是要维护有形市场的既得利益,如果可能,还想突破建筑法对建筑活动的定义。全国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对其有形市场冲击颇大。

        真希望这论坛有建委系统的人,这样就可以好好交流下了。这个部门私心太重,而且是那种不顾一切的私心,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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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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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6 11:12:55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各自形成修改建议,并提出观点,要有依据,发到指定信箱或指定系统(国务院法制办),一定会起到一定作用。
----------要有信心!!!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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