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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采购类似问题归类汇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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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 21:41: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采购类似问题归类汇总(三)


  13.招标投标中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1)限额: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转出账户类别:基本账户。
  (4)两阶段招标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第二阶段。
  (5)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对投标保证金的处理: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对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处理: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7)对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处理:可以不退还。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处理:视为串通投标。
  (9)一般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的处理: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0)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的处理:不予退还。
  (11)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理: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26、30、31、35、40、57、66、74条。
  14.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以其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认定的情形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情形: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5)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40、41、42条。
  15.部委发布的招标采购和资格预审范本一览表(见表1)
  16.否决投标的规定
  (1)否决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否决所有投标的情形:
  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2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
  17.招标采购中不予受理的投诉的情形
  (1)招标投标中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2)政府采购中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
  1)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2)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
  3)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
  4)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
  5)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第2条。
  18.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1)《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3款、第4款规定的情形:
  1)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2)负责监督本部门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的情形: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14条第2款、《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22条规定的情形:
  1)已经参加了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的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
  2)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
  3) 随机抽取的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
  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2)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3)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4)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4条、第26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
  1)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参与评标的。
  2)采购人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评标的。
  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的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的。
  4)评审专家(原则上)在1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
  5)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的。
  利害关系包括的情形:
  1) 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的。
  2)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 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4)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情况的。  (未完待续)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汪才华(作者单位: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表1:部委发布的招标采购和资格预审范本一览表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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