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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办法 细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标准【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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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0 19:03: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宁夏出台办法 细化专家评标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5年1月20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文/宋晓雨 编辑/万玉涛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日前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专家评审质量。《办法》通过制度调整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从评审前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评审中进行量化扣分、评审后进行年度等级评定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各环节进行了规范。


  《办法》要求使用单位应对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记录,如实反映专家评审情况。该办法规定,对专家的评价分日常评价和年度评价。评价采用量化扣分法。日常评价主要对专家在评审活动现场的表现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做法是由使用单位填写《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记录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表现情况,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反馈表发送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如遇重大情况应及时反馈。年度评价是对专家的日常评价情况、评审活动现场以外的表现情况进行考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反馈表记录及其专家在评审现场以外的表现情况,对照本评价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量化扣分,并根据扣分情况综合评定专家年度评价等级。


  根据《办法》,对专家在评审活动现场的评价内容及扣分标准为:


  (一)出勤情况。1、参加评审活动迟到的(超过指定的到达评标现场的时间半小时),扣3分; 2、参加评审活动早退的,扣3分;3、已经接受评审邀请,而又无故缺席的,扣5分。


  (二)执行评审纪律情况。1、未按要求存放或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扣5分; 2、评审过程中擅自离开评审场所的,扣5分; 3、在评标现场随意走动,大声喧哗影响正常评标的,或未经监管人员许可进入其他评标场所的,扣5分; 4、评审过程中与其他专家擅自交换意见影响评标结果的,扣5分。


  (三)职业道德表现情况。1、在项目评审或论证过程中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现象(包括现场征求采购人的意见或倾向于采购人的意见),不做公正、客观评判的,扣10分;2、在评审过程中,以某种方式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改变投标文件原意的,扣10分;3、授意其他专家或接受其他专家授意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扣15分;4、知道应该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扣5分;5、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业务水平。1、对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不熟悉的,扣5分;2、对所评项目涉及的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规制度不熟悉的,扣5分。 3、对所评项目的技术、性能等不熟悉的,扣5分;4、对所评项目产品规格型号、主要品牌、市场行情等不熟悉的,扣5分。5、对投标文件、采购方案或供应商履约存在明显错误或重大遗漏、重大偏差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故意不作处理的,扣10分; 6、对投标文件中明显存在弄虚作假嫌疑,投标文件中有重大雷同,供应商有围标串标嫌疑未能发现的,或发现后未及时提出的,扣10分。


  (五)评审态度。1、专家对自身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错误拒不改正的,扣15分;2、不服从监管部门管理的,扣10分;3、评审意见模糊不清,敷衍了事打分,或所打分数奇高奇低,拒不说明理由的,扣10分; 4、拒不回答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过程中有关问题咨询的,扣10分。


  《办法》规定,不参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的,扣5分;泄露有关评审情况,干扰和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扣10分;在评审活动前私下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投标供应商的,扣15分;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扣15分。


  《办法》明确,年度评价等级分为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评定办法为:1、全年累计扣分在10分以下的(含10分),年度评价为胜任;2、全年累计扣分在10分以上至20分的(含20分),年度评价为基本胜任,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胜任的专家给予通报;3、全年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上至30分的(含30分),年度评价为不胜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一年专家资格;4、全年累计扣分在30分以上的,年度评价为不胜任,取消专家资格。五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专家资格。对连续三年被评为胜任等级,自治区财政厅将择优授予资深专家称号,并相应提高评标报酬。


  《办法》确定了各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留比例,并根据预算金额大小明确哪些项目由中小企业承担,哪些项目由大企业承担。对于非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也明确规定要给予中小企业价格扣除;并通过减少缴纳保证金、免除缴纳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等方式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此办法的出台为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办法》,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该办法还要求,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仅接受中小企业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邀请符合相应条件的中小企业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应当确定中小企业参加谈判或询价。


  该《办法》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http://www.caigou2003.com/index. ... news-itemid-102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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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0 19:05:29 |只看该作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专家评审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宁财(采)发[2008]16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的招标评审、项目验收、采购方案论证、进口产品论证等相关活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专家使用单位进行协助。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使用实行资源共享,各级政府采购机构使用专家时均可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


    第六条 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专家的正常评审工作。


    第七条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实行署名制,专家应在评审前填写《政府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廉洁自律承诺书》(附件2),并在自己的评审记录和评审意见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对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记录,如实反映专家评审情况。


    第九条 对专家的评价分日常评价和年度评价。评价采用量化扣分法。


    日常评价主要对专家在评审活动现场的表现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做法是由使用单位填写《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见附件3),记录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表现情况,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反馈表发送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如遇重大情况应及时反馈。


    年度评价是对专家的日常评价情况、评审活动现场以外的表现情况进行考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反馈表记录及其专家在评审现场以外的表现情况,对照本评价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量化扣分,并根据扣分情况综合评定专家年度评价等级。


