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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6楼德尔克于2007-10-21 15:59发表的:
鄙人意见:
回答二楼哥们的回答:此规定来自最权威的法律{中国招标与投标法},望仁兄切记!
按照非常现实的说法来说,如果这样废标的话是很痛心,好不容易组织的的一个项目又得重心招标,可谓得不偿失,按常里应该不能废标,否则就达不到该方式的目的所在,所以应该按上面一些同仁的意见,应该经商定后继续招标,但按法律来说,这样是行不同的,必须废标,并重新招标,我们重新思考一下,还有没有其他的办法呢?考虑一下各种招标方式的适用方面,既然费了那么多的时间,该项目是不是成了时间紧迫的项目吗!可否转换一下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分析以下,可否实行???
略表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国际标业学院 邹祥福
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改变采购方式要财政主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而且要按照新项目重头进行。无论什么方式(谈判,询价,单一)至少需要10天到15天的时间,再加上审批时间,那就比重新公开招标要长了。因此除非项目不着急后确实有特殊情况,否则遇到这种情况都是立即重新发公告重新招标是最快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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