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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要求变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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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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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08:48: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们单位组织了一次信息系统(硬件、布线、软件)的招标,已经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由于招标结束后办公场所有重新装修的计划(时间未确定),我单位一直未与中标公司签订合同。现在已经过去差不多一年多了,我们的软件、硬件、布线的要求都有了很多重大的变化,按招标法我们不能对原招标内容有实质性的改变,不知我们对原来的中标结果该如何处理?我们也想换一家有实力的公司做,不知能否取消原来的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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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07-7-16 08:53:38 |只看该作者
能   但是要付出代价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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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07-7-16 09:46:45 |只看该作者
法律规定应该是  在发中标通知书后三十日内与中标商签订合同的啊。 你们现在这样不是已经不合规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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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基层招投标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7-7-16 10:51:25 |只看该作者
如果该项目已经发生重大变化,那么招标人应该对中标人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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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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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11:00:05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你们这样做是很不道德也是及不负责任的。为什么要招标?招标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性的,知道投标人参加一次投标需要花费多少人力物力吗?如果每次招标都是以这样的借口,那么招投标市场非乱不可。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贵单位的领导有些问题,为什么中标通知书发出还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呢?是不是因为中标人没送礼?是不是中标人不是单位领导的关系人?都用这样的方法,还要招投标法律法规做何用?不是说不可以这样做,如果的确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那是无可厚非,但你们单位是人为造成这样的局面的,责任应该在你们。
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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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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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7-17 12:51:46 |只看该作者
这完全属于招标人的责任。你可以给中标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然后带装修后重新组织招标。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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