    第十条 对专家在评审活动现场的评价内容及扣分标准


    (一)出勤情况
    1、参加评审活动迟到的(超过指定的到达评标现场的时间半小时),扣3分;
    2、参加评审活动早退的,扣3分;
    3、已经接受评审邀请,而又无故缺席的,扣5分。


    (二)执行评审纪律情况
    1、未按要求存放或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扣5分;
    2、评审过程中擅自离开评审场所的,扣5分;
    3、在评标现场随意走动,大声喧哗影响正常评标的,或未经监管人员许可进入其他评标场所的,扣5分;
    4、评审过程中与其他专家擅自交换意见影响评标结果的,扣5分。


    (三)职业道德表现情况
    1、在项目评审或论证过程中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现象(包括现场征求采购人的意见或倾向于采购人的意见),不做公正、客观评判的,扣10分;
    2、在评审过程中,以某种方式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改变投标文件原意的,扣10分;
    3、授意其他专家或接受其他专家授意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扣15分;
    4、知道应该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扣5分;
    5、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业务水平
    1、对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不熟悉的,扣5分;
    2、对所评项目涉及的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规制度不熟悉的,扣5分。
    3、对所评项目的技术、性能等不熟悉的,扣5分;
    4、对所评项目产品规格型号、主要品牌、市场行情等不熟悉的,扣5分。
    5、对投标文件、采购方案或供应商履约存在明显错误或重大遗漏、重大偏差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故意不作处理的,扣10分;
    6、对投标文件中明显存在弄虚作假嫌疑,投标文件中有重大雷同,供应商有围标串标嫌疑未能发现的,或发现后未及时提出的,扣10分。
   
  (五)评审态度
    1、专家对自身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错误拒不改正的,扣15分;
    2、不服从监管部门管理的,扣10分;
    3、评审意见模糊不清,敷衍了事打分,或所打分数奇高奇低,拒不说明理由的,扣10分;
    4、拒不回答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过程中有关问题咨询的,扣10分。

   (六)其它
    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扣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专家在评审活动现场外的评价内容及扣分标准
    1、不参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的,扣5分;
    2、泄露有关评审情况,干扰和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扣10分;
    3、在评审活动前私下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投标供应商的,扣15分;
    4、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扣15分;
    5、其它。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扣分。


    第十二条 年度评价等级分为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评定办法为:
    1、全年累计扣分在10分以下的(含10分),年度评价为胜任;
    2、全年累计扣分在10分以上至20分的(含20分),年度评价为基本胜任,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胜任的专家给予通报;
    3、全年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上至30分的(含30分),年度评价为不胜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一年专家资格;
    4、全年累计扣分在30分以上的,年度评价为不胜任,取消专家资格。五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对连续三年被评为胜任等级,自治区财政厅将择优授予资深专家称号,并相应提高评标报酬。


    第十四条 专家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的,可相应提高年度评价等级,但年度评价为不胜任的除外。


    第十五条 年度评价结果将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十六条 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有受贿、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论数额大小或情节轻重,一经查实一律终身取消专家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评价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价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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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1:14:29 |只看该作者
估计要很大的工作量了,监管部门的人员也要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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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22 12:19:00 |只看该作者
原文说:

(四)业务水平
    1、对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不熟悉的,扣5分;

    2、对所评项目涉及的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规制度不熟悉的,扣5分。

    3、对所评项目的技术、性能等不熟悉的,扣5分;

    4、对所评项目产品规格型号、主要品牌、市场行情等不熟悉的,扣5分。

    5、对投标文件、采购方案或供应商履约存在明显错误或重大遗漏、重大偏差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故意不作处理的,扣10分;

    6、对投标文件中明显存在弄虚作假嫌疑,投标文件中有重大雷同,供应商有围标串标嫌疑未能发现的,或发现后未及时提出的,扣10分。】


……这涉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责任了 !


这样的“专家”,是怎么加入 “专家库”的,如果对投标我觉得重大错误,都不能发现的话,这样的“专家”,是不是不能信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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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2:23:34 |只看该作者
原文 :

(二)执行评审纪律情况。1、未按要求存放或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扣5分; 2、评审过程中擅自离开评审场所的,扣5分; 3、在评标现场随意走动,大声喧哗影响正常评标的,或未经监管人员许可进入其他评标场所的,扣5分; 4、评审过程中与其他专家擅自交换意见影响评标结果的,扣5分。


评标专家,是聘请来的客人,怎么通篇没有哪个意思 ?


评标专家,不能讨论问题吗 ?什么叫做“
擅自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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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3:08:2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应该根据 《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按照 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的观点 去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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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4:56:52 |只看该作者
不像管理制度,倒是很像小和尚戒律和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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