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agraph] 在法律范围内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013-12-16 20:04:59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43期
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争鸣
■ 翁美君 卢勇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尝试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形式五花八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明年6月底前,将推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此后,将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将整合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笔者对建设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坚持“管办分离”
目前,一些地方将政府采购中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出现管办不分、体制不顺的问题,业务监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与“运动员”互为上下级关系。业务监管部门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缺乏必要的管办分离和外部监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业务监管部门说了算。管办一家、同体监督,容易造成政务不公开、财务不分家、监督不得力的情况,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而言,这与《政府采购法》管采分离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笔者认为,应通过组建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各行政主管部门与交易中心的工作分离、人员分离、财务分离,建立职能管理、执法监督和市场服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交易管理服务体制。形成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并与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平台对接,实现资源共享和交易活动规范运作。切实降低公共资源交易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总体思路,改变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办不分的状况,解决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以及暗箱操作等问题。
在具体形式上,一是实行部门监督。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监管委)和各行业行政主管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能,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二是法律监督。交易中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各类交易规则和程序组织开展交易活动。三是自我监督。交易中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提供交易服务需要的软硬件,履行交易服务职能。四是纪检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交易各方活动实施监察监督。监管委、各行业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和交易中心相互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不应突破现有法律框架
现阶段,全国不少地方出现了以改革、创新之名,抛开国家法律,成立管办一家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给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造成监督管理混乱的局面。机构设置五花八门,监管模式多种多样,这种局面不利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笔者认为,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应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总体目标是,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整合现有平台,实现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规范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模式,构建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平台。
建立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决策层—监管层—操作层相分离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具体而言,交易中心为各类进场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各行政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和过程(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行业监管;监管委对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管和交易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派驻人员、网上监察系统等方式对监管委、行政职能部门、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要避免单一监管机构集项目决策、执行、监督为一体封闭化的体制模式,可有效防止管办不分造成的“量体裁衣”等行为的产生。要按照“依法设立、统一入场、统一规则、市场运作、依法监督”的总体思路,构建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财政局)
http://www.cgpnews.cn/llqy/2203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