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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9 20:20: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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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中 行政与效率间的矛盾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16年02月19日 第4版 )


一家之言
如何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中
行政与效率间的矛盾



■ 胡英
作为一项涉及层面广、利益关联度高、敏感度集中的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依法行政与发展效率需求之间的矛盾在实践中日益显现,一些全局性的难点问题,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造成了不少干扰和隐患,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推进。本文拟从依法行政和发展效率需求的内生矛盾入手,浅析当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问题,以期找到破解之策。
公共资源交易建设中的矛盾
当下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建设中,仍存在着依法行政与发展效率需求间的矛盾,首先就表现为法定手续与容缺受理之间的矛盾。比如,为加快项目建设,各地都在推行绿色通道制度,实行容缺受理,在不具备法定手续的条件下,先行受理,手续办理与交易程序并联进行,这些措施为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招商引资等重点项目建设的提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实践中,部分项目已超出了容缺受理的底线,个别建设单位以项目推进需要为由,在缺失核心要件甚至不具备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招投标,此类项目在后期往往会出现合同签订日期与备案日期甚至开工日期严重不符、相关资金拨付审计部门不认可、项目开工后招标前置手续久拖不办导致大量招标档案无法完善等诸多问题。
其次是定额工期与倒排时限间的矛盾。国家对不同类别工程都规定有不同的定额工期,如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规定,山东省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6层以下的框架结构学校教学楼定额工期为245天。部分建设工程尤其是部分学校由于时间紧迫,倒排时限,任意压缩工期,有的甚至远远超出国家允许定额工期的底限。如此一来,极易埋下安全隐患,稍有闪失,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都会给社会发展带来重大损失,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带来巨大影响。
最后则是法定资质与高质量之间的矛盾。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和采购部门为了招到高质量、大品牌的工程、货物、服务的实施单位,往往对投标企业资质、评标办法等人为设置过高门槛,排斥限制投标人。一方面导致其他投标人意见很大,投诉较多。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封闭了招投标市场,使其更容易出现围标串标问题,不仅严重阻碍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而且容易出现高价中标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另外,有的项目因为提高资质致使参与投标企业很少,极易造成流标,从而耽误工期。
矛盾的根源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依法行政与发展效率需求间的矛盾根源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首先要求行政主体懂法、有法律意识,但实践中,个别建设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规定和公平公正的要求,提出没有任何手续先行招标、费率招标的要求、项目本不需要的双资质要求、压缩工期要求,甚至提出想打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的法定时限。
二是工作规划滞后。工作要有计划,要有整体工作思路,不能干到那算那,碰上什么事对付什么事情。个别建设单位不能做到超前谋划,春天要绿化了才想起没有施工单位,夏天要除虫了才想起没有农药,冬天要供暖了才想起没有煤炭。部分建设单位不能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明知要在暑假期间进行校舍维修,6月底了才想起没有施工单位;明知道路两侧要铺设供热、供水管线,沟挖好了才想起没有管材。实践中,诸如此类情况层出不穷,导致交易前期要件准备不充分,容缺受理难度很大,部分建设单位甚至经常以项目推进为由,违法违规。
三是传统观念作祟。每个人都希望执法者公平公正,不允许因为执法不公影响到自己的利益,而自己在办事时却往往托关系、找朋友,希望能“突破”法律、“突破”规定,不能办的要求办,能办的要求快办。中国人常讲的面子文化、人情世故等种种传统观念,从根本上使得国家的法律、制度难以起到应有作用,甚至在有些时候完全失灵。实践中,交易服务中心给招标人“面子”,先办理后补手续;招标人给投标人“面子”,提高招标门槛;投标人给投标人“面子”,互相陪标。这些“面子”,对于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无疑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
矛盾的解决之道
实践中,一是要依法容缺办理。容缺受理是依法范围内的容缺、快办,而对于项目要件手续不全开标、严重压缩工期招标已经超出了容缺受理的范畴。依法快办,可以通过优化招投标流程,简化招投标手续等工作措施来实现。比如实务中,交易中心可以将招标申请时提供土地、立项手续,变为发放中标通知书前提供。将招标前提供土地、立项、规划、审图四个部门的技术审查意见,变为仅提供影响控制价准确性的施工图纸审查意见一项。将开标前提供审图、规划正式审查文件变为发放中标通知书前提供正式文件,最大限度将招标时间前置,最少要件容缺受理,真正实现招标与土地、立项、规划、审图手续同步办理。在此基础上,对于缺失核心要件或工期压缩严重超出法定要求期限的项目,不得纳入容缺受理范围。
二是要提前谋划工作任务。由于招投标工作流程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因此,责任单位要超前谋划,通盘考虑项目进展,作为招标(采购)单位更应及时履行咨询、勘察、设计招标采购程序,已批复的项目要及时进入中心申报招标,给施工、监理招标、设备材料采购以及施工、供货周期预留足够时间。为保证交易公正,建设单位一律不得以工期紧迫为借口,采用费率招标或直接委托。
三是要合理设定准入门槛。一方面,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合理设定投标准入门槛,鼓励扩大竞争,提高投标人社会参与度,严禁通过擅自提高资质、设定不合理条件等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对于涉及民生、公共服务等特殊项目,应着眼于法规、技术参数允许范围内,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选择优秀的施工队伍和产品,提高中标质量。
四是要强化标后监管。当前,全国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大量的事前审批简化、取消,代之以入门后的严格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也应顺应这一形势,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具体而言,行业监管部门及招标(采购)人应强化标后监管,建立有效的标后监管机制。要严格现场核查,把好验收关,对不符合标准的货物或服务不予验收;要加大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对企业投标不良行为的查处与通报,对在标后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项目中标后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要健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在现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的宏观管理,理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切实避免部门监管越位、缺位的问题。特别是在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行为监督处罚环节,要通过进一步调整和明确交易服务中心、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局面,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和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督促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青岛市黄岛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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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 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4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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