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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lcun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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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予以废标理由充分吗,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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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1#
发表于 2016-3-30 22:35:26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1 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什么身份,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似乎不像是财政主管部门。
2 第一个废标理由,如果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那么,以有部分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社保证明材料就套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应该是错误的。只能依据政府采购法认定部分供应商不满足第二十二 .. (2016-03-30 20:02) 
是采购人,哪有权利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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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请考友注意,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

招标师徽章

12#
发表于 2016-3-31 10:02:53 |只看该作者
情意上述老师们的观点,是无理由疲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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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3#
发表于 2016-3-31 11:01:01 |只看该作者
政府的集中采购部门即采购中心,一般是挂在机关事务局下的,这个废标公告应该是采购中心发的。单应该不是他决定的。做出决定的应该是评委,采购中心根据评委的评标报告来写这个废标公告。虽然这个废标公告的理由不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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