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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供应商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合理吗?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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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1:42: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日话题】供应商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合理吗?


2015-03-26 今日采购舆情 今日采购舆情


今日采购舆情
微信号 ggcgyq
功能介绍 《今日采购舆情》由中国公共采购舆情网运营发布,每日提供及时权威的采购舆情资讯服务。
自我们开通今日话题以来,大家对与当日话题积极响应,纷纷参与。小编经过整理和大家一同分享。

【今日话题背景】

供应商业绩是否应该作为打分条件一直存在不同声音,近日某供应商在今日问答中提出,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不得限定某区域某行业的业绩作为打分条件,但对不限区域不限行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打分条件时产生了困惑。

以业绩做为加分条件会导致一种结果,那就是强者恒强弱者恒弱,不利于政府采购市场新参与者;但另一种观点认为,业绩可以作为一种信用基础,应该给与鼓励,在评分中要有所体现。

以过往业绩作为评分条件到底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各方观点碰撞

【集采机构负责人】从实施条例规定来看,如果不能以不限区域不限行业的业绩作为评标时的打分条件,就会直接表述为“以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政府采购法中要求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用什么来证明呢?以往业绩案例就是一个组成部分。

【律师】把业绩作为打分标准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财政部18号令,关于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中,明确规定业绩作为评分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说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可以灵活掌握,需要特别有实力的就要求业绩 愿意扶持小微就不要。
通俗的讲,企业没实力的不见得没业绩,只是业绩有大小,看招标文件如何划线,还有就是业绩占多大权重。

【媒体人】从宏观上说,取决于政府采购的目标是什么,如果是鼓励竞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应限制或取消业绩要求,如果强调优质成熟可靠,应加大业绩权重,当然还有其他。现在政府采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目标太多,承载的政策功能复杂且多变,落到具体措施上就互相打架。

【第三方专家】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是“本”。难就难在要把这个“本”与实现“政策目标”协同起来。但是政策目标如何实现呢?小微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如何支持,个人觉得北京中关村管委会做法有借鉴,在他们的协调下,北京出台了政府采购对“首购”的支持政策,没有敢买,政府先用。可以切出一部分市场份额来支持中小企业。但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目前落实的不好。这应该是政府采购发展的方向。比如美国政府采购就规定了,如果大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必须有20%的份额转包给中小企业。有很多值得探索的做法,应该去试。


业绩加分,您怎么看?

欢迎参与今日问答,这里是为您量身定制的意见舞台,如何参与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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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3-27 14:05:42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对于业绩,要明白评的目的,不是为了业绩而评业绩。应该是评价供应商承担项目的能力。
因此业绩只是评价因素的一种。可以设定多种评价因素。
比如一些科研项目,肯定是没有前人做过的,那么可以通过团队人员个人素质,与相关单位的合作经历等作为评价因素。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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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9 08:32:48 |只看该作者
可以通过团队人员个人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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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6:40:42 |只看该作者
就像淘宝购物我们总是会选择信用好、销量大的商家,业绩是评价供应商的一个方面,不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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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15-4-1 10:18:35 |只看该作者
不能一概而论,不取消的话,好多项目对一些小微企业不利;取消的话,有些项目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比较强,市场那么广袤,鱼龙混杂,总有浑水摸鱼的,所以必须筛选出有真正实力的,而业绩就是一个最直接有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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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6#
发表于 2015-4-5 15:50:05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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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7#
发表于 2015-4-7 09:01:31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 (2015-04-05 15:50) 
这一条明确了。业绩不能打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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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8#
发表于 2015-4-20 14:23:48 |只看该作者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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