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wangguoqing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工程招标] 评标专家重新评标实际案例情况及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3

主题

15

好友

7785

积分

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最爱沙发

11#
发表于 2016-8-9 00:31:47 |只看该作者
liuhaisang 发表于 2016-8-8 22:28
最好带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这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二版)。原来区评标,有时争议很 ...

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5

好友

364

积分

骑士

12#
发表于 2016-8-10 12:03:43 |只看该作者
该项目情况属于公示期间招标人投诉,应由采购部门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至于纪委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两个部门根本没有行政管辖权,一个是管人的,一个是服务机构。但是最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是对的,因为采购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出具书面的答复结果(针对招标人)。招标人持书面答复结果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复评手续即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5

好友

7785

积分

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最爱沙发

13#
发表于 2016-8-10 15:20:03 |只看该作者
gx5789119 发表于 2016-8-10 12:03
该项目情况属于公示期间招标人投诉,应由采购部门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至于 ...

现在是各个部门有点扯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81

积分

骑士

14#
发表于 2016-8-10 22:01:43 |只看该作者
公共咨询交易中心有什么权力 要书采购办出书面说明呢。交易中心只是提供场地
实际评标中评委不可以每一项都核对,没那时间也没那精力。评标结束标书以已不在监控下,标书是否有改动也无法保证。如果招标人故意找错我想不可能没有问题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5

好友

7785

积分

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最爱沙发

15#
发表于 2016-8-11 07:39:38 |只看该作者
师父 发表于 2016-8-10 22:01
公共咨询交易中心有什么权力 要书采购办出书面说明呢。交易中心只是提供场地
实际评标中评委不可以每一项都 ...

标书在评标结束后,中心、招标人、检察院都每个部门都一套,因此改动标书的可能不大。出现这个问题后代理机构和第一候选人确认,他们也承认是丢了一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5

好友

364

积分

骑士

16#
发表于 2016-8-11 08:45:07 |只看该作者
师父 发表于 2016-8-10 22:01
公共咨询交易中心有什么权力 要书采购办出书面说明呢。交易中心只是提供场地
实际评标中评委不可以每一项都 ...

不是要情况说明,而是采购办对招标人的书面回复。重新组织评审难道不需要给交易中心提供书面材料吗。按你这么说,以后只要招标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就直接到交易中心组织重新评审,交易中心无条件让其进场重新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81

积分

骑士

17#
发表于 2016-8-11 09:09:23 |只看该作者
重新评标 原监督单位都参加,还出什么书面回复。交易中心凭什么不让进场啊。有法律依据说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场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8#
发表于 2016-8-11 10:09:41 |只看该作者
楼主介绍的情况是工程招标,但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充分发挥作用,未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踪影,估计有主管部门不依法作为、越权或越位管理的可能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9#
发表于 2016-8-11 10:12:55 |只看该作者
关于相关管理单位分工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当中都有明确要求,管理部门不依法监督管理,容易造成程序错误、内容不合法合理,结果不公正等现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0

好友

199

积分

侠客

招标师徽章

20#
发表于 2016-8-15 10:18:47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四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到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释义有详细的解释。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4 07:28 , Processed in 0.07503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