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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浩然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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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助十万火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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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11#
发表于 2015-10-28 11:45:09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您说的“10%”是什么方面的?数量肯定不是,那就是总价?

进一步来讲,为什么是能增加10%,不能增加100%呢? (2015-10-28 10:17) 
作为追加,可以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但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若超过将受到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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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10-28 13:57:31 |只看该作者
几点建议供参考:
1、实际采购量增加了一倍,属于采购需求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可以通过合同变更去解决,一般建议重新招标。  
2、仅对额外增加的部分招标也不妥,因第二次中标的价格可能发生变化,集采的节资效应因分散采购而减弱,且同样的货物因这样的理由而分两次采购,上级资金拨付也会有问题。
3、至于责任与赔偿,可询律师意见,另案讨论。
4、程序合规性若有问题,将来履约会有麻烦。
5、另,是否可以考虑对剩下一半采取单一来源,价格也须优惠些。如此既兼顾了第一次采购结果,又节省了第二次采购成本和时间。但此举必须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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