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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引用第20楼bwuyx于2007-02-14 12:35发表的: Laochan前辈,本人有一个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中的“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具体是指什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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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7楼Laochan于2007-02-07 10:20发表的: 我的理解:一、凡是被拆封、被唱了的投标都是“有效标”。凡是未被拆封、未被唱的投标都是“无效标”。二、“废标”有两种解释: 1. “废”字为形容词,即,被废弃的投标”。 2. “废”字为动词,即,将××标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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