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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任务分解表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一、有序整合资源 |
1 | 制定省级、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 | 省发改委 | 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
委、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 省级2016年3月上旬前、市级2016年3月底前 |
2 | 整合建立省级、市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省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 | 省编办、财政厅、国土资源
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 2016年6月底前 |
3 | 制定省级机构整合方案 | 省编办、人社厅 |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 | 2016年3月底前 |
4 | 结合省电子政务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 | 省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 | 省工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 | 2016年7月底前 |
5 | 完成省级各部门电子监督平台的建设 |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
厅、交通运输
厅、 水利厅、国资委 | | 2016年7月底前 |
6 | 制定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 省发改委 |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 2016年7月底前 |
7 | 实现国家级、省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 省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 | | 2016年9月底前 |
8 | 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专家资源,建设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制定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 | 省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 |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垦总局 | 2016年9月底前 |
二、统一规则体系 |
9 | 完成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 省发改委 |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各市(地)政府(行署) | 2016年6月底前 |
10 | 制定我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 | 省交通运输厅 | | 2016年6月底前 |
11 | 制定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 | 省水利厅 | | 2016年6月底前 |
12 | 制定我省房屋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 | 省住建厅 | | 2016年6月底前 |
13 | 制定我省政府采购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 | 省财政厅 | | 2016年6月底前 |
14 | 制定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 | 省国土资源厅 | | 2016年6月底前 |
15 | 制定我省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 | 省国资委 | | 2016年6月底前 |
16 | 制定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 | 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 | | 2016年6月底前 |
17 | 对本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 | 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 | 各市(地)政府(行署),各行业主管部门 | 2016年6月底前 |
三、完善运行机制 |
18 |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验证互认机制 | 省发改委、工商局 |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 | 2016年3月底前 |
19 | 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 | 省发改委、工商局 |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 | 2016年7月底前 |
20 |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制度 | 省发改委 |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2016年3月底前 |
21 | 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 | 省发改委 |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 | 2016年6月底前 |
22 | 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问题 | 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
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 | | 2016年6月底前 |
四、创新监管体制 |
23 | 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2016年6月底前 |
24 | 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 省发改委 |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 | 2016年6月底前 |
25 | 转变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 |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 | | 2016年9月底前 |
五、强化实施保障 |
26 |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 省发改委 | 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工信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工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物价监管局 | 2015年底前 |
27 | 督查检查落实 | 省发改委 |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